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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小结功能和作用之完善
作者:邱学锋  发布时间:2019-02-20 15:09:46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刑事审判中要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四个在法庭”的要求明确,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突出刑事庭审的重要性,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同时也对合议庭、审判长的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何进一步发挥庭审小结的作用,对于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实现息诉服判效果等,很有必要亦很重要。

一、刑事庭审小结的范围

狭义的庭审小结往往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全面归纳和总结。

广义的庭审小结一般还可以包括法庭调查开始前的庭前会议通报、法庭调查阶段的小结、法庭辩论阶段的小结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后的庭审总结等等。

二、刑事庭审小结的分类

(一)关于庭前会议通报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等刑事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和庭审效果。对于召开过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庭审中开始法庭调查之前,审判长应当对庭前会议内容以及相关事项的处理决定作出小结、通报。例如可以表述“下面宣读庭前会议通报。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本庭于某年某月某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庭前会议,明确了以下事项:1、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管辖、公开(不公开)审理无异议;2、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不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不申请重新鉴定,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不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3、组织控辩双方展示了拟在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4、控辩双方对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简化出示,仅说明证据的名称和所要证明的事项。对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如果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相关事项,在庭前会议通报中应当针对是否采纳相关申请,一一作出处理决定并阐述理由。

(二)关于法庭调查小结

1、讯问发问环节后的小结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意见后,控辩双方分别向被告人当庭讯问、发问,合议庭视情补充讯问。在进入举证质证之前,审判长可以简单小结。例如可以表述“经过刚才的讯问发问,被告人对于指控的某某事实没有意见,对于某某事实提出异议,在下面的举证环节,公诉人应当针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突出示证重点,做到详略得当。”

2、       举证质证环节后的小结

控辩双方分别举证质证之后,审判长可以简短小结。例如可以表述“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的主要质证意见分别是。对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公诉人发表的主要质证意见是。”

3、       法庭调查结束后的小结

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审判长可以再最后分别征求一下控辩双方,“还有什么新的问题需要向被告人讯问、发问?”、“还有什么新的质证意见需要发表?”,以体现合议庭对当庭查明事实的高度关注和特别重视。

在整个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审判长应当及时总结这一阶段的庭审情况,但要注意避免和前面两个环节的小结重复。例如可以表述“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或者某某方面提出异议),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讯问发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辩护人均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人、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或者提交了某某证据材料,公诉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对于涉案证据,合议庭将在庭后认真评议,决定采信与否。法庭调查结束!”

(三)   关于法庭辩论小结

1、       第一轮辩论后的小结

法庭辩论第一轮结束之后,审判长应当归纳总结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等内容,提炼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争议焦点,引导、提醒控辩双方在第二轮辩论时围绕争议焦点,增强针对性、有效性。例如可以表述“经过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涉案款物等没有分歧,对以下问题存在分歧:123…。下面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第二轮辩论。”

2、       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小结

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审判长可以再最后分别征求一下控辩双方,“对于争议焦点,是否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不改变?”以最终确认控辩双方的当庭态度。

在整个法庭辩论结束之后,审判长应当作出简要总结,例如可以表述“经过刚才的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于本案事实、证据、量刑情节、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和理由,双方的观点已经阐明,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法庭辩论终结!”

(四)   关于整个庭审总结

在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对于整个庭审活动应当进行全面总结。例如可以表述“某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某某罪一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本庭需要审理的全部事项已经基本完成。合议庭将在休庭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评议。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借此机会代表合议庭谈几个定案原则。

1、关于事实认定,合议庭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对于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将予以采信。最终认定的事实只能是主要事实而非所有事实,排除的怀疑只能是合理怀疑而非一切怀疑。

2、关于案件定性,合议庭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慎重审查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具体行为,主客观表现是否统一、是否符合指控的犯罪罪名。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关于案件量刑,合议庭会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重从轻量刑情节,做到不枉不纵,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鉴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当庭不能做出判决,本案将择期宣判。具体裁判结果和评判理由,会在判决书中详细阐述。具体宣判日期,另行公告!”

同时,为了体现谦虚谨慎的司法作风,审判长还可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最后可以表述“旁听人员以及控辩双方对于合议庭尤其是审判长本人主持本次庭审,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在庭后口头或者书面向我们提出,以利于合议庭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庭审驾驭水平。”

三、刑事庭审小结的适用

目前部分刑事案件开庭时,非案件承办人的审判长要么不主持庭审,要么仅仅当个报幕员,开始说一句“现在开庭”结束后讲一句“现在休庭”,要么按照千篇一律的庭审提纲走程序,审判长形同虚设,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刑事审判条线日益突出,推进繁简分流工作势在必行,必须做到简案快审,实现难案精审。对于检察机关建议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等刑事案件,完全没有适用上述庭审小结的必要,应当快审快结,实现一审生效。上述示例表述只是一般性、大众化、原则性的通说,需要加入个案元素,仅供参考。司法实践中,各类刑事案件案情千差万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刑事庭审各有特点,刑事庭审小结的具体内容不能一刀切、一个模式,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增强各个阶段小结的针对性、特殊性、操作性,通过个案庭审的不断总结提高,积累驾驭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庭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庭审小结的功能和作用。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委员。

来源:《徐州审判》2018年第06期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