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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再次组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报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29 17:22:0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再次组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报名的公告

    债权人徐州靓车鑫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润东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集团)重整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发布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公告,经本院评审委员会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不足三家,现再次组织报名,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润东集团基本情况

润东集团于 1998年3月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9199.98万元,法定代表人杨鹏,住所地徐州城南国际会展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3521N。主要经营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服务;从事品牌汽车营销公司的管理及服务;汽车配件、汽车饰品、汽车用品、针纺织品、机械、电子产品(专营除外)的批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汽车美容、汽车按揭及保险信息咨询服务;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工商登记股东为汇誉投资有限公司、Spring Oasis Investments Holdings Limited、SCHNELL HOLDING LIMITED。

润东集团是一家专注豪华高端汽车品牌为主导的综合服务企业,为华东地区规模较大的汽车经销商之一。由于受汽车行业市场剧变、资金状况恶化以及内部管理不善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润东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陷入债务困境。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62.25亿元,负债总额89.16亿元,净资产为-26.9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43.24%。

二、申报条件

1.本次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的管理人为编入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不接受联合报名);

2.申报机构具备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且办理过上市公司重整成功案例的经验;

3申报机构在被指定为管理人后,须在企业住所地设立管理人办公地点,并派驻与重整工作相适应的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水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其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和材料

(一)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加盖印章的申报材料(一式八份)和《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提交至指定联系人处(详见“联系方式”)。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拟从事本案重整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材料;

2.申报机构及人员曾经担任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工作的经验、业绩材料(须附相关证明)

3.申报机构拟订的润东集团重整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

4.参与润东集团重整案报酬方案;

5.其它材料(见附页)。

四、评审方式

(一)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二)本院评审委员会完成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后,依照评审规则,对报名参加竞争的申报机构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对申报机构进行排名。如出现得分相同情形,以抽签方式确定分数相同申报机构的排序。根据排序,取前三名。第一名为管理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一、第二备选机构。符合报名条件的申报机构不足三家的,由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报名者中择优指定管理人。

本院督察处派员全程监督本案管理人的选任工作。

五、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4日17时。

联系人:刘青青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416号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邮编:221006

联系电话:051685952067

电子邮箱:310040491@qq.com

传真号码:0516-85754880

监督电话:0516-85952028

 

附件: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

2.需提交其它资料目录

3.申请竞争管理人参与重整声明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徐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地 址


注册资金(万元)


负 责 人


注册执业律师、

注册会计师 人数

 


是否常设破产、重组事务组


从事破产重组事务的专业人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曾担任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

管理人的案件数量(分类表述)


机 构

基本情况


曾担任破产

管理人的

案例简介


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










注:以上表格所填内容如较多可另附页/文件进行说明

 

附件2:

申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认为可提交的材料

1. 申报机构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华东地区的分布情况

2.申报机构中从事过管理人事务的人数及相关证明

3.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管理人团队人数、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人数及相关证明

4.担任过境内上市公司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数及相关证明

5.担任过内地注册成立、香港上市公司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数及相关证明

6.担任过实质合并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数及相关证明

7.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十大典型破产案例的案件数及相关证明

8.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涉及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负债规模超过50亿元的案件数及相关证明

9.2016年1月1日至今,担任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的案件,已终结的案件数及相关证明

10.申报机构或其成员是公开发行破产业务书籍的作者或者合作作者的出版书籍数及相关证明

11.申报机构或其成员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与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文章,或者参与公开发行破产业务书籍中独立篇目撰稿的篇数及相关证明

附件3:

申请竞争管理人参与重整声明

经查证,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本机构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本机构将不得再参与本案的重整工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声明人:

(加盖单位公章)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