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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小区共有收益案
作者:李红军  发布时间:2023-02-06 14:46:4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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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在一楼大堂墙壁上设置了广告,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广告费私自使用。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将广告费退还给全体业主。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大堂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设立广告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该广告费用的正当性,故对该笔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但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业主有权要求返还。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