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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6-08-20 21:48:0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前告知。执行案件在立案时起就要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电话及执行不能的后果等。

  (二)执行中的告知。凡是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委托评估、拍卖的程序、案件的中止、终结及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要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对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依法审查,及时答复。对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适时向当事人通报。

  (三)执行后的告知。由承办人逐案向申请人全面告知执行情况和结果,并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想法和意见。在下达终结、中止裁定时,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告知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江苏徐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