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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下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官激励机制的思考
作者:李海峰  发布时间:2019-05-12 09:39:24 打印 字号: | |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2015 8 19 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 9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在法院系统内开展“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革的是利益格局。”1但是在案多人少的客观现状下,员额制更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错案终身追究让法官们有如履薄冰之感,员额法官如何保证案件质量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如何以“事业留人”,应当审慎思考。

一、法官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界定。 

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强调的关键机制,与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孟建柱书记在上海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时讲到,“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 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 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责任制。同时,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 认真探索更具针对性的监督机制, 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

(一)法官司法责任的内容。

法官的职责是什么?长期以来,受行政审批模式影响,司法审判也形成了以层层审批为特征的审判权运行方式,越是基层法院、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情况越为严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法官开庭审判却如提线木偶,大案小案一律汇报,由领导决定。现实中也不断助长了部分领导独断专权的心态,法官只有审查案件、分析事实与法律的义务,却没有研判和自由裁量权。甚至有的分管业务部门领导,以拒不签发法律文书控制法官思考,将个人意志甚至是心情强加到法官身上,而法官在层级和审限等多种压力下,不得不妥协。严重侵蚀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案件质量可想而知,也打击了法官办案积极性,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责任制改革,强调法官的职责是审理和判决案件,法官司法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另个方面。一方面,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审判行为和决定权,且独立行使而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法官应当对案件结果负责,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作出的判决造成冤案、错案的应追究法官的司法责任。法官司法责任的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是有机统一的,这是权责统一的要求,是防止权利被滥用和腐败的需要。

 ()合理限定法官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司法改革当下,司法责任制恐慌在法官群体中呈蔓延趋势,日益紧张的氛围让人有不寒而栗之感。让规范有边界、行为人有预期,是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司法责任制作为对法官行为的规范,更应当严谨有度才能保持良好生命力,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生态。因此,明确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重要任务。

2015 9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同时规定了应予追究责任和不得追究责任的情形。明确了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致错为承担司法责任的原则,并将因客观原因和认识分歧等主观因素致错排除在追责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官责任追究应当以保障法律自由心证,允许法律真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合理差别为前提。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心证,应当允许法官秉承司法良知,运用法律规则,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进行自由裁量。审判权实质是一种判断权,案件审理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等作判断的过程,属于主观认知活动,不同的法官很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人的认知也受到时空环境的影响,很难会有十全十美的答案,不同时空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判断。司法审判具有滞后性,法官认定自己并未亲历的案件事实,有赖于当事人举证,但证据往往并不能直接反映案件全部情况,也就是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以当事人提供证据为前提,法官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裁判不排除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的可能,法律和社会应当予以容忍。只要法官依法认定法律事实,在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不能因为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而担责。

(三)法官仅需为自己的意志行为担责。

当前国情民情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办理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有的是出于大局考虑的统筹安排,有的则是充当掮客说情、打招呼,有的甚至是以权压人插手过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该规定意在通过强制法官坚守法律底线,坚持依法办案。然而对于普通法官而言,大多数人并不以牺牲法律信仰迎合领导欣赏,但是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却是一种“不可抗力”。我们要求法官铁肩担正义,就必须赋予法官坚强的“护身符”,法官如实记录,坚决排除干预,需要有配套的惩处领导干部插手过问案件的严厉措施,此处严厉的程度至少有必要达到其不足以对法官人身、工作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否则法官严格执行规定或许成为他的墓志铭。

二、司法改革背景下欠发达地区法官的生存状况。

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的突出矛盾,法官长期高负荷下普遍处于亚健康状态,司法文明不断提升职业风险却在加大,薪酬待遇不尽人意。近年来,各级法院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离职潮现象。尤其是笔者所在的苏北经济欠发达县法院,法官生存状况令人堪忧。司法改革的大幕拉开后,离职潮趋于平息,在职法官们是在守望,也是在观望。

(一)法官工作强度大、压力大。2013年至2016年,笔者所在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不含执行局)共计33人,年人均结案 230余件,部分法庭法官年结案数超过 400 件。而遭遇离职潮后,法官队伍呈现“青黄不接”,年龄大的法官往往以身体原因离开一线,承担少量办案任务,大量案件压在80后年轻法官身上,经验欠缺而人民群众对司法期待越来越高,缠诉缠访屡见不鲜,使得本已疲惫不堪的法官焦头烂额。2017年以来,员额法官及审判团队建设正式推行,同时深化繁简分流及要素式审判,部分法官月均结案50余件,工作任务繁重,而承担疑难案件审理任务的,普遍程消化不良态势。法官中午、晚上以及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加点已基本成为常态;在休假方面,除去有少数病假和婚假、部分外地籍干警的探亲假之外,大部分法官从未休公休假。

