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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现代化:价值导向、理念与评估体系的思考
作者:李飞  发布时间:2023-10-10 15:06:59 打印 字号: | |

      凡有组织存在的领域,必然存在管理。作为现代法院组织的核心活动,审判必然也存在管理。[1] 2010年以来,最高法院将加强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动员部署。相关会议多次召开,相关文件出台或将出台,法院审判管理已呈全面强化之势。[2]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随着相关改革举措尤其是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审判管理又出现了新问题,面临诸多挑战。这也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探索审判管理的现代化转型,进一步审视、完善审判管理提供了理念上的指导和方法论上的指引。

一、审判管理的价值导向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落脚点试金石。从二者关系看,公正是最高价值,效率则是在确保公正的情况下,投入一定数量的人财物等司法资源,使更多纠纷得到解决。公正和效率作为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两个基本价值,具有矛盾中对立统一关系的基本特征,两者具有内生性的交错关系,共同推进司法程序的完善。

(一)当前审判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目标,也是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利益格局的分化、纠纷替代解决机制的萎缩等,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多发,诉讼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司法资源与持续快速增长的案件数量不相适应,集中体现为日益加剧的人案矛盾;二是固有审判流程机制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便捷的新期待不相适应;三是传统办案模式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

(二)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面上看,这三个方面的挑战都会对司法效率产生重要影响。持续增长的案件压力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复杂严密的案件流程、同一空间下的传统办案模式也会影响司法效率的提升。同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越来越多,也会进一步加剧人案矛盾,进而影响司法效率,最终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度。法谚言: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公正是以效率为基础的,低效率的公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由于客观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活动中需要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节约司法成本,进而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司法公正的提升离不开司法效率的提升。

但是,公正并非只是提升效率,只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不能有效地保证法治的落实。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不能完全按照经济学模式进行计算和处理。[3]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片面追求结案率所导致的案件质量下滑。总的来说,公正包含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实体公正是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确认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公正是应用程序法律规范使权利义务的确认过程和分配方式体现公平正义。这不仅要求司法者在具体实施法律进行裁判时,秉持善良公正之心,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对法律进行无差别的一体适用。还要求司法者在这个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要尊重程序法对整个司法过程的制约,比如直接言辞原则、辩论原则等。程序公正不仅能够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也具有独立的价值。

(三)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路径

面对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我们既不能搞添人增编的人海战术,也不能搞加班加点的疲劳战术,而必须从制度、机制、技术等层面多点发力,系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提升审判效能。[4]

一是加强诉源治理。立足于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汇聚各方力量,发挥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职能作用,形成分工负责、联动融合、良性互动的治理模式,建立起递进式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使纠纷以更经济高效的方式终局解决。[5]诉源治理的关键是要融入党委政府的大治理格局之中,改变将纠纷化解视为以法院为主导的认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律师、基层综治力量等在纠纷解决中的职能作用,有效激发多元解纷的合力。从法院角度看,要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程序,切实防止有案不立、拖延立案、推诿立案等问题。

二是强化案源治理。司法统计中的巨量案件数未必能反映真实的矛盾纠纷数,一个矛盾纠纷可能在司法程序中衍生出多个案件,如经过一审程序裁判后因上诉、发回重审、再审、执行、申诉信访等事由衍生形成的案件都是衍生诉讼案件。此外,执行案件衍生出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制裁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等都是衍生执行案件。强化案源治理,需要坚持公正与高效相统一的价值取向,解决司法案件与实际纠纷之间的数据差,强化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加强衍生案件治理。[6]在每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都要强化纠纷终局化解理念,防止本环节问题未处理而流入下一个环节。

