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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03-25 16:40:59 打印 字号: | |

    3月25日,新沂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副院长王晓明通报了7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我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融媒体中心记者应邀参会。发布会由民一庭庭长陆慧主持,部分干警代表参会。

      案例一:喝碗羊肉汤吃到一根毛发,食客获赔千元

      弘扬的价值:诚信经营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1日晚,狄某到赵某羊肉馆内就餐,就餐过程中在羊肉汤内发现一根不明毛发,狄某与店家沟通并要求补偿,店家称是茶叶、羊毛等物。双方争执不下,狄某拿出手机,拍下结账单以及夹杂着不明毛发的羊肉汤,随后报警,公安机关调解无果。1月14日,狄某诉至新沂法院,请求判令羊肉馆经营者赵某对其身心造成的伤害进行诚挚道歉,同时请求判令赵某羊肉馆退还餐费34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羊肉馆向狄某提供的羊肉汤中出现不明毛发,导致狄某恶心呕吐,进而使狄某身心受到了不良影响。赵某羊肉馆怀疑不明毛发并非为自身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羊肉馆对其所经营的食品未尽管理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其对狄某所遭受的损害负有完全赔偿责任。狄某要求赔偿34元餐费损失,及按照《食品安全法》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新沂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羊肉馆退还狄某餐费及支付赔偿金合计1034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羊肉汤作为直接入口食物,其中存在不明来源毛发异物,不仅让就餐者产生不适感,也带来安全健康隐患,为保卫“舌尖上的安全”,应当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规则,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生产、经营者应本着诚实守信、谨慎自律的行业准则,保证所售食品的安全卫生。

案例二:涂消公开侮辱性言语,不构成侵权

弘扬的价值:睦邻友善  社风文明

      基本案情

      张某与郑某夫妻系邻里关系。张某门前红砖被盗,怀疑是邻居郑某夫妻所为,同时认为郑某台阶直冲自家大门,对其不利。于是,张某在自家大门、墙壁、红砖旁边的铁皮牌子上,书写侮辱性言语,郑某夫妻多次将铁皮牌子拆下来,放置到张某家门前,并用油漆涂消侮辱性言语。张某不满,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称郑某夫妻故意毁坏其铁皮牌子,涂盖警告标语,砸毁红砖,请求判令郑某夫妻赔偿其财产损失800元。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主张郑某夫妻故意损坏其铁皮牌子的事实不能成立。视频显示,郑某夫妻拆下牌子并放置一边,无故意损坏行为。其次,张某在墙壁、牌子上书写辱骂标语,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公序良俗,每个公民均有涂消或清除的义务,郑某用油漆覆盖并无不当,并非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新沂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处的公序良俗,包含“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张某因自身迷信,在公共场所书写辱骂性标语,有违公序良俗,存在负面影响,其他公民有权进行制止和清除覆盖。该案判决对张某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弘扬了社会正气,对邻里关系的健康维护,具有一定的宣示、促进作用。


      案例三:讨薪不成恶意散播谣言,构成侵权

      弘扬的价值:网络文明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在某公众号发布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殴打讨薪民工”等多篇文章,引发众多网友关注,留言谴责该公司,点击量累计达六万余次。某公司认为刘某发布不实内容,侵害其公司名誉权,遂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刘某在文章中所称的某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属实,存在虚构农民工姓名、虚报拖欠工资数额的情况。刘某的不实言论侵犯了某公司的名誉权,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对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产生了重大影响,新沂法院综合考虑刘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言论发生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判决刘某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也不例外。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等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空间中发表言论时,不能忽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发布侮辱、诽谤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四:遛狗不牵绳惊吓他人应赔偿

