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 关键字: 栏  目: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案件精析
孟某某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22-07-15 10:16:57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适用缓刑,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的必然要求。在被告人违规停车、开车门未注意观察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交通事故,事后自首认罚、积极赔偿补偿、现身说法警示他人的情况下,能否对其适用缓刑,不仅要坚持以全案事实为依据、以缓刑适用法定条件为基准的原则,避免以“被司法者”的强烈要求作为判断依据,更要体现“常情、常理、常规”。在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组织代表委员参加量刑听证、认真听取基层组织收集民意的基础上,本案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逐一分析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情民意反映情况、类案裁判情况,逻辑严谨,入情入理。在坚持罚当其罪,居中、审慎裁量的同时,增强了文书的科学性和认同度,体现了法官的司法智慧和担当,彰显了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评为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说理节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告人孟某某如何适用刑罚问题的分析: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控辩各方均无异议,而如何量刑则成为争辩焦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起公诉时提交了被告人孟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亦在具结书上签字认可,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提出了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法庭要求就量刑意见的依据及所提取的具体量刑要素和刑罚量予以明确,再次开庭公诉机关又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并慎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听证,并建议公诉机关按照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予以明确,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孟某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庭审后公诉机关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量刑情节又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两年。

被告人孟某某愿意尽最大努力予以赔偿补偿,当庭向被害人亲属表示道歉,并接受法律处罚,请求法院从轻从宽处罚并给其悔罪改过的机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备缓刑条件,依法应予宣告缓刑。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其原本幸福的家庭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其夫妻二人不能接受失去女儿的惨痛现实,拒绝接受被告人的补偿请求,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坚决不予谅解,对孟某某不能适用缓刑,而应从重判处两年半以上实刑;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在学校门口停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导致蒋某2、睢某唯一孩子的死亡,几乎使夫妻二人失去生活希望,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尽管被告人孟某某愿意赔偿补偿,但金钱不能摆平一切,且被害人家庭拒不接受其金钱的补偿,对其行为绝不谅解,根据查询案例被害人不予谅解的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适用缓刑,因此对孟某某应判处两年半以上的实刑,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车祸猛于虎并非虚言,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血淋淋的场面确实令人惊骇与警醒。每一起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都会造成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法官审理这样的案件也着实心痛。蒋某2、睢某夫妇本来生活平安祥和,充满人生欢乐,但由于被告人孟某某缺少规则意识,先是违规在路边黄色网格线的禁停区域内临时停车,开车门时又疏于观察而发生事故,致花样年华的儿童蒋某不幸罹难,与父母家人阴阳两隔,蒋某2、睢某夫妇人到中年,痛失独生女儿,美好家庭于一夕之间破碎不全,其心也痛、其情也哀。然逝者不能复生,生者仍需前行,怨艾和仇恨都不能消弭内心之哀痛,唯有将时间与宽宥作为疗伤剂,慢慢抚平心底悲戚,方可使家庭趋于正常,生活步入正轨,亦是对逝者的告慰。法庭在开庭时对逝者表达了哀痛,案件审理期间也多次对蒋氏夫妻进行了劝解和安慰,希望其能将对女儿的追忆深藏心底早日走出失女之殇痛,重新开启自己的生活。其基于对女儿的疼爱与怀念,及警示他人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求对肇事者从重处罚的心情,法庭能够理解。然职责所系,法官审理案件不能为感情所左右,必须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客观全面地裁判案件,感性的同情理解不得影响理性的思维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毋庸置疑;但其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当庭痛哭流涕、悔罪道歉,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上愿意尽力给予补偿,以求得宽恕和谅解,且到社区、驾校等处现身说法,以己之罪过警示教育他人,也是不争的事实。固然金钱再多,也换不回孩子的青春无限,可是人死不能复生,悔罪道歉、赔偿补偿、警示社会或许是交通肇事者为数不多的救赎途径。如前所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痛失独生爱女,其情可鉴;对肇事者的痛恨心情,人皆能知;要其对肇事者予以谅解乃致达成和解自是困难。当然,被告人孟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多是通过中间人转达斡旋,或是联系对方委托的律师表述意见,没有直面现实,直到开庭前也未能直接向被害人的父母当面忏悔、谢某,孟某某亦应因此而愧疚。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了经查询相关案例对交通肇事案件不能获得被害方谅解,均未适用缓刑,并提交了相关案例,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两年半以上实刑的意见,法庭予以高度关注;法庭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类案查询,查明交通肇事罪案例中被害人一方不谅解,对肇事者判处实刑、适用缓刑的案件兼而有之,不谅解的原因亦多是因肇事者不能赔偿或未足额全部赔偿;被告人的辩护人亦提交了交通肇事罪中未获得谅解而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案例;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谓查询的交通肇事罪中不谅解案例均被判处实刑的说法当属以偏概全,其认为只要被害人一方不谅解就不能判处缓刑的意见有失偏颇。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确定刑罚的依据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和解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进而决定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量刑情节,但绝非唯一考量因素。法院裁判案件既要依法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兼顾衡平社会公共利益。亦如诉讼代理人所言金钱不可能摆平一切,即使足额乃至超额赔偿补偿,被害人一方也予以谅解和解,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条件,法院也不会判决适用缓刑;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也不能因为被害人一方的不予谅解就拒绝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无论是以辩护人还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既要依法全面维护所委托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发表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的意见,提出的量刑请求应当符合量刑规范。

