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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免责案
作者:李红军  发布时间:2023-02-01 14:46:11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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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伤倒地后,张三逃离。朱军刚好开车路过,看见张三逃离,朱军便开车追赶,张三由于害怕紧张,慌不择路,在穿越铁轨时被火车撞上身亡。张三的亲属将朱军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那么,朱军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杀人凶手”?对张三的死亡,朱军究竟该不该担责?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呢?


    经法院审理认为,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三肇事逃逸的行为违法。朱军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了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张三被火车撞击死亡与朱军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张三亲属的诉讼请求。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该案被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被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为鼓励见义勇为,《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当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而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救济,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徐州中院沐法微言,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