(二)法官收入低,幸福感低。

“阳光工资”改革以来,各项补贴和奖金的发放已完全取消,而物价、房价却逐年上涨,使得本来微薄的收入更加缩水。笔者所在法院入职10年的员额法官,每月实发工资5300 元,当地房价约6000元至7000元,部分知名房企开发的房屋已逼近万元,法官收入捉襟见肘。而省会南京及苏南等发达地区法官收入要高的多,如南京区法院法官的年收入是笔者的两倍以上。与同地区电力、电信、金融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也有一定差距,更不论每天与法官打交道的律师。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法官贡献了自己的青春,放弃休息投身工作,不顾身体坚持上班,但他们却为生活筋疲力尽,幸福感在他们心目中已经成为奢侈品。

(三)法官等级及职级问题严重。

法官法第 34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法官收入与法官等级严重脱节,法官津贴较少,与警衔津贴差距较大。法官职级晋升慢,职级待遇受职数限制,有相当部分干警的职级待遇偏低问题没法解决,多数法官辛苦工作至退休,职级待遇仍然是科员,就笔者所在地区所有基层而言,法官中县处级人员仅为总人数的 1.3%,正科级人员比例为17.7%,副科级人员比例为 24.2%。 科员级及以下人员占据法官构成的绝大部分。按照中组部、最高院等答复意见,法官等级可以对应相应的公务员职务层次,然而基层法官至今未能享受对应职级待遇。

(四)法官职业保障与人身保障不到位。笔者所在法院,已经解决了干警食堂问题,并每年为干警提供体检一次,但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等已然成为法官的职业病,却并未纳入检查和健康指导范围,法官心理压力却未曾真正引起重视。在人身安全保障方面,闹访、暴力抗法事件仍有发生,跟踪骚扰法官,殴打伤害法官,法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安全缺乏应有的保障。笔者所在法院女法官因办理的一起群体性案件,遭一群七旬以上老人在法院大门外打横幅、张贴大字报,并受到辱骂,更有当事人在法官回家路口蹲守,对法官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伤害。

三、司法改革应当兼顾法官利益与价值实现

当前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良好的制度效应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目标,法官的作用愈加重要,当前中国处于深刻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引发诉讼逐年增长,法官承担着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和化解各种冲突的重要任务。法官必须坚守住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法官并非“圣人”,其审判行为可能会受到“社会人”的各种外在因素的干扰和“经济人”的内在欲望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无疑是法官的紧箍咒,但是单靠约束能实现司法根本功能吗?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基层法官对司法改革充满了美好幻想,是对法律的信仰,是维护公义的使命感,也期待着自我利益与价值的实现。有必要健全激励机制,以保有法官队伍献身法治的澎湃动力。

(一)法官的职业保障

英国丹宁勋爵曾说:“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所有法官都应该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需担惊受怕。决不能弄得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书,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吗?’”2在司法责任制下确保法官享有职业保障更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行使审判权时没有后顾之忧,不会因司法责任制的存在影响其敢于担当的责任感。

1.应当确保法官职业稳定性。法官是通过专业训练,掌握专业的法律职业技能并具有特定的法律思维的职业群体,并非普通操作工,法官的培养需要相当长的过程。法官一经任用,不得随意更换、免职或转职,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惩戒,而且法官的任期相对较长,保持稳定。

其次,法官享有职业豁免权。法官职业豁免权与司法责任制并不冲突,而恰是相辅相成的。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承担责任,但法官因正当履职行为造成一些后果,不应责由法官承担。比如较为常见的在法院撒泼放赖、自伤自残的,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当追究法官责任。

2.法官履职人身安全保障。不论是民事法官还是刑事法官,都直接面对当事人,判决结果也很难令所有人都满意,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伤害法官案件,特别是北京马彩云法官被袭案,沭阳周龙法官被撞案,在法官乃至整个法律群体中引起了极大反响。痛定思痛,组织能为法官做些什么?伤害后的维权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不作为。

(二)法官的地位与待遇

1.法官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以追求司法正义为目标,是司法正义的守护者。人民希望法官像神一样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微不至,却不曾想要赋予法官神一样的地位和权力。人们总是以自己的利益是否实现为评价法官公正与否的标准,却对法律赋予的客观义务视而不见。依法治国大环境下,司法改革需要根植于良好的法治土壤中,应当树立崇尚法律的社会风气,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尊重法官,依法表达诉求,严格执行法律惩治违法行为,引领社会形成依法行事的自觉习惯。

