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全面提升全市人民法庭工作整体水平,徐州中院民一庭在全市26个基层人民法庭开展“5678”系列调研活动,即由5个人民法庭针对工作方向、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司法改革方面进行调研,6个人民法庭针对案件质效提升进行调研,7个人民法庭针对参与社会治理进行调研,8个人民法庭针对司法为民进行调研。徐州法院26个人民法庭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围绕调研选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调研报告,公众号将根据四大板块内容,陆续推送。
本期推送徐州法院人民法庭“5678”系列调研之参与社会治理(下篇)——-贾汪大吴法庭、铜山茅村法庭、新沂瓦窑法庭、丰县华山法庭,以供探讨、交流。
大吴法庭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大吴人民法庭成立于1979年5月,管辖大吴街道、紫庄镇、潘安湖街道一审民商事案件。现有庭长1人,审判员2人,法官助理3人,聘用书记员3人。辖区内共有37个行政村,面积约为150平方公里,人口20余万人。先后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优秀人民法庭”、“零发改、零违纪、零信访”三零人民法庭,被徐州市委、市政府授予“政法标兵单位”及被省高院授予“社会矛盾化解先进集体”等称号。
【作者简介】
闫振,男,1989年8月出生,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2014年7月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参加工作,担任大吴法庭法官助理。主要从事文书草拟、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财产保全、主持庭前调解、诉前调解等相关工作。
【导读】人民法庭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处于面向群众、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前沿阵地,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大责任。“人民法庭进网格”长效机制建设是开展“诉源治理”、压降涉诉案件比例和涉法涉诉信访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大吴法庭结合工作实际,从积极参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构建,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角度,提出4点对策建议。一是依托“人民法庭进网格”的渠道优势,通过“审务工作站”和街道“网格中心”联合办公,积极打造集“涉诉纠纷排查、研判、化解”为一体的法官网格化工作平台。二是针对农村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特点,着力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开展司法为民和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三是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快捷、灵活、便民”的优势,坚持诉前调解与当地司法所、村(社)网格员、网格法官的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村(社)网格员“人熟、地熟”的优势,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街道)。四是注重社会多元化解机制构建,推动综治维稳工作深层次合作。对于涉诉信访、疑难复杂案件,积极组织多部门集中化解,让信访人真实感受到党的政策和司法温度。
【详细内容】
人民法庭积极参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构建,促进法治乡村建设
大吴法庭 闫振
对于社会矛盾而言,预防比化解意义更重大,可以说预防应当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前置程序,是解决矛盾的根本之道,是符合社会矛盾源头治理的必然选择。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驻扎于社会治理的前线,处于面向群众、面向农村、面向基层的前沿阵地,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担负着重大责任。因此,人民法庭更应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到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助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构建,从源头上解决关系社会治理的问题,有力的防止矛盾激化。人民法庭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妥善化解辖区内的各类民事纠纷,大吴人民法庭从优化法庭布局入手,做实基础、做强基层,努力发挥人民法庭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功能。
一是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进网格”的渠道优势,通过“审务工作站”和街道“网格中心”联合办公,积极打造集“涉诉纠纷排查、研判、化解”为一体的法官网格化工作平台。合署办公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借助网格内人员、组织等各种有利资源要素,实现对辖区内的涉诉矛盾纠纷进行集中送达、诉前联合调处、诉中联合化解、判后联合息诉;另一方面也减少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减少诉累,在辖区内进行联合办公,有利于司法宣传工作的开展。“人民法庭进网格”长效机制建设是开展“诉源治理”、压降涉诉案件比例和涉法涉诉信访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大吴法庭积极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自觉站在推进全社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坚持员额法官定期下沉、开展巡回审判,进一步畅通诉讼和维权渠道,切实把“人民法庭进网格”长效机制建设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是针对农村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特点,大吴人民法庭坚持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着力加强调解工作,妥善处理邻里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大量化解矛盾纠纷。法庭干警积极开展司法为民和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网上立案、一站式服务、诉前调解等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有力,巡回审判、和谐共建、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成果丰硕,为大吴中心镇建设及辖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三是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打造诉源治理格局、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离不开各乡镇、社区调解委员会的支持配合。