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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法院
关于危险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赵赞 陈姝妤  发布时间:2020-12-31 10:08:21 打印 字号: | |

        自2011年5月9日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以来,新沂市人民法院共判决该类案件1625件,罪名主要涉及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两类,案件多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和判决依据,掌握醉驾刑事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给规范酒驾刑事案件审理工作,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建议,结合近年来我院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重点以2020年审结的案件为样本,作出如下分析:

一、酒驾刑事案件主要情况

(一)概况

2020年(截止7月22日)来,新沂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结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29件(危险驾驶128件,交通肇事1件),判决被告人129人。占全部结案数30.96%,案件数较去年同期增加50件,同比上涨63.29%。

年份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年

件数

161

122

129

131

129

占比

17.35%

13.12%

15.83%

14.41%

30.96%

      上表反映近五年来审结的醉酒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处于相对平稳态势,全年审结案件数占比相对较低,而2020年上半年该类案件激增,主要原因是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侵犯财产类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等常规多发案件下降趋势较为明显,公安机关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类案件的查控力度,导致该类案件数较之前有较大幅度提升。

      (二)案件要素分析

      1.关于醉驾车型


通过分析发现,醉驾刑事案件的车型主要分为: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普通汽车(包括轿车和面包车)和重型汽车等,几乎涵盖了所有车辆车型。

车型

摩托车

普通汽车

拖拉机

重型汽车

数量

39

88

1

1

占比

30.23%

68.22%

0.78%

0.78%

      上表反映醉驾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是醉驾汽车和摩托车案件,其中汽车占68.22%,摩托车占30.23%,其他车型仅占1.56%,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市乡镇之间的公共交通设施不健全,“村镇”公交还没有完全覆盖,农村居民以摩托车为主要出行工具,加之对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摩托车醉驾案件频发;二是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公共交通停运了一段时间,期间居民只能驾乘私家车和电动车,公共交通恢复后,居民出于安全考虑,加之近年来油价持续走低,出行多选择自驾方式,从而导致醉酒驾驶汽车案件高发。

      2.被告人身份情况

      通过分析发现,醉驾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有农民、工人、个体户、无业人员及公职人员等。


职业

农民

务工人员

无业

公职人员

个体户

其他

人数

37

31

32

3

21

5

占比

28.68%

24.03%

24.8%

2.33%

16.28%

3.88%

      上表反映,我院审理的醉驾刑事案件中醉驾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民、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和个体户;公职人员醉驾相对较少,仅占2.33%。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和部分个体户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有侥幸心理。公职人员的醉驾比率虽然较低,但是公职人员醉酒驾驶,对政府的公信力破坏较大,对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3.酒精含量分析

结合近年来省院和市中院相关会议纪要的规定,我们将驾驶人员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分为五个区间,即80—120mg/100ml(摩托车为140mg/100ml)、即120—160mg/100ml(摩托车为180mg/100ml)、即160—200mg/100ml(摩托车为140mg/100ml)、即200—300mg/100ml(摩托车为140mg/100ml)和300mg/100ml以上。

酒精含量

80-120

120-160

160-200

200-300

300以上

人数

35

31

31

28

3

占比

27.13%

24.03%

24.03%

21.71%

2.33%

上表反映,醉驾人员的酒精含量分布较为平均,除300mg/100ml以外,其余四个区间人员分布都在20%至30%之间,这一数据与前几年审结的醉驾案件人数分布情况基本类似。

4.案发地点

醉驾案件的案发地点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和国道等。

道路类型

农村道路

城市道路

高速公路

国道

人数

23

102

1

3

占比

17.83%

79.07%

0.78%

2.33%

上表反映,醉驾案件多发生在城市道路,占比达79.07%,造成案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查获部分醉驾行为,二是醉驾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醉驾人员因其他原因与他人发生冲突,对方人员报警。因公安机关专项执法查获醉驾行为的案件为62件,占比达48.06%,也就是说近一半的醉驾案件是公安机关查获的。目前受警力所限,醉驾专项治理活动主要是在城区开展,这就导致城市道路醉驾案件占比较大。而在其他道路上的醉酒驾驶隐性案件肯定不在少数。

