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03日上午,徐州中级法院召开排查违规经营新闻发布会。
会上,徐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 涛向社会各界介绍了徐州中院在教育整顿试点工作中,排查干警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市中院现有行政编制干警310人,事业编制干警26人,聘用制书记员98人,劳动代理人员33人,离退休干部142人。根据第一驻点指导组、省法院指导组和市委督导组的安排部署,市中院针对全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谋划了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查纠方法。截至11月30日,已全方位开展干警自查、组织排查、监督检举等多项工作,形成由点到面、由内至外的系统性查纠机制,确保查纠问题无死角。
二、主要措施
(一)干警自查
1、印发《法院干警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对照清单》,要求全院336名在职在编干警、33名劳动代理人员、98名聘用制书记员认真填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报告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自查自纠报告表》(补报表),由填写人本人签字确认,并签署自律承诺书,形成自查台账。
2、开展“全员参与、全院覆盖”分层分类谈心谈话,形成主要领导与班子其他成员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谈、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干警谈的活动格局,将普遍谈与重点谈相结合,截至9月11日,完成谈话的干警共有463名,谈心谈话中,将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作为谈话重点内容之一,要求干警抓住机会主动申报、补报,全面摸排全体干警及其近亲属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3、向142名离退休干部印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离退休后从事经营活动有关政策提醒单》,通过走访慰问、集中填写等方式,组织108名离退休干部完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自查自纠报告表》的填报,7名定居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均已通过微信进行了自查承诺。
4、要求干警自行申报本人及亲属是否为徐州各级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重点申报民间借贷纠纷、因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成为被告的案件,深度透视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线索。
(二)全面排查
为印证干警自查、谈话环节上报信息的真实性,确保问题查纠的可信性、有效性、权威性,同时为后续整改清理、分类处置奠定基础,干警自查申报环节结束后,组织人事处对全院干警及其亲属1820个姓名、身份证号码全面统计,形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信息统计表》。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对干警自查申报的本人及其亲属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息进行核查。
(三)接受举报投诉
通过12368服务热线、诉讼服务大厅意见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监督举报信箱、法院内部队伍教育整顿举报信箱形成涵盖线上线下、法院内外的多渠道监督体系。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收集对干警及其亲属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举报信息。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开展多层次思想教育
1、持续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增强干警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权力观、价值观、事业观和义利观;具体解读党中央关于规范党员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帮助干警掌握纪律界限。
2、在做好干警思想道德建设和党纪国法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将纪法教育覆盖面扩大至干警家属。向家属发放《红色家书》《致全院干警和家属的一封公开信》等材料,鼓励干警在家庭中组织谈心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廉洁齐家。
(二)建立体系化预防查纠机制
1、建立台账。将本次查纠问题环节收集的干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的信息和承诺书汇总,建立相应台账,专人专管、注意保密,并且及时更新完善,形成完整的干警及近亲属从事经营活动的台账,对违规行为及时提醒,限期纠正。
2、厘清界限。制定具有法院特色的违规经营界限标准,根据党组10月24日研究通过的《关于明确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界限的规定(试行)》,明确纪律界限。
3、定期核查。与多部门协调形成长期配合机制,动态掌握违规经商线索。借助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查询系统,结合干部晋级晋职和个人事项填报,定期对个人财产情况开展核查;定期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台账留存的干警及其亲属个人信息表展开查询,综合施策发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线索。
4、严肃纪律。制度执行从严从细,对不及时上报个人及亲属从事经营活动信息或核查发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干警,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徐州中院组织人事处处长 孙 庆介绍了整治违规经营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徐州中院聚焦教育整顿工作目标,严肃整治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经营行为,查纠工作取得突出成效。为进一步提高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准确性和实效性,徐州中院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印发《关于明确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政策界限的规定(试行)》,突出中院党组整治违规经营主体责任,以“三严明”厘清违规经营界限和责任,形成整治违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一、严明违规经营主体身份。为确保政策施行公正、精准、科学,切实提升整治违规经营工作实效,实现违规主体全覆盖,《规定》明确了四类人员身份概念。一是明确法院工作人员为法院在编工作人员,二是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包括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审判委员会委员,三是明确本院合同制聘用人员参照编内人员管理,四是明确近亲属包括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严明违规经营行为边界。《规定》坚持对症下药、因人施策原则,明确不同主体违规行为的界限。一是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形。禁止本院工作人员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一切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开办境内外公司或入股;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在其他单位兼职取酬;在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二是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形。禁止本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营利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影响买卖股票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和基金或向他人提出投资建议;为他人提供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三是领导干部近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禁止本院领导干部近亲属在本人所在法院所辖地区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包括开办律所,或在外地开办律所而在本辖区开展业务;在本辖区律所注册为执业律师,或在外地律所注册而在本辖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在本辖区审理;核理的案件中从事拍卖等中介活动;与本院及下级法院进行商品买卖等商务活动或发生经济担保关系。
三、严明违规惩戒机制。严厉的惩戒是保证制度施行的核心举措,徐州中院在《规定》中确立了对违规经营的双重惩戒机制。一是强化自查自纠,抓早抓小分段处置。本院工作人员应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 30 日内,如实向本院干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一旦发现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干警,首先应当责令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应依规依纪依法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二是强化检查核查,从严从实分类处置。在干部职级、职务晋升时,应对法院干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法院干警未按规定报告的,按不同情况处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应视为迟报、漏报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暂缓晋职晋级等处查结果属干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视为隐瞒不报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晋职晋级资格、调离岗位等处理。
发布会由市中院宣传处副处长褚红艳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