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2年6月,孙宽因经营需要向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40万元,该笔借款由李二甲、张国强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孙宽因病去世留下部分借款未还清,李二甲、张国强分别为其代偿借款本息9万元。随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孙宽三个儿子偿还垫付款,三人表示父亲去世后遗留大量债务,目前偿还能力有限。
邳州法院碾庄法庭李锁娜法官接到该案后,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沟通中发现被告有偿还的意愿,因债务较多,当下无法一次性偿清。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李锁娜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被告三人认识到李二甲、张国强二人为父亲做担保也是出于好意和信任,当即承诺会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偿还债务。而李二甲、张国强二人看到被告的诚意后也表达了谅解。双方当庭协商达成一致方案,被告三兄弟偿还原告李二甲、张国强垫付款各5万元,定于两个月内付清。调解后被告如约履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继承了这一规定。
自古以来,人无信不立,诚信为立身之本。当前,因债权人起诉已过世债务人配偶、子女到法院的案件较多,尤其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推诿、逃避承担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本案中被告三兄弟没有推脱债务,而是坚守诚信,主动如约履行,弘扬了正能量,积极践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我们点赞。(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