2.法官是有职业信仰的,可以说如果单单为了待遇,没有必要这么辛苦。但法官也是人,法官并非天然的是以追求司法正义为使命,完全不顾及自身利益诉求的绝对 “利他”者,单靠信仰也是无法生存的。如波斯纳所言:“不能把法院系统视为一帮子圣洁的天才加英雄,他们并不神奇,不会不受自我利益的牵引”3。目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 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决定要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

法官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天职,应该由高质量法律人才担任,法官的薪酬适当高于其他职业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优化薪酬机制使法官在司法正义实现过程中获取合理薪酬,才能遏制当前的法官基于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而纷纷离职的态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司法腐败,防止法官陷入纯粹的“经济人”泥潭。

(三)法官考评与激励

1.优化法官考评机制。社会对司法的要求与期待越来越高,法官除了承担审判任务外,还要学会在聚光灯下审判,要面对当事人、群众、媒体等放大镜般的窥探。司法改革需要回归司法本性,尊重司法审判规律,从法官需要出发,切实做到服务审判、为法官减负。目前权重考评体系主要以案由赋权重值,虽然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调整,但在庞大的案件量下进行人工评价存在客观困难,也会因存在人为因素而显得不是特别公平。不同案由之间,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与多人多起贩毒、团伙电信诈骗之间,民间借贷、保证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医疗损害之间的差别没有在权重上予以体现。同一案由,不同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也存在很大差别,却没有被权重系统所关注。

废除干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指标,弱化结案数、上诉率等数量化考评指标,全面考察法官业务素养,防止玩弄数字游戏的投机行为。将法官的逻辑分析能力、法学理论水平、庭审驾驭能力、表达和调研能力、处理能力等方面纳入法官考评范畴。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庭审录像观摩、裁判文书评比、调研成果展示等方式对法官综合素质进行评估。

具体而言,在量化指标方面,有必要将裁判文书改革与业绩考评相结合,除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外,要求法律文书述明案件争议焦点,以争议焦点作为透视案件难易程度的基本要素,赋予争议焦点以权重,可以更全面的评价案件难易程度。虽然每一个案件都有具体情况、具体争点,但常见类型案件相对集中,类似于量刑指导意见的争议焦点考评系统开发具有可行性。也许有人会认为不排除有的法官会为了增加案件权重而将简单案件复杂化,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不仅法官有实事求是的基本素质,而且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没有精力去制造难案,更何况还有裁判文书公开的杀手锏。

2.强化法官奖惩措施。奖勤罚懒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坚决摒弃“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思想,严防“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心理。对于工作付出多、表现好的法官当然应当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必要惩戒。以绩效考核为基本抓手,辅之以日常行为规范等综合考评,共同组成绩效奖金发放标准。协调推进经费保障机制,力促缩小地区差距,减少横向流动,防止欠发达地区沦落为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大胆打破大锅饭,拉大不同等级之间的奖金差距,激励法官内部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局面。良好的经济基础不仅可以解决法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也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权力寻租,有利于司法廉洁防线建设。

此外,法官对于职业尊荣感的需求与对法治的信仰一样殷切,在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精神奖励,除法院系统荣誉之外,建议协调党委政法委等设立荣誉奖项,以增强法官的自我满足度,提高法官的社会认可度。

3.优化法官成长机制。人往高处走,法官不应当是无欲无求的,特别是基层法官,应当允许并且鼓励法官进行职业规划,形成美好愿景,除了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外,还需要为法官努力上进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健全法官等级晋升评价机制,将法官日常考评结果与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等关乎法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相联系,以强化激励效果。健全法官遴选机制,按照金字塔式的人才培养架构,上级应从下级中择优遴选,不仅可以保障基本素养与技能,还能为下级开启向上晋升的窗口,在希望的牵引下也能激励法官更加勤勉敬业。

从律师中遴选法官制度推行以来,曾经从事律师执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而今再参加员额法官遴选考核的同志颇有微词,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律师、讲师遴选进法院直接是高级法官也议论纷纷,工作七年的律师或讲师就比同资历的法官优秀吗?笔者认为,司法改革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一定能够为法官队伍注入新鲜血液,但是没有必要限定遴选范围,完全可以将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全部纳入,全面评价、择优选用,这不仅不会影响优秀律师、讲师进入法院系统,还能在竞争中选出更优秀的人才,真正实现遴选的目的。

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深化改革的任务仍然繁重,作为承担绝大部分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是司法改革的主角,维护基层法官队伍稳定,提高法官工作热情,将是基层法院,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法院将会继续面临的难题。期待能有更加完善的职业保障、科学的考评机制、健全的激励机制,为基层法官履职解决后顾之忧,提供更为广阔的平台。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1贺小荣,“让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载人民网javascript:,访问时间201685日。

2[]丹宁 :《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56 页。

3[]理查德· A.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128 页。

来源:《徐州审判》2019年第01期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