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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4-26 09:01:21 打印 字号: | |

      4月25日,徐州中院、徐州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顾庸通报了《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以来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市中院综合处副处长神威发布了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杨远志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徐州中院宣传处处长褚红艳主持。


【典型案例】


01

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6月份,甲公司将其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83桶硫酸废液分次交由黄某某处置,黄某某又交给何某某,何某某又交给王某某。王某某随机联系外地牌号货车车主或司机,安排他们分多次将上述83桶硫酸废液随意处置。其中,魏某某于2015年6月将15桶硫酸废液运至沛县一处田地后倾倒1桶,余下14桶被丢弃在当地,其中2桶在卸货过程中发生外溢,12桶被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除以上15桶之外,其余68桶硫酸废液王某某无法说明去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以上行为后,于2018年5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理判决,被告甲公司、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连带赔偿因倾倒3桶硫酸废液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4415元;甲公司、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68桶硫酸废液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630852元;甲公司、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连带支付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告费、鉴定费3800元;甲公司、黄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共同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为保障案件审理效果,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损害结果发生地3名普通人民陪审员和1名环境资源专业人民陪审员参审,兼顾了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专业性。在开庭前,法官向人民陪审员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以及本案审理工作相关要求,为人民陪审员预留阅卷时间,并对各人民陪审员进行庭审分工和指导;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认真听取公益诉讼人和被告甲公司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和双方当事人的互相发问后,围绕争议焦点,就废酸处理价格等关键问题进行发问;合议时,4位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重点围绕无法查清流向的68桶硫酸废液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修复费用等事实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位人民陪审员均独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典型意义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本案积极吸收普通人民陪审员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审,既有利于对专业问题的审理,又充分吸收了民意。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既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严格性,又提高了案件的社会效果。该案曾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并被评为江苏法院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2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李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伙同高某某、李某、高某通过销售钢材进行诈骗。被告人李某提供钢材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以及用于取钱的私人银行账户等;被告人高某某提供被害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被告人李某某、高某冒充钢材销售公司业务员,在钢材市场上购得价格较低的不含税钢材后,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被害人,谎称其所销售钢材系含税钢材,以低于含税钢材市场价20元/吨至130元/吨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保证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完成后,四被告人通过不给被害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骗取货款150余万元。四被告人将诈骗所得私分后,通过销毁销售钢材时所用手机及手机卡、注销微信账号等方式逃匿。睢宁县人民法院从本院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1名人民陪审员,与2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一审判决后,控辩双方均未抗诉或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具有财会专业背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迅速进入角色,主动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履行参审职责。一是全面参与案件审理。在庭前阅卷时,人民陪审员积极向承办法官了解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等事项,并认真阅卷;庭审中,人民陪审员重点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调查,全过程参与庭审。二是独立发表意见。案件合议时,在法官指引下,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诈骗数额的计算方式方法和赃款追缴等问题逐项发表意见,并结合搜集的相关案例与法官充分交流。三是主动释法普法。案件生效后,人民陪审员主动承担了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将审理过程中掌握的诈骗惯常套路、防诈技巧、法律维权意识等向身边群众宣传普法,帮助更多的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也对当地钢材交易市场及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通过刑事手段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保护市场交易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与法官的专业裁判思维形成优势互补,拓展了审判工作思路,提升了司法公信,增进了司法权威,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案例来源:睢宁县人民法院)


03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严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严某某为抵扣其所经营的浙江省龙游县某毛巾制品厂的税款、被告人张某某为抵扣其所经营的浙江省磐安县某线带厂的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胡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从邳州某1纺织有限公司、邳州某2纺织有限公司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严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为人民币58687.77元、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额为人民币82654.8元,胡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税额人民币141342.57元。被告人严某某、胡某某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退缴全部税款。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后,随机抽取1名人民陪审员和2名法官和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胡某某、张某某、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均处二万元罚金。一审判决后,控辩双方均未抗诉或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系当地税务学会工作人员,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作为,充分运用自身税务方面专业知识,在查明事实及定罪量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积极查明案件事实。人民陪审员经过详细阅卷,尤其是卷宗中的税务发票材料,全面查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准确计算抵扣数额,确定流失税额。二是发表独立意见。经过庭审调查和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后,人民陪审员在合议中对本案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表了重要意见,同时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害性、被告人均已认罪认罚再犯可能性较小等多个角度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三是主动普法宣传。在该案判决后,人民陪审员利用在本案中学习的法律知识,对身边同事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增强了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意识。


