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 关键字: 栏  目: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以案释法
一场小酒,一脚油门,法院:撤销缓刑,有期徒刑2年!
作者:石明哲、张野  发布时间:2022-02-17 09:08:50 打印 字号: | |

      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原判刑罚有条件不执行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它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正确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犯人家庭的和谐稳定及社会的安定团结,但缓刑绝不等于无罪释放,若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将会撤销缓刑,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戚某某因在缓刑期内犯危险驾驶罪,法院撤销了其原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的刑罚。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戚某某在某烧烤摊与好友一同把酒言欢,推杯换盏间戚某某独饮啤酒5瓶多,酒足饭饱后夜已至22时许,戚某某自行驾驶小型汽车返回家中,途中巡逻民警发现其车辆行驶轨迹异常,遂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酒精检查,检测结果13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而早在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戚某某就因犯诈骗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戚某某醉酒驾驶时间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庭审中,被告人戚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判决被告人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


【法官说法】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缓刑是法律赋予犯罪分子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此告诫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自我改造,“莫再犯,再犯必被抓”。


【知识速递】


      缓刑,也称暂缓执行刑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沛县法院
责任编辑:韩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