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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丨顺手牵羊贪便宜 因小失大毁人生
作者:杨洁 邓馨梦  发布时间:2023-09-15 14:50:04 打印 字号: | |

      古语云“勿以恶小而为之”,我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件案子,被告人多次因贪小便宜顺手牵羊被判处刑罚。这个案件令我印象深刻,被告人怀有“只做一次,下不为例”侥幸心理和“数目不大,不是犯罪”的法律意识缺位,最终让她尝到苦果。

申 颖 徐州泉山法院刑庭副庭长、徐州市第三十四中学法治副校长


贪小便宜酿大错

“我以为没人会发现”


      本是一个普通的日子,刘某送孩子去上学。看着孩子走进学校的背影,刘某突然想起,孩子最近嘴唇有点起皮,便想着去学校附近的药店给孩子买点维C。挑好东西后,刘某看店员在忙没注意她,便鬼迷心窍地把药品揣在包里溜了出去。走出去一段距离以后,刘某怦怦直跳的心才慢慢缓和下来,她惴惴不安地回过头,发现并没有人发现,也没有人追她。

      第一次顺手牵羊成功,仿佛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让刘某尝到了“甜头”。于是她一发不可收拾,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陆陆续续从该药店里偷取了七次,每次都偷拿一至两件便宜的物品。屡次“占便宜”得手,令刘某沾沾自喜。但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刘某的行为还是被人发现了。她被警方抓获,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


数额虽小累次多

“我真的很后悔”


      “我拿的那些东西加起来才一百多块钱,多大点事啊?我赔给他们就是了。”一开始,刘某还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别蒙我啊,偷两千块钱以上那才会判刑,我都听说过的。”

      刘某在药店窃取的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不到两百元,而且她已经主动赔偿被害药店的损失,所以她总觉得,钱不多,也赔了,就没事了。

      “偷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认定多次,即便金额没有达到2000元,也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当庭审中,听到检察机关的指控,刘某整个人颓然了下去:“多次……也就一百多块钱啊!我真的不知道是这样啊!早知如此,我就不贪那点小便宜,我真的很后悔!”

      作为刑庭的法官,我经常见到被告人在庭上悔不当初,刘某因贪占小便宜触犯法律红线让我感到遗憾。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物质平提高,刘某想当然的认为偷一些不值钱的东西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甚至觉得店家也不会太过计较,即使被发现照数赔钱就可以万事大吉,不料却因为法律意识缺位,贪图一时小利的快感,最终让她面临牢狱之灾。

      这也让我产生了一些反思,作为一名法官,除了在法庭之上作出公正审判,在法庭之外也要拿出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普法宣法活动,让更多的人对于《刑法》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避免因不知法而犯法,事后再悔恨不已。


“母亲”一词赋力量

“我会好好改过的”


      “我这要是被判刑了,我的孩子可咋办呢?”自从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之后,刘某一直处于低落的情绪中。一方面,她怎么也不能理解自己之前居然会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去偷东西;另一方面,她想到自己被判刑让孩子的未来受到影响,心中愧疚难当。“法官,我送孩子去上学,学知识学做人,我这个当妈的却做出这样的事,我心里真的不是滋味……”看着刘某如此难过,同样身为一名母亲的我能够了解她心中对于孩子的愧疚和担心,但也知道此时最能给她力量、能让她好好改过的恰恰也是孩子。“过去的事就过去了,现在你要做的,就是好好地改过,等到回去之后,还你的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母亲,坦坦荡荡的和你的孩子走在阳光下。孩子的未来有很多选择,只要做个善良正直的人,他依然会有自己精彩的人生。”

      刘某抹着眼泪,认真的对我说,她会反思自己的过错、好好地改过,服从判决,积极配合,引导孩子知法懂法,更要遵法守法。

      最终,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我本人办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在办理案件中,我常感慨,犯罪的苦果往往源于最初的一念贪欲,一些被告人抱着“只做一次,下不为例”的侥幸,怀着“这只是小事,不可能事发”的自我麻醉,最终“小管涌”演变为“大塌方”,不得不吞下无法挽回的苦果。古人说得好,“小者大之渐,微者著之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前端预防,

      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采用多种普法方式让群众了解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治、尊崇法治,让法治信仰在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


 
来源:泉山法院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