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积极营造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强大氛围,6月14日上午,徐州沛县法院、邳州法院、鼓楼法院、贾汪法院公开集中宣判4起涉黑恶势力犯罪一审案件,判决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法干警、村委会主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共计350余人在法庭旁听了宣判。
集中宣判后,徐州中院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邱学锋通报了案件情况。
沛县法院:王强强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6月14日上午,沛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强强、李松、段培赛等3人抢劫、聚众斗殴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强强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松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段培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起,被告人王强强、李松和甄文尚、朱慷慨、梅良可经常纠集在一起,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行设立九鼎公司,非法抵押车辆和放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沛县行政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甄文尚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强强、李松和朱慷慨、梅良可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段培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强强、李松、段培赛分别参与了该集团实施的抢劫、聚众斗殴等有组织犯罪活动。
该组织首要分子甄文尚及朱慷慨、梅良可等多名成员已另案判决。被告人王强强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沛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强、李松、段培赛等3人,与甄文尚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并根据各自所犯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邳州法院:韩彬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6月14日上午,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韩彬等7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韩彬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程盼军等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6月份至2017年底,被告人韩彬先后从事医药生意、经营农场、涉足信贷行业,笼络张硕硕、程盼军、费亮等人,通过高利放贷、为他人讨债、为他人平事攫取经济利益,促进集团发展壮大,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在韩彬的指挥下,盘踞在邳州市新河镇、八路镇及周边镇区,采取暴力殴打、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彬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采取暴力殴打、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入侵住宅、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韩彬是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系主犯,应当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系犯罪集团成员,其应对参与的具体犯罪行为负责。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州鼓楼法院:衡洋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6月14日上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衡洋、班君等人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衡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认定被告人班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从2018年4月起,被告人衡洋先后纠集、网罗被告人班君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衡洋为首,以班君等人为重要成员,以马腾龙、杨平库等人为一般成员,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衡洋通过给组织成员发放人头费或者固定工资的手段,对犯罪集团成员进行控制,集团成员均听命于衡洋,接受其指挥。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层级分明,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曲阜市等地多处建筑工地为作案目标,与施工方达成用工协议,进驻工地后,以工地饮食条件差等为由,采取滋扰施工、纠缠施工方负责人等方式进行要挟,迫使施工方产生心理恐惧,达到索要钱财目的,侵犯施工方合法财产权利,严重破坏施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该犯罪集团先后敲诈勒索作案5起,勒索他人钱财13.96万元。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洋、班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有组织的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形成了带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按照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各自所犯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州贾汪法院:王守仁涉黑社会“保护伞”案
6月14日上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原副局长王守仁涉黑社会“保护伞”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守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守仁退缴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王守仁利用担任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并在开设赌场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2017年,被告人王守仁担任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期间,明知程杰、王绍伟所组织、领导、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不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包庇、纵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
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守仁身为人民警察,本应肩负起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却背弃己责,明知王绍伟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依法履职,反而多次包庇、纵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发后,被告人王守仁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上述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次公开审判,徐州鼓楼法院将部分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2.1万元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专门制作锦旗表达感谢;邳州法院特别邀请了24名乡镇政法委员和120名村委会主任代表旁听了宣判。参加旁听人员接受了媒体采访,大家纷纷表示,涉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罪有应得,理应受到严惩,还老百姓一个安全、安心、稳定的生活环境。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大家拍手称快。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徐州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委及上级法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准从严从快从重惩处各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徐州两级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涉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的惩处力度,切实打出声威,打出震慑,打出成效,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