为了使本案的量刑公开公平公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就量刑问题专门进行了法庭调查,按照量刑规范化的程序步骤组织了法庭辩论,就量刑中起刑点和基准刑的确定、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幅度的运用,以及是否适用缓刑,让控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对量刑规范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8月)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公诉机关考虑到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未予谅解的情形,提出量刑起点为二年(24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基准刑,在确定基准刑以后,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提取量刑要素,确定刑罚量。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院确定减少基准刑的20%;对于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院确定减少基准刑的15%,据此得出宣告刑为16个月,因此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于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上的意见,不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为了保证案件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更加贴近民意,符合常情、常理、常规,使法院判决契合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本院在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后,组织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量刑听证,听取了代表委员的意见,又专门到被告人居所地亦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听取群众意见。经过代表委员听证以及基层组织收集民意,认为本案被告人一时疏忽导致事故发生,给两个家庭带来了痛苦和灾难,教训是深刻的,足以让被告人铭记终生;事故的发生也反映出被告人孟某某缺乏规则意识,先是在禁停区域随意停车,在打开车门时又不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注意观察,导致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应引起社会关注,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以此案件警示他人的观点应予认同;被害人父母年过四十,确实难以接受失去独生女儿的残酷事实,非常值得惋惜和同情,其对肇事者不予谅解的心情也能够理解,但人死不能复生,还是应该面对现实去生活;本案毕竟是过失犯罪,被告人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故,且已赔偿、补偿,还有自首认罚情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法院审理案件,个案裁量刑罚及决定刑罚执行方式在做到罪责刑相一致的同时,一般还应当与类案裁判规则保持一致,法庭通过类案系统查询未检索到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被害人一方可以获得足额赔偿后,被告人又予以赔偿补偿,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因被害人一方不予谅解就不适用缓刑的案例。法院量刑既要考量被害方不予谅解的态度,也必须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人认罪悔罪的表现等,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如果抛开犯罪的事实、性质、主观罪过以及被告人赔偿补偿、自首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主要关注被害人一方不予谅解的情形,而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缓刑,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裁判本身的质疑,还会造成类案裁判的冲突;今后亦可能产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使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更加关注被害人一方是否谅解的态度,而非案件事实以及自首认罪、积极赔偿等情节的社会导向。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并非为了惩罚与报复,通过刑罚的施治,达到防止犯罪人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威慑他人的一般预防效果,实现刑罚的震慑警示、教育感化、安抚补偿和强化规范意识等功能。我国刑法确定了缓刑制度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人,可以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也是刑罚的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的双重价值,并非只有收监服刑才是对犯罪人予以处罚。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补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车辆保险等可以得到足额赔偿,被告人孟某某又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尽管被害人亲属予以拒绝,并对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但孟某某主动自愿赔偿补偿的行为亦是其悔罪认罚的具体体现,仍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量。被告人孟某某所犯之罪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属轻罪范畴,在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没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肇事逃逸等不宜适用缓刑的恶劣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考察及听证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全面考量、综合评判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所犯之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被害人的损失经法院民事判决可获赔偿,被告人孟某某又自愿交到法院人民币120000元(包含一审民事判决由孟某某承担的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作为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判决意见是对全案事实证据,犯罪情节后果予以整体把握和细致分析,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影响,并在充分考量社情民意反映、类案裁判情况的基础上,居中裁量,认真审慎作出的评议判断。因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利益取舍、位置角度等各不相同,判决结果不能为所有人认同、接受亦在所难免,法庭期冀判决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理解与尊重。

 

 


 
来源:徐州审判2022年第1期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