5.案发时间

醉驾案发时间主要为两个时段即11时至18时及18时至次日1时间。

时间

11时至18时

18时至次日1时

其他时段

人数

35

86

8

占比

27.13%

66.67%

6.2%

上表反映醉驾案发时间多集中在两个“饭点“之后,即午饭和晚饭,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酒文化观点根深蒂固地影响,无酒不成席成为惯例,而且晚上是亲朋好友聚会的时间,逢晏必饮成为常态。

6.危害后果

由于机动车速度快,醉酒驾驶人控制能力降低等原因,从而使醉酒驾驶提高了交通事故的比率,导致事故发生后产生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果,这也是案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发生事故情况

发生事故但无损失

发生事故财产损失

发生事故人员损伤

人财损失并存

未发生事故

人数

4

29

16

18

62

占比

3.1%

22.48%

12.4%

13.95%

48.06%

上表反映,醉驾案件发生事故的情形占比为63件,占比为48.84%。其余情况多是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被公安查获的,如果不及时查获和制止这种行为,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二、危险驾驶罪刑期确定的基准及适用缓刑的依据

关于醉酒驾驶的量刑和缓刑适用问题,目前主要有两个规范性文件,一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及江苏省公安厅于2013年12月5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二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徐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9月27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醉酒驾驶案件量刑采取的方法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即以酒精含量作为确定基准量刑档次,然后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一步确定具体的基准刑。在是否适用缓刑方面,从两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确定适用缓刑的酒精含量区间,二是明确不宜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这种量刑方式和适用缓刑的考量方式实践中被法官普遍采用。

刑期

1月-1.5月

2月-2.5月

3月-3.5月

4月以上

人数

72

43

11

2

占比

56.25%

33.59%

8.59%

1.56%

上表反映,醉驾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情况,判处三个月以上刑罚的情况较少,仅占百分之十左右,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刑期在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

(一)关于刑期的确定

当前关于醉酒驾驶的量刑方式,新沂法院一直采用的是省高院、省高检和公安厅的会议纪要,以80mg/100ml作为量刑起点,确定为拘役一个月,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mg/100ml,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在酒精含量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出现一种增加一个月调节基准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无证驾驶、毒驾等;驾驶营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逃避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关于从轻情节的考量,从审结的案件看,目前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主要包括自首或者坦白、积极赔偿和认罪认罚,在确定基准刑后,如果有上述或者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每种情形减少半个月到一个月调节基准刑,最终确定宣告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需要并处罚金,法官也是沿用前述会议纪要的规定,罚金与拘役相对应,一个月拘役对应一千元罚金。

(二)关于缓刑的适用

已经审结的128件危险驾驶和1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判处缓刑为57件,缓刑适用率为44.19%。关于适用缓刑的标准,法官采用的是徐州中院、徐州市检和徐州市公安局的会议纪要,主要考量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定量分析,即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摩托车为180mg/100ml)以上不适用缓刑;二是定性分析,酒精含量在上述标准以下,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如无证驾驶、毒驾等;驾驶营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驾驶;逃避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是结合社区调查情况,综合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最终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三、醉驾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关于入罪标准不统一问题。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各地已有众多案例,有的“顶格”判处拘役6个月,有的免除刑罚;但“醉驾入刑”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中仍然遇到许多问题,比如“醉驾”的认定标准仍难以把握,“入刑”是否应有情节的限制,如何保障量刑的规范和平等等。对于醉驾是否一律定罪量刑,有观点认为,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同情形的醉驾,其社会危害性也各不相同,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从而在实践中操作不统一。

