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本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表 | |||||
2023年度 | |||||
项目名称 | 车辆购置 | 主管部门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项目类型 | 常年安排项目 | 项目级次 | 市本级 | ||
开始时间 | 2022年 | 完成时间 | 2024年 | ||
实施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项目负责人/ | 张欣85952038 | ||
立项必要性 | 我单位现有警车因购置时间过长,使用频率高,经多次维修,已不能满足日常办案开庭需要,现拟对其报废更新,按照相关文件标准采购。 | ||||
实施可行性 | 我单位现有警车因购置时间过长,使用频率高,经多次维修,已不能满足日常办案开庭需要,现拟对其报废更新,按照相关文件标准采购。 | ||||
项目实施内容 | 我单位现有警车因购置时间过长,使用频率高,经多次维修,已不能满足日常办案开庭需要,现拟对其报废更新,按照相关文件标准采购。 | ||||
项目资金 | 收入 | 全年(程) | |||
资金总额 | 43 | ||||
财政拨款 | 小计 | 43 | |||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 43 | ||||
政府性基金 | |||||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 |||||
国有资本金 | |||||
社保基金 | 0 | ||||
上年结转资金 | 0 | ||||
其他资金 | 0 | ||||
支出 | 半年(程) | 全年(程) | |||
车辆购置支出额 | 0 | 43 | |||
中长期目标 | 我单位现有警车因购置时间过长,使用频率高,经多次维修,已不能满足日常办案开庭需要,现拟对其报废更新,按照相关文件标准采购。 | ||||
年度目标 | 有效履行公务,保证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审判执行任务顺利完成。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半年(程) | 全年(程) | |
决策 | 项目立项 | 立项依据充分性 | 充分 | 充分 | |
立项程序规范性 | 规范 | 规范 | |||
绩效目标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合理 | 合理 |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明确 | 明确 | |||
资金投入 | 预算编制科学性 | 科学 | 科学 | ||
资金分配合理性 | 合理 | 合理 | |||
过程 | 资金管理 | 资金到位率 | 序时进度 | 100% | |
预算执行率 | =0% | =100% |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合规 | 合规 | |||
组织实施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健全 | 健全 | ||
制度执行有效性 | 有效 | 有效 | |||
成本 | 经济成本 | 购置成本控制率 | ≤0% | ≤100%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设备购置采购数量 | ≥0辆 | ≥2辆 | |
质量指标 | 设备购置验收合格率 | 100% | 100% | ||
经费支出合规性 | 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 | 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 | |||
时效指标 | 经费支出时效性 | 及时 | 及时 | ||
效益 | 社会效益 | 对单位履职、促进事业发展的影响或提升程度 | 较高 | 较高 | |
可持续影响 | 对单位履职、促进事业发展的持续影响程度 | 较高 | 较高 | ||
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85%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