三是推行繁简分流。繁简分流包含案件办理程序的分流和案件办理事项的分流两个部分。其中案件办理程序的分流,从民事诉讼角度看,是以案件标的额大小、难易程度及争议性强弱等为标准,将案件分为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法律上有特殊意义的案件,进而分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以解决长期以来简繁案混杂在一起导致繁案长期积压的问题,用少数的人员高效办结了大批案件,为精细化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腾出人手和时间,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各类人员特长,实现案件难易程度与审判资源相匹配,确保审有所专、审有所长。对此,要完善案件繁简识别机制。积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标的额、案由类型、当事人数量、证据繁杂程度、关联诉讼等多重因素,科学确定识别标准、匹配算法设置,实现以机器智能化识别为主、人工审核矫正为补充的新型繁简识别机制。[7]此外,案件办理事项的分流主要是程序性事项与实质性问题的分流,主要是将形式性问题和程序性事项从实质性问题中剥离和分流出来,以加速对实质性问题的集中审理。对此,要积极推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标准化、社会化运行。探索建设集约化审判辅助事务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卷宗流转、文书送达、结案审核、扫描装订、庭审记录等工作,提升辅助事务处理效率、质量和透明度。

四是抓实审判管理。强化审限治理,规范审判流程管理。切实强化审限意识,开展隐性超审限和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治理,从源头上堵塞审限审批监管漏洞,确保效率和质量有机统一。院庭长严格把关审限变更,审管部门严格审限变更管理,同时要强化机制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加以约束。狠抓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规范审判质量管理。审判质量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建立评查案件定期通报分析制度,对于普遍性、类型化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出台相关规范,从根本上推动案件质量提升。探索民事案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对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管理,以案件类型化提升审判管理的分流整合效能,以职责规范化提升审判管理的部门协作效能,以机制可溯化提升审判管理的程序运转效能。

五是激发科技潜能。信息化是推动审判管理模式深刻变革的强大动力,目前,信息化在线上诉讼、司法公开、智慧审管以及包含文书纠错、类案智推、区块链固证认证等方面已经发挥更大作用。下一步,要加强对现有应用系统的整合优化,探索从事中监管到事后评查的智能化、精细化管理。以案件评查为例,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系统对案件基本信息、办案流程、庭审、文书、卷宗信息等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检查,把现有的相关评查规则在系统内进行预先设定,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有效比对和智能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根据评查规则进行相应评分,最终完成评查报告的自动生成。

二、审判管理的理念、体系与方法

审判管理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现代化已经成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审判管理现代化包括审判管理理念、体系、机制、方法和能力现代化。

(一)树立科学的审判管理理念

一是系统一体理念。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中心工作,审判管理直接作用于审判权运行过程,是为规范和引导审判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服务和保障审判权运行机制得以有序运作,是一项有助于确保审判工作处于良性运行态势的基础性管理活动,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综合性管理系统,其成效关乎法院工作的全局性、整体性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此,审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系统观念,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好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的关系,不断提高系统思维、创新思维,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法院工作提供抓手。

二是适度管理理念。审判管理权是审判权的衍生权,是保障审判权正当运行的需要,能够促进审判权更好地自我约束与自我完善。审判管理是通过对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业绩考评等实现对审判权的有序管理的,是以对审判权的适度管理和监督来保证审判权的充分行使的,同时防止对审判权的随意干涉和隐性侵蚀。

三是全员管理理念。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单元,具有综合性、层级性特征,是多元化多层级管理的综合管理体系。从管理主体看,体现为院党组、审管办、庭长、员额法官四位一体的全院审判管理模式。院党组的管理是宏观审判管理,对案件整体质效的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审管办的管理是对案件的静默和动态监管,动态掌握审判质效数据,对影响审执工作效率的重要节点衔接流转情况进行及时督促和提示,加强对各业务部门质效指标运行情况分析研判,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庭长是对部门的内部管理,是对部门收结案情况、审判质效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对临近审限案件及时调度、催办,对超法定审限、长期未结案件定期排查、逐件跟踪,督促承办法官尽快提请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把关。员额法官是质效的“生产者”,应当强化自我管控意识,努力追求均衡结案、提高结案率、结收比等指标。同时,立足审执工作,加强学习研究,不断提高司法业务能力水平。

