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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决算公开
作者:中院行装处  发布时间:2015-08-04 16:02:31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法院监督指导,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牢牢把握“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工作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忠诚履职,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按照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法官辅助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主管全市 法院的监察工作;领导院直属单位和社团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此次公开的部门决算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总决算,包括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警务大队两家基层决算单位,其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为行政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警务大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徐州市中级法院2014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度收支总决算 11508万元。其中:

(一)收入总计11508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927.38万元,为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17.98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3.年初结转和结余1562.64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总计11508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5.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办案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8909.8万元,主要用于我院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支出,办理各种非诉讼执行活动支出,同时用于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支出等。

3.医疗卫生(类)支出136.8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医疗保障支出。

4.年末结转和结余2425.63万元,为本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系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关于徐州市中级法院2014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徐州市中级法院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即包括使用本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4年,徐州市中级法院财政拨款支出9064.3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9.8%。其中:基本支出5968.3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65.84%;项目支出3096.07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 34.16%。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按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5.7万元,占0.4%;公共安全支出8909.8万元,占 98.09%;医疗卫生(类)支出136.87万元,占1.51%。

按支出经济分类:工资福利(类)支出3540.00万元,占38.98 %;商品和服务(类)支出3240.95万元,占35.6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支出1269.95万元,占13.98 %;其他资本性(类)支出1031.47万元,占11.36%等。

三、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2014年,徐州市中级法院部门专项会议费支出103.59 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单位在我院召开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工作会议,本院部署、调研、落实和总结审判工作,按政府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以及本院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的各项会议费开支;培训费支出106.9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为提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支出、年轻干警法硕学习费用、法官参加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培训费用、新招录聘用人员培训费用支出等。

四、“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徐州市中级法院“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452.8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0.71万元,占2.3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77.25万元,占83.31%;公务接待费支出64.85万元,占14.32%。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本部门的情况具体列示并说明)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司法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如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七、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局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八、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九、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类)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在本科目中反映。)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不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

十八、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部分 徐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全力依法办案,公正高效定分止争

2014年,共受理各类案件(含旧存)163971件,同比增加12.87%;审执结133511件,同比增加9.89%。其中市中院受理10820件,同比增加49.82%;审执结8611件,同比增加45.24%。

刑事审判方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234件,判处罪犯8442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26人,判处拘役、管制、免刑或适用缓刑3394人,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件。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328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缩减减刑幅度、不予减刑假释或不予保外就医,其中“三类罪犯”50人。

民商事审判方面: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78289件。依法受理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债权纠纷案件26096件,审结家事案件13247件。依法加大对重点行业的保障力度,受理涉工程机械行业案件1148件,赴外地财产保全232件次,审结1114件,追索债权5.1亿元。市中院民一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少年庭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行政审判方面: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63件,同比增加60.2%,一审审结行政诉讼案件677件,依法判决278件,判决案件数同比增加63.5%;一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36件,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240件;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准予执行3362件。

二、攻坚执行难题,实现群众合法权益

始终坚持“权利实现最大化、执行效率最大化”,以信息化、规范化、反规避执行、反消极执行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

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建成执行指挥平台,两级法院配备执法记录仪265个,9个法院配置了执行大屏幕,实现执行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和远程指挥、调度、监控。建成执行查控平台,多个法院与银行、车管、工商、国土、房产等单位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网上查控机制,睢宁法院建成独立的司法查控网。建成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举报平台,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建成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对需要拍卖的被执行人财产全部网上拍卖,共拍卖成交374件,成交金额7.1亿元。

不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转变执行作风,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专项司法巡查,着力解决执行不力等问题。强化集中执行威慑作用,累计组织警力3075人次开展集中执行活动192次。按照“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涉金融债权“百日追讨”专项行动的部署,先后开展涉民生、涉金融、涉特殊身份主体案件集中清理活动,清理三类案件5477件,实现债权3亿元。强化协调督导,立案督办执行案件119件,对个别落实督办意见不力的法院通报批评。

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旧存执行积案多达6508件的情况下,全市法院全年依法新收执行案件45711件,“不执不立”现象明显改观。市人大常委会持续推动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市委政法委将落实执行联动职责情况纳入“综治”考核范围,各联动单位协助执行更加到位。2014年,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40843件,实现债权60.74亿元;其中市中院执结570件,实现债权30.14亿元。省法院先后2次在我市召开执行工作现场会,推广徐州法院执行公开、执行威慑、执行信息化建设经验。

三、深化司法公开,完善便民利民机制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狠抓整改落实,狠抓建章立制,不断提高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水平。

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坚持依法受理案件,全市法院全年新收各类案件140195件,其中市中院新收9527件,较2013、2012年分别增加39%、113%。依法处理涉诉信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通过信访反映问题的权利,两级法院院庭长先后接访6402件次,对属于申诉、申请再审的立案审查724件,同比增加52%。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办结检察建议31件,审结再审抗诉案件20件,其中维持原判5件,改判、发回重审8件,调解、撤诉、退回7件。

