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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审判》2017年第05期:司法监督执纪工作的思考和探索
作者:铜山法院 姬广勇  发布时间:2018-02-26 10:14:3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各级纪委对司法工作派驻监督执纪制度的实施,必然改变原先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的模式。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持续高压的态势下,对司法过程中的监督执纪工作,在职能定位、程序运作和工作内容上,要有所转变和创造。主要是要厘清和落实好“两个责任”,明确职能定位,熟悉监督对象的违纪特点,把握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司法监督执纪工作的新要求

一直以来,各级法院的监督执纪部门是法院内设的监察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的实际上是一种混合的监督模式。这在实践中常常遭受诟病,主要认为此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同体惩戒,往往引起司法人员之间的“官官相护”,司法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从而影响司法权威。此外,缺乏独立性的监察部门难免会加剧司法人员之间行政化倾向,进而影响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笔者同意以上意见,认为独立性的审判更加需要独立性的监督。因此,司法执纪监督要顺应新的要求:

1.厘清落实好“两个责任”。派驻纪检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设立派驻纪检组,就是要充分发挥派驻组的“哨兵”和“探头”作用,利用“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并有利于厘清和落实好“两个责任”,明确派驻组与驻在部门单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切实发挥监督的实效,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定位。既要督促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督促其抓好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又要积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存在问题,初核、调查违纪违法线索,提出问责建议等,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同时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针对司法工作的性质特点,尊重司法规律,围绕司法工作风险点,抓住关键环节,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

二、司法违纪行为的几个特征

案例:某区法院刘某和李某某,违反办案程序,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追求质效考核指标,急于结案,不通知当事人签字,图省事替当事人签字归档;李某某虚构谈话笔录,并代替当事人签名,承办司法人员据此笔录,作出终结此案执行程序的裁定,李某某又代替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此事被当事人举报,造成了不良影响,两人分别受到警告和记过处分。以此为例,违纪共性的特征除外,还可以从违纪客体的特征、违纪行为的伦理要求和问责的标准方面进行分析。

1.违纪违法行为客体的竞合性。鉴于司法行为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程序性,因此司法违法违纪问题,其突出的特点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作风与违反司法规律的竞合。比如说,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既违反了党员干部的廉洁纪律,同时违反了司法人员裁判中立性的审判规律;替代当事人签字虚假结案,及违反了党员干部的工作纪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司法人员裁判程序正当性的审判规律,等等。因此,可以说,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都是以司法人员违反实体裁判合法性、程序正当性、裁判中立性、司法人员职业性等司法规律为前提的,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导致一定的后果和不良影响。

2.司法职业化本身更高的伦理要求。一个人无论是做一件事情、履行一种职责、与特定的相对人打交道,这个活动都对他提出内在的要求。他的上司、他的同事、他的客户、他的活动对象、以及他自己心中的那个“公正的旁观者”,还有这个社会中具有正常理智的所有人,都会对处于此一特定社会位置的他,形成某种要求。这些要求、期望,就构成了他的伦理责任。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着领导、同事和法院这一群体,面临着当事人,面临着各类媒体和社会公众,这些对象会对司法人员提出遵守纪律、践行公正、心地善良、清正廉洁、作风端正等要求和期待,这些都构成了司法人员的伦理责任。司法人员的行为失范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这也不足为奇。因为人们总觉得,司法人员应当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警觉和自制力,为保持风骨,应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更应当“挺纪在前”。

3.执纪问责与司法责任追究相统一。司法工作的职业化,要求保证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这就要求更少的干预和干扰,并能够让法官有更明确的预期,以保证不被轻易追究。因此,执纪问责的标准应当与司法责任追究的标准相统一,不能各行其是。具体应该以司法规律性和程序正当性为基础,围绕此范围开展司法监督执纪工作。当然,司法的规律性和程序性又是一把双刃剑,就看你是遵守它还是违反它,遵守了反而是保护,不遵守才有惩戒。在此意义上,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遵守了正当程序,便不应当受到追究。这就要求,应当尽早确立司法责任的豁免制度,因司法行为在豁免范围内不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也不应该被执纪问责,让司法人员能树立一个合理的预期。

三、司法执纪工作的重点内容

目前,在司法人员司法责任制不断强化,而司法人员责任豁免制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人员一边用疲惫的身躯冥思裁判,一边内心一直彷徨与不安,思考着办错案该如何是好。但我认为,司法人员在当下要做到清清爽爽,除了谨遵司法规律,坚持正当程序,别无他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自律方面,即“自觉”方面,主要是强化自我职业修养;二是组织管理层面,即“他律”方面,主要是审判管理和监督执纪。在司法监督执纪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督促驻在单位强化日常廉政上下功夫,抓小抓早。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小问题没人提醒,大问题无人批评,就会酿成大错。培养一名优秀的司法人员不容易,对干警要重在教育、重在日常的监督提醒,查处是最后一道防线。对干警的日常提醒非常重要,要多咬咬耳朵、拉拉袖子、打打招呼,特别是平时有些小毛病的干警,更应当多拉拉袖子。司法人员要在专业化的过程中,谨遵司法良知,谨防程序性错误和失当行为。因此,要加强司法行业性风险点的排查,建立健全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机制,紧盯重点环节进行管理,除了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还有隐瞒或者伪造证据,不执行回避规定,泄露审判秘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未依法送达,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河南王玉荣法官渎职案),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不作为(诉讼保全不续封),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等等。让干警明白“大”与“小”的关系,有好多问题,可能干警自己没当回事,但如果当事人盯住你不放,就会成为大问题。

2.着力在压实“一岗双责”上下功夫,挺纪在前。好的秩序是纪律和法律管出来的,司法机关也是这样,制度和规矩都要执行,否则就要乱套。“一岗双责”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院党组书记是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把管党治党责任扛在肩上,做到敢抓敢管,压实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并把责任传导到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管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不能因为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而放弃院庭长和审判管理的监管职责。

3.着力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上下功夫,严明执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中央明确的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点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督促党组担负起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只有及时克服和纠正苗头性问题,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干警犯错误甚至犯大错误,真正把抓早抓小、挺纪于前体现在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推动形成全面从严治院的新常态。

4.着力在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上下功夫规范审判权运行。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极其危险。强化对法院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需要合理调整、完善监控节点和管理方式,强化对审判业务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管和事后评价,做到审判权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要延伸到哪里,法院干警要能够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点,认真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规则,以始终规范的司法行为保证清正廉洁。在日常廉政建设中,做好司法公开、审判管理、审务督察等内部监督工作。院庭长要履行好一岗双责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谈话提醒,审判管理部门对发现的程序适当等问题也要及时通报处理。

5.着力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坚持严厉查处。有权力没责任,是管党治党之大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把一案双查要求纳入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的处分之中,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党组织,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这一规定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就是要加大一案双查力度,通过追责问责,督促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