      弘扬的价值:文明养宠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凌某骑车行驶时,迎面遇到一条行走的大型犬只,在人犬相距十米左右时,凌某摔倒受伤并报警,伤情诊断为骶骨骨折、多处挫伤。涉案犬只身高60公分、长80公分,体重约40公斤左右,属于某公司所有,公司员工王某负责饲养。凌某遂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系受到犬只惊吓摔倒受伤,请求判令王某和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凌某摔倒的时间、地点、涉案犬只的状态、王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凌某因受到涉案犬只惊吓而摔倒的事实。涉案犬只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凌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自身损害,故涉案犬只所有人即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公司员工,外出时未对涉案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新沂法院判决某公司、王某赔偿凌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377.7元。

      典型意义

      动物致害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动物撕咬、抓伤等直接接触性伤害,还有靠近人类进行吠、嗅等非直接接触行为,这种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心理恐慌进而引发身心损害。本案涉案犬只为大型犬类,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且外出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具有重大过失,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结果提醒人们饲养动物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文明、规范。同时,裁判结果也体现了“侵权要担责”的法律规则,对于宣传法治、弘扬正义、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要求补发工资不成,发帖诋毁公司被辞退,公司的辞退行为合法

      弘扬的价值:爱岗敬业 诚信友善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公司员工,负责对有线电视线路安装、维修、收费工作。2018年12月,该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此后,刘某向公司提出补发2016年相应月份工资5758元的要求,索要无果后在网络论坛发布有损公司声誉的不正当言论。2019年9月,该公司要求刘某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正当言论,则同意支付其主张的工资款,但刘某不同意,并在办公场所辱骂公司管理人员,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该公司遂以刘某不服从正常管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由辞退刘某。2020年4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工资5758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823.3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不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刘某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扣发工资合计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刘某主张的补发工资问题,仲裁裁决作出后,某公司对该部分并未提出异议,故对刘某主张该公司支付57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刘某违反合同约定,在要求公司补发其合同签订之前的工资无果后,发布不正当言论,公然辱骂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属于不服从公司正当管理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据此,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公司辞退刘某的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对刘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体系中的一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负有忠诚履职的义务,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维护公司声誉,增进公司利益,不应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声誉。本案判决结果引导广大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和用工环境。


      案例六:房产中介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赔偿责任

      弘扬的价值:诚实守信  职业道德

      基本案情

      胡某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中介向其推介一处房屋,但未告知该房屋系出卖方从他人处购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仍登记在原房主名下。胡某看过房屋后达成购买意向,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胡某在与出卖方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得知产权登记情况,拒绝签订合同,中介表示可以协调将房屋直接过户给胡某,胡某拒绝并要求退还意向金及利息,双方协商未果,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中介公司未全面、如实告知房屋基本情况,却引导交易双方规避税费,有违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该中介公司为胡某披露房源、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已履行部分中介义务,酌情判定中介公司赔偿胡某8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活跃,部分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片面追求短期超额利润,不讲职业道德,不顾法律规定,存在不如实告知所售房屋权利瑕疵、质量缺陷,合同中预设不合理约定条款等情形。本案对于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依法保护了二手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市场交易主体诚信经营、严守契约,对于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七:网络主播“任性”跳槽应承担违约责任

      弘扬的价值:诚实信用  契约精神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黄某签订《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黄某只能在该公司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上担任主播,如黄某违约则该公司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并要求支付5万元违约金。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黄某即在该公司所有和运营的kg直播平台开展直播。2021年5月,黄某擅自转入另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所有和运营的ht公会并达成相关签约合意,之后不再在原kg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原供职公司于2021年7月份发现黄某此行为后,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文化传媒公司与黄某之间订立的《主播签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黄某未经原供职公司同意而转会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双方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法院酌情判定黄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直播、短视频等经济新业态迅速崛起,网络主播在获得关注的同时,“任性”跳槽引发的签约类纠纷高发。主播在签约时务必要认真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签约后,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应遵循诚信原则,严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独家直播约定在其他平台偷播或者转会跳槽。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综合衡量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酌情调整,维护文化娱乐产业健康良性发展。

      (以上案例中单位和个人均系化名)


 


 

 
来源:新沂法院
责任编辑:辛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