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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监管致孩子交通事故受伤,父母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
  发布时间:2022-05-12 21:00: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6岁的小马驾驶电动车载两名同学小林(15岁)、小明(16岁)一起去镇上玩耍。行驶途中,小马驾驶的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对路面车辆行驶状况观察疏忽,未做到安全驾驶;小马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因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小林、小明无责任。小马、小林、小明不同程度受伤,均支出了数万元的医药费,因与小汽车驾驶人陈某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陈某与小马均有过错,故根据事故责任等综合认定陈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小马承担40%的事故责任。

对于乘车人小林和小明的损失,法院考虑小马本身为未成年人,且无偿好意搭载同学, 小林和小明在明知小马为未成年人,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仍选择三人同乘电动车,这种危险行为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在小马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应适当予以减轻。

法院最终判决,机动车驾驶员陈某赔偿小马、小林、小明各项合理损失的60%;小马自行承担合理损失的40%,同时小马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赔偿小林、小明各项合理损失的32%,小林、小明自行承担8%。

本案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小马的父母很疼爱小马,事故发生时小马所骑乘的电动车是其父母在一周前刚花费4000余元为其购置的。但其父母对于交通安全隐患的认识和教育不足,未能及时引导孩子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小林、小明的父母也存在因疏于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而导致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为督促三个孩子的父母加强家庭教育,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向其父母们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父母到法庭接受家庭教育,督促监护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掌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同时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未成年人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各类交通工具日益增多,交通事故更加频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更为突出,交通事故不再局限于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行人也成为交通事故的一方,作为父母在保障孩子基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要对孩子进行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教育。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不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孩子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铜山法院
责任编辑: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