大吴人民法庭下辖大吴街道办事处、紫庄镇、潘安湖街道办事处,处理各类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案件数量较大,为了尽快妥善化解纠纷,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快捷、灵活、便民”的优势,与当地司法所密切联系,联合处理和化解纠纷,将一部分案件化解在诉前,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数量,大大缓解了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同时,将诉前调解工作与村(社)网格员、网格法官的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村(社)网格员“人熟、地熟”的优势,逐渐形成纠纷分层过滤机制,有纠纷由网格员先行调解,不能就地调处的,由当地司法所、民调组织联合化解,法庭诉前调解适时加入,最后由网格法官兜底调解,努力使小纠纷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街道)。
四是针对涉诉信访、疑难复杂案件,大吴法庭注重社会多元化解机制构建,推动综治维稳工作深层次合作。李某、蔡某等人拆迁安置纠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矛盾尖锐,虽经两级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处理和行政诉讼,信访人仍不服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书及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其长期缠诉缠访给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造成了困扰。大吴人民法庭根据区委政法委的要求,及时将案件向立案庭进行汇报,争取中级法院立案庭的支持,并积极组织协调大吴司法所、综治办、民政办、信访办、律师、民调组织和网格员多家单位,联合力量集中化解,让信访人真实感受到党的政策和司法温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庭配合地方乡镇机关,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人民法庭在参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构建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1.缺制度,与审判工作衔接制度保障不健全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构建活动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个重要举措,但该活动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做依托,如何协调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如何考核化解矛盾的绩效等无据可依,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缺少应对措施等。没有相关制度、福利保障带动相关部门协同法庭工作的积极性。
2.缺人员,区域统一划分存在问题
近年来法院一线法官审判任务均较为繁重,人少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而法庭的人案矛盾尤为突出。大吴人民法庭三名干警对应辖区三个乡镇,审判工作繁重,任务艰巨,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中来,活动深入开展很难。
下一步,大吴法庭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主动作为,深入参与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构建中来,进一步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助力社会矛盾源头化解,让当事人意识到调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前端,努力为辖区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茅村法庭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茅村人民法庭位于茅村镇,管辖茅村镇、茅村电厂街道、柳泉镇、利国镇、利国街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及执行案件,辖区面积255.5平方千米,人口约24万。法庭占地面积6亩,建筑总面积约2000㎡,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约1200㎡,于2007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附属楼建筑面积约800㎡,于2016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法庭现有在编人员7名(其中审判人员3名、执行人员3名、法警1名),聘用人员20名,合计27人。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达1400件,人均结案400余件。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坚持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原则。
【作者简介】
朱广伟,男,1978年7月生,汉族,法律硕士,现任茅村法庭副庭长(主持工作)。2009年8月进入铜山法院工作以来,长期在人民法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朱广伟扎根基层法庭长达10年以上,默默奉献,不畏艰辛,已办结近4000件民商事案件。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撰写的《关于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司法建议》获首届全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导读】“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是群众路线工作方式的集中体现,是司法为民的优秀代表。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神经末梢,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挖掘“巡回审判”的内核即法律的教育作用;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理念,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对当前基层治理体系存在的短板,对人民法庭运用“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构建,提出2项完善路径。一是立足执法办案主业,既要强化法庭引领作用,将司法关口前移,又要打造 “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培养提升法庭干警群众工作能力。二是整合基层调解力量,加强法律指导,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同时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不断加强一站式建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享受更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
