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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故意烫伤同学,家庭教育缺失令人深思
  发布时间:2022-05-10 14:23:45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值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之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为主题,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家庭教育宣传系列典型案例

少年故意烫伤同学

家庭教育缺失令人深思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份,在某中学下午第一节课下课后,张某安排陈某用塑料瓶接教室内饮水机的热水后,又安排魏某抓住李某的手,张某拉开李某的裤子,让陈某将塑料瓶里的热水倒进李某的裤裆里,接着又倒了一杯凉水。李某并未将该情况告知老师和家长,仍坚持正常上课学习。同年7月,李某家人得知该情况后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同年8月,李某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李某因烫伤申请休学一年,共花费医疗费7万元。李某因此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等三人分工配合将热水倒入原告的裤裆,造成原告受伤,三被告均有过错且属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均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告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家长理所应当承担起教育孩子、引导孩子的义务。如果孩子对同龄人施暴,家长应主动探寻孩子施暴原因,反思自己在教育孩子问题上存在的过错,切不可存有偏袒行为,并加强对孩子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孩子知礼仪、守规矩、明是非,做到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同时要对未成年人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面对校园霸凌时要勇敢说“不”,不做沉默者。针对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即时向三被告的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强调了其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注意的教育方法。

法官说法:

近年来,校园欺凌时有发生,包括言语欺凌、网络欺凌等,以及类似本案的肢体欺凌。究其原因与家庭教育缺失不无关系。治理校园欺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司法机关及社会各方通力合作。校园欺凌虽然发生在校园,根源却在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家庭教育在学生成长中负有不可或缺、举足轻重的重大意义,未成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约束,及时进行有效的监护干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的审判延伸工作,体现了人民法院防范校园欺凌事件的司法责任与担当,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校园环境和社会氛围。


 

 
来源:铜山法院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