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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思考
作者:赵 涛  发布时间:2020-12-31 10:02:21 打印 字号: | |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加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基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改革,我市2015年至2019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具体情况见表1),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对司法效率带来的制约和负面影响逐渐显现。随着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预计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行政诉讼案件总量还将保持增长态势。行政案件数量虽然远少于民商事案件,但与法治政府建设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在行政审判法官数量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快速、高效地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应当着力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图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审判规律的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期最大限度提高行政审判的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表1:2015-2019年全市法院。烦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结情况

受理数

(%)

审结数

(%)

一审

二审

合计

一审

二审

合计

2015

1213

371

1584

58.4

980

347

1327

58.73

2016

2303

432

2735

59.1

1558

308

1866

40.72

2017

2752

654

3406

23.71

2000

471

2471

32.42

2018

2967

692

3659

7.42

2183

618

2801

13.35

2019

2935

997

3932

7.46

2122

770

2892

3.24

二、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参考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组建速裁团队和专业化审判组织。选配办案效率高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行政速裁团队,专门办理适宜速裁的案件,确保简单案件快速审理。同时结合复杂案件特点,根据法官办案能力、审判经验和特长等,成立一定数量的专业化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实现类型案件专业化审理。速裁团队适当多配备书记员处理事务性工作,专业化审判组织则适当多配备能力强的、暂未入额的法官助理,以最大程度提升各自团队的效能。近年来我市征地拆迁案件(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强制及赔偿等)不断增多,且未来几年极有可能仍高位运行,若该类案件不能高效审理,会影响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度、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而此类案件涉及多个行政程序且关系相对人重大经济利益,审判周期长、化解难度大、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低,由专业合议庭或审判团队实行专业化审判,有利于统一审理思路、统一裁判尺度,达到高效处理纠纷、保证案件质量、保障全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多赢效果。

二是建立繁简甄别机制、改进分案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过去五年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案由类型、诉讼标的、审判程序、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等,科学确定本院简单行政案件与复杂行政案件的标准和范围,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打下基础。分案时,立案庭工作人员将简单案件标记“速裁”,直接在速裁团队成员之间随机分案;复杂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分给相应的专业化审判组织,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内的专业分工、法官业务特长、本年度已结案件数量(权重)和在办案件数量(权重)等进行二次分配。对新类型、重大、特别疑难复杂以及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实行指定分案,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办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立案阶段无法准确判断繁简程度的案件,由立案部门及时和审判部门沟通、会商,确保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议纳入速裁程序的案件有:1.立案时发现应不予立案、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2.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的;3.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5.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6.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案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伤认定、行政处罚三类案件原则上适用速裁程序,如果速裁团队认为不宜速裁,应在三日内向立案人员提出,由立案人员决定是否将案件重新分配。

三是改进案件审理模式。对适用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集中审理时,由书记员提前完成全部案件开庭审理前的程序性事项,并引导当事人轮候参加庭审。对疑难复杂案件则注重发挥证据交换程序、庭前会议的功能。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一次开庭未必能够查清全部事实,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被告明确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的申请,依当事人申请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保全证据,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组织协调或调解等。通过上述程序,可以明确开庭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重点,从而提高庭审的效率和实效性。此外,对于批量式、多发性、群体性纠纷,可以选择有典型性的案件先行审判,提炼裁判规则,明确行为导向,达到“审结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

四是逐步建立类案的审理和裁判模型。建议由经验丰富的院庭长或其他行政法官对常见、多发的行政案件进行分类,研判纠纷的规律、模式,逐渐梳理出每一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审理重点、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实、法律适用,总结出裁判理由和裁判方式,形成类案审判模板,无论是行政审判的熟手还是新兵,都可将类案模板作为审理参考和指引,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可以提炼、升华具体案件的裁判理由和裁判规则,必要时对类案模板进行补充、完善。类案模型结合智能语音转写、关联案件检索、类案智能推送等系统应用,能够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打造精品案件,从而不断提升行政案件的审判质效。

三、关于配套机制建设

1.完善考核机制和人员流动机制。对办理简单案件和办理复杂案件的行政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分别设定不同的考核标准、考核重点,全面、科学评价办案数量、权重、质量、效率和效果,强化评价结果在入额、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等方面的运用,树立良好的激励导向。根据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数量、权重等,以案定员,合理分配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科学界定各自职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凝聚团队合力多办案、办好案。基于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动态调整不同审判团队中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各审判团队的优势。

2.继续深入推进纠纷的源头化解。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既需要内部挖潜,也需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对行政诉讼的过度依赖,避免纠纷过度向法院集中。一是以《徐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综合利用法官进网格、巡回审判、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线旁听庭审、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等手段,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逐渐减少违法行政的数量。二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加强对起诉人的释明,告知其可以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引导其理性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与丰县、铜山等政府建立的行政争议协同化解工作站运行以来,在实质性解决纠纷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可引导相关地区的起诉人申请工作站协调化解争议。三是立案审查时发现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存在较大败诉风险的,及时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及属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主动化解纠纷,重大纠纷在立案前要及时向属地党委等报告,争取支持协调化解纠纷。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

 


 

 
来源:《徐州审判》第05期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