【详细内容】
人民法庭参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选择
茅村法庭 朱广伟
第四次全国人民法庭会议强调,人民法庭要在立足法定职责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健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神经末梢,应当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中汲取营养,充分挖掘“巡回审判”的内核即法律的教育作用,同时运用好“枫桥经验”中“发动和依靠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等工作经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实现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的升华和再造,以更好的适应法治乡村建设的需要。
一、人民法庭应注重吸收“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的精髓——群众路线的法治实践
作为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根据地经典司法经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将群众路线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体现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深入调查,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顾及群众生活习惯,善于对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诉讼形式是座谈式,而非坐堂式。今天,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在人案矛盾没有根本缓解的情况下,强调“马锡五审判方式”绝非是让法官脱掉法袍跑到田间地头去处理每一个案件,但是我们可以推动具有普遍教育意义案件的庭审直播的围观,也可以推动巡回审判的现场直播。对于一些案件,如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等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法官需要深入调查,从根据上去解决问题,减少当事人之间的诉累,避免“案中案”和诉讼“马拉松”。
“枫桥经验”历经50年仍然能够做到“历久弥新”的关键即在在于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人民法庭参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要依靠人民、扎根人民,从群众汲取营养。“枫桥经验”的宝贵之处除了以人为本外,就是注重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注重从根本机制建设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人民法庭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推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完善需要补短板
基层的非诉调解组织需要加快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层乡村组织对村民的影响力逐渐减弱,基层组织自身的经费、人员均不到位,这导致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下降明显,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和管控也逐渐力不从心,甚至缺位。基层组织对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和水平明显弱化,对调解工作不关心、不热心,满足做表面工作,虽然基层法庭热情高涨,但是往往是锅铲子炒菜一头热、一头冷。乡镇或者街道对社会组织的建设也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一些组织缺乏必要的人员、经费,化解矛盾纠纷、形成自治体系的能力较弱。
基层化解矛盾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形成一体化的工作格局。“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目标,但是各个部门资源分散、信息不能共享、工作机制衔接不畅、绩效考核各自为战,实际是一种“碎片化”的工作格局,未能形成合力,这大大降低了基层治理的效能。加之基层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人民法庭在基层治理中的司法引领作用并没有充分显现。
基层乡村法治环境需要塑造。目前,基层群众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还未完全建立,在乡村治理体系不健全的时期,一些黑社会、家族势力甚至是邪教组织趁虚而入,给乡村治理带来很大的隐患。法治乡村是乡村善治的基础,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应当有意识培养乡村群众法治意识,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指引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从而奠定基层乡村长治久安的基础。基层法治基础较为薄弱,让群众看得懂、记得深等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形式缺失,法治宣传时常缺位,法治宣传效果不明显。
三、人民法庭运用“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完善的路径选择
(一)立足执法办案主业,夯实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强化法庭引领作用,形成联动解决纠纷合力。时下中国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地域性、人群集聚性的特征,法庭应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领域设立工作联络点,将司法关口前移,及时排查、化解纠纷隐患,实现预防性司法的功能。
强化法庭物质人才保障,健全法庭诉讼服务功能。打造具备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调对接、信访疏导、法律宣传等“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培养提升法庭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在化解矛盾同时,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灵活运用多种审判方式,通过缓释冲突、疏导心理、平衡各方利益,办好每一件案件,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对于交通不便、距离法庭较远的地区,选择典型案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让法官深入一线,现场为群众化解纠纷。
