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周新欢 刘荣飞
赵某、魏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3年初登记结婚。2016年3月24日,赵某与魏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登记在二人名下。当日,赵某与魏某填写《徐州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魏某占1%份额,赵某占99%份额,并由二人签名和捺指印。
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自2017年分开居住生活至今。赵某两次诉至邳州法院要求与魏某离婚,均未获准许。2022年2月,赵某再次诉至邳州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邳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分居时间较长的现状,确认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产应予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本案中赵某、魏某在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对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主页共有一栏中也有登记,且载明份额比例,这意味着双方就案涉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已达成共识,并得到行政机关确认。在没有充分反证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确认的情况下,该行政确认所认定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其次,赵某、魏某各自签署《申请书》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该房产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对赵某、魏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该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鉴于赵某、魏某对案涉房产目前市值均认可140万元。法院遂确认案涉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给付魏某该案涉房产折款的1%。
法官点评
本案中,赵某与魏某在房产登记时明确约定了各自所占的份额,应当属于约定财产制。其次,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产证上载明的房产份额是房产登记机关依据夫妻双方的书面申请材料来办理的。故该记载的份额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因此,在魏某不能证明登记有误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将房产证记载的份额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山盟海誓,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也会为财产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和谐的婚姻关系不仅需要物质上的供给,更要需要双方相爱如初的长情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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