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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致漏水,邻居有没有容忍义务?

  发布时间:2023-02-14 14:40:06 打印 字号: | |

案件简介

原告王某经营的宾馆与被告彭某经营的快递站是一墙之隔的近邻。2021年4月凌晨,彭某快递点失火,火烧至王某宾馆的三间房屋,造成严重损失。

宾馆老板王某(原告)认为,因被告失火造成楼板挤缩产生缝隙,导致宾馆漏水。请求赔偿房屋维修费和营业损失共计49000余元。

快递老板彭某(被告)认为,原告宾馆房龄较长,可能是救火时的高压水枪水压过大导致积水,风干即可。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徐州经开区法院。

相关法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法官解读

一、谁之过,谁来赔?

1、救火行为是紧急避险。消防部门灭火过程中,必然会对相邻的原告房屋造成损害。救火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存在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的情形,消防救援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受益,理应赔偿。本案中的危险是快递站失火引起的,被告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灭火救援行为的直接利益也归属于被告,被告为直接获益方,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原告相邻,应当容忍。火势蔓延也必然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原告作为相邻方也应对消除被告房屋火灾危险的救援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此为相邻关系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赔什么,赔多少?

1、房屋维修费

结合原告房屋实际损失的房间数量、面积、部位、现状等情况,参考本地建筑市场的市场行情、可以采取的修复方案等具体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用20000 元。

2、经营损失

考虑到房屋的具体维修时间长度对原告经营的影响,以及原告也负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结合被告已经先期向原告赔偿,以及旅社的房间数量、房间状况、位置等实际经营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营业损失11000元,扣除已付240元后,被告在本案中还应当赔偿原告经营损失10760元。

延伸阅读

什么是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了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我国的相邻关系采纳“较大利益”原则,这有利于妥当解决绝对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

点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案法官本着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友善包容、互信互助的原则,通过解决绝对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冲突、涵养良好道德风尚、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发挥了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经开区法院
责任编辑: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