(二)整合基层调解力量,加强法律指导,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强化对基层调解员的指导。为整合分散的乡村调解员,基层法庭可以指派员额法官与村调解委员会建立挂钩指导关系,定期开展业务指导。与司法局对调解员进行联合考评,通过查阅调解卷宗,开展优秀调解案例、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等活动以提升调解工作水平。注重乡村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治氛围的营造,培育农村群众公正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让乡村群众不仅懂得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而且也会合理运用法律法规,理性依法维权,推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乡村全面展开。
瓦窑法庭
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人民法庭设立于2000年,住所地新沂市瓦窑镇,法庭院落1769平方米,建筑面积1124平方米。负责立案审查、审理和执行发生在瓦窑镇、港头镇、合沟镇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目前,法庭共有在岗工作人员12人;其中,法官3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3人,法警3人,驾驶员2人。警车2台。法庭先后被省综治办、省高院、省司法厅表彰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最佳人民法庭,被团省委授予江苏省青年文明号,先后四次被徐州中院记集体三等功并多次被表彰为优秀人民法庭,被中共新沂市委、新沂市政府表彰为政法标兵单位。
【作者简介】
肖影,女,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12年8月进入法院工作,现任瓦窑法庭员额法官。曾荣获江苏省高院学术讨论会优秀奖和最高院“二七杯”征文活动三等奖,被市中院评为优秀人民法庭干警,被新沂市总工会评为“五一巾帼标兵”,被新沂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政法工作先进个人”,获徐州市第六届“书香三八”女职工读书征文三等奖,获2019年度全市基层法院评比表彰个人三等功。
【导读】农村土地纠纷涉及农民最根本权益,既具有一般社会纠纷的共性,更具有范围上的广泛性、纠纷主体的多样性、纠纷规模的群体性和案件处理的复杂性等特点,造成农村土地纠纷很难通过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就能得以很好的解决。为进一步保护了农民权益,妥善化解涉农村土地纠纷。笔者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引入点,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改革过程中存在宣传不到位、工作开展人单一及村委会违规操作等问题。在认清涉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完善土地纠纷矛盾化解提出对策。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政策实施。二是对土地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要多部门联合进行。三是建立健全补正更改机制,切实完善土地纠纷化解工作。四是加强对各级村委会的工作监督,确保切实保障村民权益。
【详细内容】
新形势下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工作的现状及解决路径
瓦窑法庭 肖影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为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设立,进一步保护了农民权益,加快放活了土地经营权。2015年至今,江苏省全省展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证工作,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人民法庭辖区内瓦窑镇、港头镇、合沟镇也按照上级要求陆续展开了土地登记工作,并向农户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该项工作因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宣传不到位、未民主协商和决策等原因导致诉讼增加、信访不断。下面本文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引入点,分析现今农村土地确权后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件要览
案例一:原告唐某云和被告唐某敏、唐某西均系新沂市港头镇某村村民。原告唐某云向本院提交其与该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请求被告唐某敏、唐某西返还被占用的绿化林地。涉案的绿化林地现由唐某敏和唐某西耕种,唐某西称其种植时系荒地,后村组干部安排其种植至今;唐某敏称其种植涉案土地原系村委会发包给其父亲耕种,后因其父亲年龄较大改由其耕种的。唐某云诉称其与该村委会签订合同并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因2002年唐某云分得位于该村庄南头2亩多地,后该地块因被村委会干部出卖,村委会干部答应再发包给其一块土地。后唐某云去要地,该村委会于2016年将涉案土地发包给唐某云耕种。唐某云签订合同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找唐某敏、唐某西索要土地未果,于2020年引发诉讼。
案例二:李某和郭某均系新沂市合沟镇某村村民。李某享有位于该村的承包土地被郭某使用并建立厂房多年。2016年该村进行土地确权时,将本该确权给李某的涉案土地确权到了郭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而根据该村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清册显示涉案土地确实属李某家庭承包土地。后李某找郭某索要土地,郭某以土地确权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且其已实际占有使用十余年为由不愿返还土地。该村村委会亦认可确权错误,但无奈郭某不愿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其向上级部分反映暂无法更改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李某索要土地无果,于2019年引发上访。
(二)问题聚焦
上述两个案例,一个是已经到法院进行诉讼,一个是并未诉讼但是引发了信访上访。这两个案例都是典型的在最近几年的土地改革工作中引起的新类型矛盾纠纷,另外笔者又将新沂法院瓦窑法庭近几年的涉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2015年诉讼41件,2016年诉讼27件,2017年诉讼71件,2018年诉讼39件,2019年诉讼32件,2020年诉讼40件,案件数量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状态。涉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因涉及农户最根本权益,且矛盾纠纷较大,法院审理起来亦困难重重,基本上每个土地案件都要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方可下判,而判决后败诉方往往不愿意履行判决书,且败诉方往往系种植的老年人,执行标的又是返还土地,而土地属于不动产,所以导致胜诉方往往难以如愿获得土地,执行存在巨大困难。