2.关于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案件的定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案件的定性主要的争议在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者之间,关于定性问题,最高院也多次发布过指导案例,如第908号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909号杜军交通事故案等,到底构成何罪,判断的标准是被告人的主观上是放任损害后果还是处于自信的过失,这一点在这两个指导案例上具有明确的体现,没有争议,但是如何判断被告人是过失还是间接过意存在较大的困难,以第908号案例为例,该案中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剐蹭他人骑行的摩托车,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上车发动引擎再次快速行驶,又连续撞到他人,造成两人死亡。该案最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被告人在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为逃离现场加速冲向人群,导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从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二是被告人醉酒肇事后,继续行驶,再次肇事,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在本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过类似案例:被告人姚春雷酒后驾驶轿车高速行驶,碾压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继续高速行驶先后撞击一辆电动三轮车、轿车和行人,由于行人反映较快,及时躲避,仅造成轻伤的后果。对于该起案件如何定性,被告人碾压骑行电动车的被害人致其死亡,应属过失,但从现场监控看,其对发生该起碾压事故具备感知和认知条件,但其没有停车,继续加速行驶又造成多次碰撞事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一人轻伤的后果,显然具有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故意。但是从整个案情看,被告人第一次肇事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而后面的碰撞后果较轻。该案检察机关基于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被告人的行为表现看,明显偏轻。这样的指控和处理是否适当?存有疑问。

3.关于量刑的科学性问题。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总体很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适用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时就不需要考虑罪责刑相适应问题。目前,上级法院虽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有过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量刑空间很小,如何在这么小的量刑空间内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有效体现轻重有别,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和量刑结果的不平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4.关于判处实刑的被告人收监执行问题。经统计可发现,危险驾驶多伴有事故,经常出现被告人在事故中(自己造成事故,如撞树等)本人也身受重伤,或在与他人发生事故时,对方无害,而被告人本人身受重伤,审判时伤情尚未痊愈的情况。该种情况,看守所由于自身原因不予收押。对于不予收押的,我院通常都会动员被告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然后对其进行鉴定,根据法医的审核意见,再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收押执行,这时看守所会同意收押。这种做法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人不配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时,会出现“程序走不下去”的情况;二是相当一部分被告人明显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再移送鉴定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审限与江苏高院智慧警务平台的排期开庭期限相冲突的问题。醉酒驾驶案件的绝大多数检察机关都会建议使用速裁程序审理,而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审限也仅仅是十日,这类案件在开庭时与目前江苏高院智慧警务平台的要求不协调,按照该平台的要求排期开庭的案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在该平台登陆申请提押、值庭等,实际上由于该平台周五不接受申请,相当于应提前六个工作日,加上两个周末正好十日。根据省高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第45条的规定,对于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收案当日或者次日决定是否立案。因而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对于检察机关在周四、周五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按照指挥警务的要求申请用警的话,将面临案件超审限的问题。

四、继续完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审理的规范流程

1、完善入罪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入罪标准,设置一些例外条款,诸如“隔夜醉驾”“挪车”“行驶距离超短”等情形,对于这些情形虽从刑事上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否符合刑罚第13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区分“醉驾犯罪”与“醉驾违法”情形,以充分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完善醉驾量刑规则。实践中,我们也发现省高院、省高检及省公安厅的量刑方式虽然让我们有据可依,但也很容易出现区分度不够的情况。目前,我国急需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更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量刑指导意见,以为各地提供判断的依据或参考。既要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和刑罚的滥用,又要坚持刑罚的威慑力。

3、完善案例指导规则。对于被告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高速驾车逃逸,造成他人轻伤的定性及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精神,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并比照相关指导案例,做到同案同判,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有效解决速裁审限与江苏高院智慧警务平台的排期开庭期限冲突问题。打通相关警务平台与法院审判系统的信息连接,为更好调度警力资源、及时处置警情提供保障,及时调整警务平台受理程序,使警务平台为审判开庭提供高质量、无缝隙的保障服务。

 

         (执笔人:新沂市法院刑庭 赵赞 手机短号:663515

             新沂市法院办公室 陈姝妤 手机:19825909997)

 


 
来源:《徐州审判》第05期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