提升诉讼服务实效。完善服务大厅窗口功能,执行统一的工作流程、司法礼仪和服务规范。推广应用网上诉讼服务,通过互联网为当事人立案审查71件、受理信访141件、预约法官41人次、查询案件1280件次。推出便民利民新举措,协调市有关部门在立案大厅实现刷卡交费、在法院门口划定停车位,制定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出台财产保全工作规范性意见。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减缓免收诉讼费用128.2万元,向402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其他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545.8万元。

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健全司法公开平台,在诉讼服务大厅专设司法公开窗口,人民群众可以自助点播庭审视频、查询裁判文书、查询审判执行进程。推进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开展庭审网络图文、视频直播280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72888份。启用12368短信平台,开展案件卷宗同步数字化试点工作。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开展专家陪审试点工作。市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签署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建协议,经验被省法院、最高法院肯定推广。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通过网上“联络之窗”、寄送工作通报、走访汇报、邀请来院等方式定期通报法院工作,各级代表委员3836人次旁听评议了439件案件庭审。

四、维护法律权威,助推法治徐州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彰显诚信、法治的正能量。

依法维护诉讼秩序。依法制裁违法信访、扰乱庭审等破坏诉讼秩序的行为,对聚众哄闹冲击法院、辱骂威胁法官、在法院门口拉横幅、披状衣等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及时训诫教育,对63个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依法制裁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先后对14个严重不诚信当事人予以罚款、司法拘留,并对虚假诉讼的李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依法制裁执行“老赖”。先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65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367人,并在地方媒体和市区繁华地带大屏幕上曝光“老赖”,使其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资质认定、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对具有公职身份的失信被执行人,通报到当地人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关,督促他们带头履行法律义务,带头维护司法权威。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罚款131人,司法拘留2161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51人,其中已判决11人。

积极推进法治宣传。向市委市政府报送行政审判年报、知识产权审判年报,针对金融债权案件的情况反映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组织召开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为政府机关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治讲座,促进依法行政。坚持“以案说法”,市中院编发司法建议27件,组织房地产、劳动争议、保险、民间借贷、毒品犯罪等专题宣传,向社会发布消费者维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加强与地方媒体的合作,用足用好自身网站、微博、微信,对集中执行、打击“老赖”、制裁违法行为等工作进行同步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10次,着力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氛围。

五、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公正廉洁司法根基

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推进改革,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集中精力、整合资源应对案多人少。突出办案主业主责,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市中院制发文件同比减少21%,会议减少70%。暂停不符合审判规律、徒增一线法官压力的考核考评,让法官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依法办案。2014年,全市法院各项审判质效更趋合理,经验及成效被最高法院转发。全面推行院庭长办案、综合部门法官分流案件等措施,把审判资源向一线集聚。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56510件,其中院长办案1921件,庭长作为办案主力带头办案。全市广大法官未因暂停考评而消极懈怠,仍然自加压力加班加点办案,从第四季度开始周六全员加班。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贾汪法院被确定为全省试点的基础上,将鼓楼、云龙法院确定为全市改革试点单位,探索按照不同模式组建审判团队,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制度,明晰和规范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管理方式。推进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思路,在党委政府支持下新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87名;拓宽法官助理来源渠道,新招录事业编制、聘用制法官助理125名,努力缓解一线法官压力。

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着力统一领导班子思想认识,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回答解决“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召开的高质量民主生活会被《徐州日报》刊文“点赞”。着力强化法官理想信念、职业良知、伦理道德教育,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举行法官向宪法宣誓仪式、为从事司法工作30年的老法官颁发荣誉天平奖章、为新任法官颁发任命书、授予法袍。全市法院5名法官分别被授予江苏最美法官、江苏优秀法官、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等称号。

持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坚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3157人次参加上级法院各类业务培训69期,组织各审判业务条线集中培训,开展书记员、司法警察岗位练兵,全市法院5名法警被评为全省司法警察业务能手,其中1人荣获全省冠军并被授予省“五一劳动奖章”。强化审级监督指导,市中院审结二审、再审案件6031件,其中二审改判、发回重审557件,二审改发率提高1.7个百分点,再审改判、发回重审7件。坚持以评查倒逼质量提升,评查两级法院被发改案件、进京访案件341件,评定不合格案件10件、基本合格案件72件。

持续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持院领导轮流带队督察制度,全年组织督察59次,编发通报19期,对两级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查立改,审务督察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转发。坚持日常廉政教育,开展主题教育、专项整治活动13次,组织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3次,筑牢廉洁自律防线。严格案件查办,立案初查违纪违法投诉76件,依法依纪处理19人,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努力提高司法职业保障。扎实开展办案饱和度调研,两级法院院庭长调查访谈179名一线法官,查阅30172件案件卷宗,形成法官工作与生存现状白皮书。在此基础上,市中院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法院工作情况,提出的加强职业保障等建议得到市委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14年,市中院在政策框架内竞争性选拔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28名,新任命助理审判员11名,努力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和适当待遇留人的良好环境。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