土地承包确权工作政策初衷是好的,但是为什么在具体实践操作中问题频发,老百姓为何不断引发诉讼、上访、信访,各级政府应如何应对确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平息百姓内部矛盾,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建立协调机制,最大程度的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都是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进行初步探索分析,寄望于能够解决实际矛盾。
二、土地改革中的存在问题及农村土地纠纷成因解析
实践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确权基准机制为“前期准备、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登记颁证、建档入库”,对于个别地形地貌变化大、人均耕地少、界址无法明确、矛盾较多的地方,一时无法解决的,可暂缓执行。而根据瓦窑、港头、合沟这三个镇区的土地确权情况,矛盾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和原因分析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宣传不到位。土地改革的相关政策宣传存在非常不到位的地方,通过这几年的诉讼情况,当事人多数为村里的老人,他们年龄较大,种地种了一辈子,认死理,他们非常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为什么我种了一二年的土地现在要返还给他人,尤其是是他人自己放弃耕种的。例子:2016年,窦某起诉韩某要求返还土地,该土地系2000年窦某自己口头放弃耕种土地,后村委会让韩某进行种植并缴纳提留等土地负担费用,现窦某取得土地承包确权证书后要求韩某返还。该案判决后,至今案件矛盾未结束。双方仍是矛盾不断,窦某种了地,韩某给拔了,韩某种了,窦某给拔了。法律规定,退地必须是书面申请,政策规定此次确权是以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所以至起诉时,韩某即使种了16年也需要返还土地。这些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村委会干部未宣传到位,导致老百姓不知道、不理解。
第二,土地改革工作开展单一,未能形成协同化解机制。据了解,此次土地改革工作主要是在各村委会进行。江苏省农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工作管理的通知》中提出了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实施第三方监理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加强对承包地协同管理。而实践中,大部分村委会并未对土地进行实地测绘,而是直接进行了上报,导致土地四至不清晰,实测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进而引发矛盾纠纷。各级村委会针对本村内的各家各户进行登记,没有与当地司法部门等进行协作化解。
第三,无制约更改机制和措施。如上文案例二,据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称李某的土地错误的登记在郭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其下级在发现后向上级反映,但暂无法启动更改机制。郭某一直不愿意将登记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返还给村委会,无法再出具一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以这就造成在现实中那么多农户、那么多土地,对于如案例中存在错误登记的情况,而无更改机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补正更改。这就极易引起矛盾,造成上访、信访。
第四,村委会违规操作。民主协商原则是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要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土地调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由村民民主决策,结果必须得到农民同意,不能替农民做主,搞强行推动。而实践中,部分村委会并未严格执行民主协商原则,自行决定确权登记,导致百姓上访、信访。
三、完善土地纠纷化解工作的建议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力保宣传到位。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政策实施。尤其针对存在原土地负担重口头退地后由他人耕种土地的群众,要做好对其的宣传,做好思想工作,让其充分了解政策解读。必要时,要责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向现耕种人进行一定经济补偿。
第二,对土地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要协调当地司法所等联合进行。各级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司法所等司法部门联合进行,让每一户农户都能合理合法的反映自己的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多部门联合起来,保证纠纷化解落实到位。
第三,建立健全补正更改机制,切实完善土地纠纷化解工作。制定补正更改机制。对于发现确系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况,要及时根据老百姓的反映予以核实,并进行公示,然后更改,向不将错误登记证书交还的农户限期上交,不交对其作出处罚,如其认为更改错误,可再行提出异议,作出决定,以此保证土地纠纷化解工作顺利推进。
第四,加强对各级村委会的工作监督,确保切实保障村民权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每个人的利益。监督还能有效的督促各级村委会在确权工作时更认真、更仔细,防止出现不可弥补的过错,引起老百姓不满,进而引起信访,上访。
华山法庭
丰县人民法院华山人民法庭坐落于华山镇东部,紧邻322省道,受案区域包含华山、梁寨、范楼三镇,总人口约22万人,受案类型涵盖了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多类民商事案件。法庭现有干警10人,包括员额法官3人,法官助理2人,书记员3人,法警1人和驾驶员1人。
【作者简介】
王学权,男,1990年4月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9年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丰县人民法院工作,现为华山法庭法官助理。