      三、典型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查明及认定,合议庭从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帮助法官进行精准裁判,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

      (案例来源:邳州市人民法院)


04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6日,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被告新沂市某1医院、新沂市某2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某病情无明显好转。2016年2月23日,李某某以两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前期医疗费损失。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后,2018年5月30日,李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上述两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从具有医疗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2名人民陪审员,与1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新沂市某1医院、新沂市某2医院分别对颅脑感染后的损失承担24%、56%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案情涉及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认定等较强的专业性问题,以及护理依赖等方面的医学知识,两被告在专业知识、行业信息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且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无法调和,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参与审理本案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分别是某精神病医院护士、某专业医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庭审前,两位人民陪审员认真阅卷,重点查阅原告的病历、病案等书证资料;庭审中,两位人民陪审员主动就当事人伤情及治疗等专业问题发问,深度参与案件事实调查;合议时,两位人民陪审员结合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本案实际,充分发表意见;庭审后,两位人民陪审员又运用专业知识向当事人答疑解惑,进一步消除猜疑、化解矛盾,使案件审理更为专业,裁判结果更有说服力,最终使原告服判息诉。


      三、典型意义


      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民生权益和医疗领域专业知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案件审理难度均比较大。本案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优势,强化了事实的精准认定,并协助法官做好释法答疑和调解工作,真正做到了“既陪又审,既审又议”,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来源:新沂市人民法院)


05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伪造货币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合谋伪造货币出售牟利。后二被告人分别在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2处地点,使用打印机、烫金机等工具伪造货币并对外出售。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QQ、微信等向王某甲出售20元面额假币模板一个,向潘某某出售假币790张,总面额143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通过QQ、微信等向王某乙、何某某等人出售假币3002张,总面额55935元;向范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售假币,获利共计人民币3343元。2017年6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被告人李某乙向张某某邮寄的包裹,内有210张20元面额的货币。经鉴定,上述货币均为假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4名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2018年6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伪造货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宣判后,控辩双方均未抗诉或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合议庭组成后,人民陪审员迅速进入角色,积极履职尽责,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一是发扬“主人翁”精神,认真规范参审。在接到陪审任务后,4名人民陪审员便主动联系法官,通过查阅卷宗,核实被告人信息、梳理基本案情、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并将有疑虑的犯罪情节进行整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庭审准备工作,确保了庭审质量。二是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实质参审。案件合议时,1名具有金融业从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重点围绕被告人“犯罪未遂”的抗辩意见发表了意见,1名具有多年社区工作经历的人民陪审员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重点提出了量刑意见等等,经合议庭讨论后均得到采纳,确保了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结合参审经历,积极普法宣传。本案判决后,人民陪审员利用参审过程中学到的法律知识,以参审案件为例,积极向身边群众和服务对象宣传讲解假币识别方法、假币流通危害性和假币犯罪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以案释法,提升了社区居民和商户的法治观念和识别假币的能力,维护了辖区金融秩序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江苏省首例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普法意义和示范意义。本案吸收不同职业背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又兼顾了社会普遍认知,提高了裁判的可接受度。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寄来感谢信,对鼓楼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做法表示赞赏,该案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江苏法治报》和“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案例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6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7月3日,被告关某某与案外人江苏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起重机设备一台。案外人庄某某自愿作为保证人对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关某某未依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后江苏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转让案涉合同项下的债权,原告于2022年4月诉至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随机抽取2名人民陪审员,与1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诉讼中,被告关某某因疫情原因生活困难,保证人庄某某经法院多次送达,无法通知到本人。经泉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撤回对保证人庄某某的起诉,案外人郭某某自愿以保证人身份加入诉讼,并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关某某就逾期租金5572000元及利息50000元展期偿还,郭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内容依法予以确认。


      二、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行陪审职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做好参审准备。开庭审理前,人民陪审员通过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在法官指引下熟悉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确定调解思路。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调解,主动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其中1名人民陪审员具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利用其协调沟通优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调解意向和本案实际情况,基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和原告利益平衡,提出通过另行更换保证人促使原被告双方调解的思路,得到合议庭成员一致认可。三是加强沟通释明。两名人民陪审员从便于合同目的实现、减少后续争议扩大的角度,向原告阐明案件实际情况,提出调解建议方案,经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在郭某某自愿加入诉讼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原告撤回了对保证人庄某某的起诉,并就逾期租金和逾期利息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三、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陪审职责,主动参与案件调解,善于发现原被告双方意见的交集点,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建议,促成了案件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来源: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综合处 宣传处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