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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丨“你情我愿”的离职,公司竟要支付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3-07-27 09:28:08 打印 字号: | |

      公司搬迁新址,劳动者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8年底,魏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被告公司内。


      2022年底,公司经营地址被政府部门征收,依据相关文件精神需要搬迁。魏某以离家较远为由不同意到公司新的经营地址上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魏某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发函要求魏某上班未得到回应后,便停止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


      魏某认为,公司变成劳动合同履行地点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数额为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被告原经营地址被征收,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搬迁后,魏某未再去上班,公司多次发函未果后停止缴纳了魏某的社保,双方均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魏某自2018年入职,其主张4个月的经济补偿,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魏某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在审判实践中,公司异地搬迁导致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但劳动者能否获得补偿要区别对待。本案中,用人单位因政府拆迁导致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属于因客观原因变更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采取明示的方法。在双方均未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均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裁判,促进劳资关系稳定。


 
来源:铜山法院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