【导读】法官进网格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能够实现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当前,法官进网格尚处于探索阶段,仍然面临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架构不健全、人案矛盾突出等困难和障碍。本文中,笔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探求法官进网格机制应有之义,提出4项具体举措,以消除思想误区,解决问题障碍,促进该机制切实发挥作用。一是通过组织定期的指导培训,加强与人民调解员对接,通过与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座谈会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二是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室,及时提醒人民调解员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庭提出确认申请,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三是积极邀请基层自治组织进行共商管理,定期开展矛盾排查,建立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合作治理机制。四是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将其作为提升乡村居民法治素养的主要抓手,利用巡回审判传播法律理念,引导善良风气。
【详细内容】
论人民法庭参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基于法官进网格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华山法庭 王学权
法官进网格机制作为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在疫情防控和之后的复工复产期间起到良好的效果,为了将这一机制常态化,在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决策部署下,华山法庭在本院领导下积极推进法官进网格机制。自推行伊始至今已有多半年的时间,但网格法官机制并未能发挥预期作用,比如在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法官仍然是单打独斗,需要实地前往当事人所在地,通过走访询问获知当事人的相关情况。网格法官和网格员并未建立实质上的协同工作关系,缺乏必要的人际关系支持,直接影响了法官进网格机制的实施效果。以此为鉴,在探讨人民法庭参与构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问题上,有必要分析法官进网格机制陷入这种境地的原因,从而寻求人民法庭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路径。
一、法官进网格机制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1)人民法庭与乡村自治组织未形成联动机制。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其设置主要遵循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职能上围绕着诉讼活动而展开,功能的单一性使得人民法庭此前很少有机会主动走出法庭参与乡村的社会治理,长久以来导致人民法庭并不熟悉本地的日常事务和居民的具体状况。城市化进程虽然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但这并没有改变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村的网格员、村委会成员或者有威望的村民相较于法官而言在贴近乡村生活、熟悉村情民意、反映民意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将拥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与具有当地经验和人际关系的村干部、当地群众结合起来成为让法官进网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遗憾的是人民法庭与村委会在日常职能并无太多交集,在法官进网格机制推进半年时间内,相互疏离的两个主体之间很难快速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
(2)网格法官因司法被动性的隐忧。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不告不理”原则,即司法权的被动性。它要求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即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在没有纷争提交到法官面前或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要求时,法官只能最大限度的保持消极或中立的地位,这是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权被滥用的有效手段,也是让法官与当事人保持距离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法官进网格制度的实施,则是将法官从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放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位置,网格法官经常性的深入乡村与企事业单位,排查纠纷、介入纠纷,这种做法虽然切切实实的让辖区内的群众得到了好处,落实了为民便民的司法理念,但法官与辖区内居民过多的接触,则会模糊法官与当事人交往的界限,有可能让人对于法官客观、中立的地位产生怀疑,深受司法被动性理念影响的法官在由被动受案审理到主动化解寻找纠纷的转变中难免会产生对尺度如何把握的疑虑。
(3)人案矛盾依旧存在。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审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人案矛盾开始凸显。华山法庭在近几年人均结案数量均在300件左右,今年因为疫情的影响,华山法庭的案件量与同期相比出现了下降,但是相应的办案时间也有所缩短,进入下半年,随着疫情的结束,华山法庭立案数量开始上升,截止至2020年12月20日,共立案审理案件1045件,人均结案数量321件,人案矛盾依旧存在。加之今年处于新旧法律交替之际,法院干警在审理案件的同时面临着不小的学习压力,这就进一步压缩了法官实地参与网格治理的时间,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社会关系复杂,抽象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更加依赖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法官肩负的学习压力仍将继续并长期的存在。
(4)原因分析及经验借鉴。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农村的法治化是同样应该是一种共治共享的格局,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机制有两种力量在发挥作用:一是国家政权力量,主要是由乡镇党委、政府、人民法庭等国家机关;二是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的自主治理,包括村民自治组织、乡村的精英等主体。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提升则需要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与乡村社会自主治理主体村民自治组织等不同功能主体之间实现合理定位并达到均衡状态,还要尽量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通过彼此之间的互动协作,才能够取得成效。法官进网格机制作为提升农村法治化水平措施的有机构成部分,亦是要经过同样的过程,在推进法官进网格机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际上主要还是在于没能找准各个主体的角色定位,未能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机制。但就人民法庭而言,其作为基层司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农村地区属于法律方面的权威,能够为其他的主体提供法律供给,但同时也要意识到人民法庭在介入社会治理时存在着人、财、物的短缺,司法的被动性及办案压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由于能够投入的精力有限,因此客观上人民法庭根本无法独力构建起乡村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这就需要根据法庭的现实情况,找到适合人民法庭参与预防、化解乡村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从而实现既要发挥人民法庭最大化的作用,也能避免过度参与乡村治理,致使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下降。
