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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涉诉纠纷的现状、成因和预防路径选择
—以睢宁法院近四年非公企业涉诉案件为样本
作者:袁长伟  发布时间:2019-01-16 13:48:15 打印 字号: | |

激发非公经济的活力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新形势的关键举措。笔者通过调研分析睢宁法院近四年涉非公企业纠纷案件的情况,通过对睢宁法院近四年非公企业涉诉案件的调研,发现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呈现数量多、案情复杂多样、案件标的额大等特点。于此,如何加强引导,发挥审判执行的职能作用及辐射作用,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提出对策建议,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案例导入:如何做出双赢的裁判?[1] 

实务中非公企业纠纷案件非常复杂且标的额大,如何裁判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某混凝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简要案情系“股东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借贷合同,约定了高于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利息,目前借钱较少的股东,该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的本息予以归还,借钱较多的股东反而没能拿到钱,于是未拿到本息的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按照约定本息偿还借款。”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之所以这样约定是因为该利息不仅含有民间借贷的性质还包含了股东的分红部分,且有其他基层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了支持股东诉请的裁判。本案如果从公平角度考虑,一是虽然利息约定过高,但性质同时包含借贷和股东分红的因素,二是该公司对部分股东已经按照约定利息归还了借款,三是相关基层法院已有支持原告诉请的判例。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是否有能力承担不是法院的考量范围,完全可以直接裁判支持原告股东的诉请。然而,如果一旦做出该类裁判,该公司必将无力承担债务进而破产,根据清偿程序,应当优先清偿法律先位债务,根据该公司债务情况,股东反而拿不到本息,于股东和公司来说都是致命打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部分支持原告的主张,适当调低利率。然而这样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容易激化股东之间、股东—公司之间的矛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实务中面对大量类似的“两难”涉企案件,如何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律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如何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的大局、“放水养鱼”兼顾企业发展的大局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做出双赢的裁判,是亟待思考的问题。

二、现状考察:非公企业涉诉纠纷基本情况

201511日起至2018630日,共受理非公企业涉诉案件1750件,旧存197件,审结1850件,新收非公企业案件结案率95.0%,判决923件,判决率49.9%,调解439件,调解率23.7%,准予撤诉377件,撤诉率20.4%,按撤诉处理77件,驳回起诉30件,按撤诉处理及驳回起诉率5.8%,移送4件。

表一:2015年至20186月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办理情况

 

年份

受理案件(含旧存)

判决

调解

准予撤诉

按撤诉处理

驳回起诉

移送

合计结案

2015

832

311

109

117

25

6

1

569

2016

692

356

116

96

32

17

0

607

2017

520

190

125

119

14

12

2

462

20181-6

305

66

89

45

6

5

1

212

 

表二:非公企业涉诉案件的类型情况

 

从非公企业涉诉案件办理来看,该类案件复杂多样,矛盾争点焦点也各有差异,判决、调解、撤诉、驳回起诉情形多样;从案件类型看,非公企业涉诉案件相对集中,以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主,其他案件类型多为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公司解散、股权转让纠纷等,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从涉案标的来看,据调研发现涉案标的额普遍较大,具体如2015年新收非公企业涉案金额5.3亿,平均个案标的达63.70万;2016年新收非公企业涉案金额3.7亿,平均个案标的达53.47万;2017年新收非公企业涉案金额4.0亿,平均个案标的达76.92万;截至2018630新收非公企业涉案金额2.8亿,平均个案标的达91.80万。

三、深度反思:常见非公企业涉诉纠纷特点及原因

一是证据缺失导致企业维权困难。买卖合同纠纷系非公企业涉诉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部分非公企业出现因书面买卖合同缺失,导致难以维权的情况;部分非公企业虽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由于对相关的法律法规重视不够,只有在出现问题无法解决时,才将纠纷被迫交予律师处理,缺乏相应的事前预防和预判机制;部分非公企业缺乏对代理人的规范、培训和管理,常会出现因代理权限不明问题引发的诸多诉讼。

二是融资方式不规范使得资金链存在巨大风险。在涉非公企业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企业拆借纠纷案件的涉案标的往往较大。一方面,由于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要求较高,很多企业在没有抵押物或仅有部分抵押物的情形下,常采取相互担保的形式进行贷款融资,在市场波动的影响下,一旦互保企业中一家出现资金链断裂,便会影响其他互保企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另一方面,部分非公企业在难以向银行贷款的情形下,通过民间借贷、企业拆借、追加股东投资等途径进行融资,当企业经营利润无法偿还高额利息时,必然会引发相关法律诉讼。

