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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实证研究
作者:石明哲、张野  发布时间:2022-01-14 09:06:53 打印 字号: | |

摘要: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醉驾者将面临行政与刑事处罚。如今危险驾驶罪入刑已经十年之久,自该罪名设立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醉驾”入刑一定程度上起到效果,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不减反增,自2019年起,“醉驾”已取代盗窃,成为了刑事案件的“第一犯罪”。

2011年5月1日以来,沛县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1204件,其中涉及“醉驾”型1202件、“超载”型2件,判处刑罚1204人,其中缓刑1人(超载型),自2016年以来在所有罪名案件中常见位居前三,2020年更是成为沛县地区“第一犯罪”。

一、“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

统计对十年以来沛县法院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以实证分析基础,通过对案件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希望可以准确掌握“醉驾”型犯罪的特征,下面将具体阐述沛县法院“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基础信息。

(一)被告人身份

1.被告人性别

被告人大多男性,沛县法院十年来审结“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有男性1196人,女性仅6人,男性占比高达99.5%。

2.被告人年龄分布


犯罪高发于中青年且呈年轻化趋势。被告人中年龄在20至30岁之间的有302人;年龄在31岁至40岁之间的有398人;年龄在41至50岁之间的有363人;年龄在51至60岁之间的121人;年龄在61至70岁之间有16人。其中,所犯被告人中,年龄最小18岁,最大71岁。由此可见,被告人普遍分布于年龄在31-50岁之间的中青年。除去11年至15年法院审结案件较少的年份,通过对16至今审结案件被告人年龄纵向比较,30岁以下犯本罪人数所占总人数比例逐年上升,犯罪年龄逐年下降。

3.被告人文化程度

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审结案件被告人中小学及文盲共计207人,初中742人,二者占据审结案件79%;高中及以上文化的有253人,占审结案件21%。可见学历的高低与其对法律的认识以及遵守的意识成正比。

4.被告人职业

农民占据多数。在沛县醉驾刑事案件中,醉驾人员职业农民占据多数,农民在醉驾型危险驾驶中与其多骑乘摩托车的特点相符。此外,在案件中我们也注意到,专职司机也占据一定的比例,他们大多从事载客、载物运营,若因醉驾造成事故则会给交通管理造成困难,给群众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二)犯罪情节

1.案发时间

案发时间多集中于夜间。从对案发时间的统计来看,案发高峰期夜间共计782起,在这其中晚19至24时案件为587起;而案发第二高峰期为13时至18时,早7点至午12点仅41起。

2.机动车类型

有关机动车种类,在沛县醉驾刑事案件中国绝大部分机动车为小型汽车(包括轿车与客车)和摩托车,其中小型汽车占比49%,摩托车占比34%,而值得注意的是货车与一些营运车辆也占据一定的比例,其数据特征与之前所提及的专职司机比例相符。

3.案发行驶道路

沛县作为一级县区,其城市结构以县城为中心,农村环抱县城成发散状发展。因此,其存在城市道路、县道、乡道以及连接其他县区、城市的省道和高速,分析案发行驶路段有助于我们把握其行为道路公共危险的危害程度。从数据中所呈现的城市道路占据案发行驶道路的一半,乡村道路也占据到4成左右,高速及省道不足1成。

4.酒精含量

对于是否达到“醉驾”以及适用刑罚轻重,血液中乙醇含量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血液酒精含量高低对判处刑罚具有重要意义。如数据所映,醉驾人员的酒精含量100-150之间最高,150-200紧随其后。

5.前科劣迹

沛县醉驾刑事案件中有犯罪前科和受过行政处罚的醉驾人员占3%。而这其中有20人曾经因“醉驾”而被刑事处罚,14人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相比较之下,没有前科劣迹的人占绝对多数,而自此之后他们便有了前科。这也造就“应当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或提高入罪门槛的”观点存在。

6.危害后果

正如下图所示,在沛县法院所审结案件中,造成事故457 件,其中产生人损 127 件,致死1件,产生财损 330件。

通过以上有关沛县“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涉案机动车、犯罪情形的一些细节各个因素,我们可以总结出沛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被告人来看,男性为犯罪绝大多数,职业以农民巨多,专职司机也占据一定比例,年龄多30-50岁之间,近年来犯罪30岁以下犯罪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从案件的特征来看,案发时间多为夜晚与午后,犯罪行为多在城市和乡村道路,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多在100至200mg/ml范围之间。

第三,从机动车的类型来看,小型汽车与摩托车是“醉驾”的主力军,而农村地区也存在一定农业机动车、三轮车犯罪的情形。

第四,从危害后果来看,近年公安机关设点临检工作日程化,但醉驾所造成的事故依然没有因大量临检查获的犯罪而减少,可见醉驾与事故率的高度关联性依旧是其重要的特点,最终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居高不下。

醉驾型案件原因评析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之缩影。对此,找到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减反增原因,方能有的放矢的提出解决对策。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

刑法进入法定犯时代,违法性认识问题日益突出。正如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广为流传,从所统计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文化水平、职业以及其所处的环境,影响着其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道路的认识。例如,在某案中,被告人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被设卡例检中民警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而让被告人惊讶的是其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经鉴定竟属机动车(新国标电动车规定)。还有在案件办理中也同样遇到的农民醉酒驾驶变型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被告人受限于自己文化水平、职业以及生活环境,导致其对信息尤其是法律信息的获取能力差、占用量小、获取渠道少,故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法律意识淡薄

“醉驾”入刑十年,很多醉驾者也知悉醉驾为犯罪行为,但对于这种犯罪行为依然缺少认识,其法律意识淡薄造成该罪高发。一方面,对刑法所规定的醉驾缺少具体认识,只知犯罪,却不知何为犯罪、犯罪成本、危害后果、何种处罚。另一方面,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醉驾者通常认为自身酒量较好,稍稍饮酒不会影响自身控制能力,尤其是在沛县地区人均饮酒量较高,醉驾者通常过于自信的认为喝酒不会导致头晕、眼花、控制力下降,更不会造成醉驾事故的发生,对于自己的驾驶能力过度自负。还有部分醉驾者认为,酒足饭饱之后已至深夜,交警已“下班”不会有查酒驾,更不会有大量车辆造成事故的危险。也许正是因为守法意识的淡漠,他们一次又一次的心存侥幸,造成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事故率的居高不下。

三、酒文化盛行

10年前醉驾入刑时,有经济学家曾预测未来酒类消费会受到刑法修改的影响。但时至今日,酒类消费依然是国民消费的重要部分,尤其是酱香型白酒十年间销量翻了4番。某白酒品牌一直稳居A股“股王”位置。古语有云:“今朝有酒今朝醉,”自古以来中国人对于酒所寄予的感情就丰富多彩。而沛县地区的酒文化与其城市精神一脉相承,“豪迈”二字饱含情谊至深,无论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把酒言欢,还是生意场上的推杯换盏,很多人或因一时兴起或难逃沛县地区独特的劝酒文化,还是端起了酒杯,便可能埋下事故的定时炸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纪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能只挂在嘴上、贴在墙上,而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沛县人民法院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亲朋好友相聚,情深更胜酒深,牢记切勿酒后驾车或酒后驾车搭载他人,同时也要注意,切莫搭乘酒驾司机的车辆,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来源:沛县法院
责任编辑:韩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