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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作者:徐州中院环资庭 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6-06-03 14:50:52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上午,徐州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由宣传处处长慈延年主持,10余家省、市级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了发布会。李娟庭长介绍了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公布了徐州中院受理的首批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及2015年徐州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


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环境资源一审诉讼案件186件,同比上升141.56%,审结160件,同比上升92.77%;新收二审诉讼案件24件,同比上升166.67%,审结18件,同比上升100%。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二是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三是案件地域特点明显。如微山湖地区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在该地区非法狩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较多;新沂骆马湖等地矿产资源丰富,出现非法采砂引发的案件。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一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不断完善。2015年5月,市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环资庭),并于“6.5”世界环境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敲响第一槌。2016年2月,经省法院批准,主城区范围内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审理工作由云龙法院调整为鼓楼法院承担。二是环境资源司法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市中院牵头会签并印发《关于建立徐州市环境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有效推进环境治理进程。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初见成效。2015年,我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制度建设、受理数量、审理效果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认可。市中院向市政府建议设立我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并被采纳。目前,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其中5件由环保组织提起,1件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其中由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案件已当庭判决,系全国首例开庭且当庭宣判的案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5起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已经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推进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增补46名环境资源技术专家进入市中院专家库,并开展专家陪审员推荐、选任工作,充分发挥环保专家在环境案件中的作用。在市中院受理的6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均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聘请技术专家就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2016年3月22日、2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提起的5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对该5起案件支持起诉。世界环境日前夕,徐州中院已对该5起案件中的3起进行宣判,另2起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在徐州中院审理过程中,中国绿发会诉孙某等人、郭某某等人2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孙某、郭某某等人深刻认识到其非法排污行为对生态环境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害,就此向社会公众致歉,并自愿按原告主张的数额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分别为孙某赔偿13720元,郭某某、李某某赔偿8400元),各被告并自愿在赔偿之外,缴纳一定数额的生态环境捐助款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经徐州中院审查,上述两份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已依法在徐州中院网站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徐州中院对另3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即中国绿发会诉刘某某、陈某某、卜某果等人三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各被告应承担环境污染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分别为:卜某果赔偿54400元,卜某全赔偿122400元,刘某某赔偿40800元,陈某某赔偿40800元。上述赔偿款均将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徐州中院同时认为,涉案的污染环境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后到恢复原状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影响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利益,判决各被告在徐州市市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作为徐州法院首批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5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贯穿环境司法理念、体现环境资源审判的特点:1、保障公众参与、公开审理及判决过程。及时在网站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对庭审过程全程网络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公众到庭旁听,依法审查调解协议并予以公告,公开宣判,公布案件审理结果,体现案件公益性特点,充分保障公众参与。2、体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特点,5起案件中分别采用双方申请技术专家出庭论证、法院向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陪审员等方式,查明相关技术事实。在案件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确保对治理成本、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倍数等专业技术事实进行客观、科学的审查、认定。3、体现环境资源审判的“恢复性”理念。为确保该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修复责任能够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得以实现,在该5起案件受理后,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前,经沛县人民法院向各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5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释明,各被告人自愿缴纳一定的“预赔偿款”(暂存放于法院),作为民事判决确定后的赔偿款。沛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时,将各被告人“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两级法院考虑刑事、民事案件的衔接,既保障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实现,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在上述2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中,对“预赔偿款”中超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的余款,经法院释明,被告自愿将其全部或部分作为环保捐助款缴纳至徐州市环境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恢复性”理念,最大程度的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另外,为加大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徐州”建设,徐州中院从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审结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精选出非法炼铅、非法倾倒废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非法采砂、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十大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以期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守法意识。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