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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银行卡就能赚外快?当心成为罪犯帮凶
作者:陈楠  发布时间:2022-11-24 10:21:51 打印 字号: | |

只要出售自己闲置的银行卡就能获得不少收益,如此轻松的赚钱方式让人心动,于是,就有这样一些人为了不法利益,不仅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还向亲朋好友介绍,以达到共同致富的目的。然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如果出售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网络犯罪,出售人就可能沦为犯罪分子帮凶,有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1999年出生的陈某,无正当职业,但好面子,平时花销较大,经常觉得钱不够用。某天,他在上网时偶然加了一个QQ帐号,对方自称是刘老板,因业务需求想要收购大量银行账号,只需办理银行卡,供他们使用,就可给予好处费。听到如此轻松就能赚钱的好事,陈某怦然心动,为保险起见,陈某还是询问了刘老板收购银行卡的用处,当得知这些银行卡会被用来实施网络赌博、诈骗等犯罪洗钱时,他只是犹豫片刻,最终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先后向刘老板提供了自己3张银行卡供其使用,非法获利9000余元。

此时,尝到甜头的陈某也没有忘记自己的好兄弟,立刻把这个好机会介绍给好友王某,王某得知后提供了一张银行卡,轻松“赚得”3000余元。好朋友梁某知道此事后,“指导”陈某通过挂失的方式盗窃卡里的钱财27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陈某、梁某、王某三人抓获,后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王某出售的银行卡共计帮助非法结算资金累计一千五百多万。陈某将银行卡内27000通过现金方取走,非法占为已有,梁某分得23000元,陈某分得4000元。最终,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同时追缴三人全部违法所得,责令返还盗窃所得。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当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日益加剧,他们往往瞄准年轻群体,打着兼职、收购的旗号,引诱他们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各类支付账号,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导致不少年轻人因此触及刑事犯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侥幸认为只是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就不算犯罪,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让自身陷入犯罪泥潭,后悔莫及!


 

 
来源:邳州法院
责任编辑:曹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