三是股东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增多。从案件样本来看,在审的非公企业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该类案件出现的主要原因有:第一,部分非公企业在发展初期,常采用家族式或合伙式的企业组织形式,社会化、市场化程度较低,伴随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各股东之间往往会因企业追加投资、利润分配不均等产生分歧和矛盾,实在无法协商解决时便会通过诉讼要求解散公司;第二,非公企业在企业初创期,能够快速作出决策,适应市场变化,但随着企业经营范围的扩大,股东之间对企业发展方向和风险认识趋于不一致,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进而引发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纠纷。

四是当事人恶意寻租或会损害企业利益。非公企业中存在当事人恶意寻租以期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典型案件如:苏CQ3XX号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孙某,在一次三车相撞事故中该车被撞击受损,属于无责任一方。交警部门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苏CQ3XX号货车进行定损评估,孙某在庭审中陈述因其车辆在事故中系无责方,想通过某价格认证中心将车辆维修费评估高,以便从对方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处获利。评估报告中估定苏CQ3XX号货车停运天数为75天,修理费共计119000元。某修理厂向孙某承诺如果苏CQ3XX号车辆在其处修理将返还孙某15000元好处费。后苏CQ3XX号货车在起诉另二有责车辆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的案件[2]中,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75天过长,酌定支持了45天维修期。

五是部分非公企业退出[3]不规范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当出现法定的市场退出情形时,就应当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如经过清算资不抵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实务中在审的企业案件中发现很少有公司这样去做,而是任由公司自生自灭。其后果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容易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伤害;二是可能加重公司股东的责任,股东由原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变成了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四、路径探讨: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具体举措

(一)引导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以案释法、法制讲座及现场法律咨询、座谈会,邀请企业家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现场等方式,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法官进企业等活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倾听企业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遵纪守法,规范企业行为。非公企业要自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履行合同。特别是在公司结构升级和转型调整中,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规范公司的行为。二是提前预防,消除纠纷隐患。在与对方进行合作、交易之前,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采取担保措施等。三是关注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一旦发现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立刻采取必要的法律应对措施。四是注重收集证据。如果涉诉企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便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者过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五是及时行使抵押权。[4]从涉诉的非公企业诉讼状况来看,抵押权这一规定并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虽然在订立各类合同时考虑到要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是由于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致使债权仍然不能实现。六是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经营中一旦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或者企业宣告解散后,要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依照法律程序让公司或者企业有序的退出市场;对股东之间矛盾冲突强烈,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股东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二)健全立审执相关机制,保障非公企业胜诉权益

一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为企业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规定,对涉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案件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开辟网上立案、跨域立案、自助立案、在线服务、电子阅卷、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项目,让企业少跑路。优化升级诉讼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诉讼引导、立案调解、咨询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诉累。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完善巡回审判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纽带作用和基层诉讼服务窗口职能。二是打击各类犯罪、妥处涉企纠纷案件。依法打击虚假诉讼、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各类涉非公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倡导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审理企业内部治理纠纷案件,促进企业治理规范,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妥善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谨慎采取保全强制措施。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严格依法处理。采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四是努力实现企业胜诉权益。将传统强制执行措施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灵活运用执行方法措施,采取执转破、债权股、执行和解等方式,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创新执行工作方式,避免确有发展潜力的涉案企业因个案执行而丧失生产经营能力。

(三)发挥审判职能的辐射作用,保障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一是持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依法严厉打击诉讼掮客和资金融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提升处置效果,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严格正常借贷和经济犯罪的界定标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新类型金融案件的司法应对,妥善审理涉及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货币、众筹融资、网络理财等领域案件,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共建金融风险甄别防范机制,以及重大金融案件信息专报制度。二是健全涉企业纠纷快速化解机制。积极探索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入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建立便捷高效的商事纠纷调解模式。充分发挥非公企业诉调对接办公室作用,坚持每月五号接待制度,加强与县工商联合作,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加强破产体系建设,健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推动资不抵债、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转入破产程序,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三是发挥涉企纠纷分析研判机制的社会效用。密切关注涉非公企业纠纷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相关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促进治理规范。强化对涉企业诉讼案件新类型、复杂疑难问题的调研,及时收集分析涉企业案件的综合信息,提高对企业营商发展中诉讼纠纷的预判力。建立与党委、政府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涉企业纠纷疑难复杂案件,实现涉企业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束语:法治是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法治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旋律,自觉将法院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服务方式,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为打造有序的投资开放环境、良好的要素供给环境、幸福的人文生态环境、理想的创新创业环境、健全的诚信法治环境、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1]关联案件如(2016)苏0324民初5536号和(2017)苏0324民初7130号。

[2]案号为(2016)苏0324民初743号。

[3]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应当依法走退出市场程序。

[4]《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来源:《徐州审判》2018年第05期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