二、人民法庭参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调解能够柔性疏导当事人双方的不满情绪,在化解纠纷的同时最小化对乡村中原先存在的,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仍将依赖的社会关系的不利影响,是最适合乡村社会纠纷化解的方式。考虑到司法资源紧张等制约因素,人民法庭直接参与乡村社会纠纷的调解的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为了能够发挥法庭善于调解的优势,可以通过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打造调解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加以弥补。首先,建立定期的指导培训机制,在人民法庭内部安排调解能力出众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授课人,对人民调解员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着重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法律素养,法庭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实际参与法庭的调解,在实战中熟练掌握调解技能。其次,建立与人民调解员对接机制,人民法庭安排专人负责与人民调解员对接,收集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遇到的问题,及时对问题进行反馈答复,对于人民调解员普遍反映的问题,人民法庭重点关注,按季或者按年为人民调解员制定有关的业务指引。最后,建立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座谈会机制,对当下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与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下一阶段调解工作的工作计划。
(2)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诉调对接是衔接诉讼和非诉程序,最终实现矛盾解决的一种机制。其具体流程为: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在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由受理法院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可以说诉调对接是人民调解保持生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与人民调解的诉调对接能够增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也能够尽量缩短社会矛盾的发展时间,避免矛盾激化。在措施选择上,一方面,人民法庭可以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室,邀请人民调解员长期驻庭调解,并加强引导,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对于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要及时的提醒人民调解员可以向人民法庭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对已经立案受理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尽快的审查结束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3)建立与村委会的合作治理机制。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负有维护本村社会治安,依法调解村民之间矛盾纠纷的职责,在矛盾风险排查、纠纷的提前介入和及时化解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人民法庭与村委会建立合作治理机制一方面能够提升村委会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纠纷能力,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庭顺利完成送达、调查取证等需要当地村委会配合的工作开展。具体的合作的方式为:第一、建立村委会成员到人民法庭交流机制。争取镇政府的支持的情况下,由政府每年派驻一至两名青年村委会成员至人民法庭锻炼,学习法律知识和技巧,弥补基层组织法律知识方面的缺陷,同时也能够加强与村委会与人民法庭间的联系,便于合作的开展。第二、建立村委会与人民法庭矛盾排查交流机制。人民法庭安排专人与村委会中负责社会治安的成员建立专项联系,收集村委会在排查时发现的矛盾纠纷及处理情况,由人民法庭作为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指导。
(4)加强巡回审判。审判是人民法院最为基本的工作,其不仅有个案纠纷化解的功能,同时也可以作为普法宣传的手段,一场高水平的审判活动的在效果上胜过十次普法宣传活动,且并不会过多增加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量,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有必要加强巡回审判力度,将其作为提升乡村居民法治素养的主要抓手。人民法庭可以选择业务素质过硬,调解水平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承担巡回审判任务,选取农村地区多发的劳务合同、相邻权、赡养抚育抚养权纠纷等较为典型的案件,将法庭开到老百姓家门口,实现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利用庭审现场向当地干部群众传播法律理念,引导善良风气。
三、结语
构建乡村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机制离不开乡村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参与,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机关在基层的延伸,负有维护辖区社会治安,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的法定职责,参与到机制构建中去本就是应有之意,但前提是仍要立足于审判这一核心职能,平衡好审判活动与参与乡村治理的关系,找准在这一过程中的角色定位,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出人民法庭应有的作用,也能够保证机制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