(二)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和机制

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和机制能够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良好运转。

一是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对现有指标设置进行增减调整,并合理确定权重。审判质效评估是综合评价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要把握好评估的综合性、全面性,注重审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评价的统一,在审判过程中避免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或者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情况的发生。正确处理司法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提高司法公开和透明度,通过加强司法公开和扩大司法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用“看得见”的审理方式实现案结事了。用好裁判文书评分指标,做到宏观评估和微观评价有机结合,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质量。

二是分层级精细化考核应用。建立院、庭、个人三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根据评估指标对各审判职能部门、各法官的工作质效进行科学评估,定期在全院通报质效评估结果,并将质效评估纳入审判职能部门、法官岗位目标考核,作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引导各部门、各人员关注质效评估数据,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职责性分类,实现人员有序管理。根据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的不同,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考核管理,确定独立考核标准内容,确保考核结果与工作职责、工作实绩相对应。分级化调整,赋予内部管理空间。赋予法官、法官助理贡献度调整可能,审判团队可根据具体案件办理实际,调整对应贡献度比;赋予审执部门主要负责人同序列人员业绩调整可能,根据部门综合工作等承担情况,可在同类人员中调整相应工作量;以“分担式”考核、“关联式”考核实现调整互补,助力院庭长审判管理。

三是同平台考核评价。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审判规律的审判业绩考核制度, 同平台考核评价为基础, 丰富纵向评估层次,严格落实司法责任,科学考核法官业绩,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实现审判业绩评估考核与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机结合。打通式考核,突破部门岗位壁垒。兼顾不同条线、部门审判工作差异,以普通民事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为标准案件,考虑各类案件案由、处理难度、平均审理天数等因素科学确定权重系数,有效打通考核壁垒。正反向赋分,提升科学考核水平。对于优秀庭审、文书、案件等获奖的,司法公开工作开展较好的,加算不同权重分值;对被发改案件、长期未结案件、重大信访案件等,扣减不同权重分值;全面体现评价导向,促进司法品质提升。

(三)采取切实有效的审判管理方法

一是以机制建设为引领,优化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建立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力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审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规范落实分级审管责任,厘清各层级管理主体的关系。扎实推进院领导宏观管理、庭领导微观管理、审管办实时管理和法官自我管理深度结合,构建起院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庭长、审判团队带头人直接抓,审判管理办公室督促抓的齐抓共管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审判管理信息体系。持续推进审判管理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建立起精准高效的审判管理信息体系,动态分析审判质效、审判动态、节点监督、时效监督和质效评估等方面的审判数据,实现办案全流程的实时监管。

二是以指标考评为抓手,精细完善审判管理方式。发挥考核导向作用。结合上级法院年度工作重点、监督评价办法以及上一年度短板薄弱环节,及时修订完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考核评价机制,把各项约束性指标作为重要标尺,形成正确导向,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管理、评价、规范引导、约束、激励功能,促进案件质效提升。严格实行源头管控。实施临近审限预警与督办机制,通报审限临近案件,统筹督办。定期分析研判质效,查找短板,分析提升方法。常态化分析通报,使各部门、每位员额法官明晰各自指标位次,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助力科学决策,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三是以案件办理为中心,建立“提速增效”长效机制。强化均衡结案。压实法官办案主体责任,细化办案任务,将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细化到团队、明确到人头,将法官办案业绩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推进庭前会议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运用,做好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强化院庭长监管。加强对“六类案件”的标识、监管,特别是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数量较多法官的案件质量监管,构建“发现、整改、回头看”的工作闭环,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深化繁案精审,院庭长带头承办或担任审判长领办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强化审判督查。对发回重审、改判,重大涉诉信访,长期未结,检察机关抗诉等案件重点开展质量评查,对审限变更、庭审活动、文书上网等开展日常评查。构建和完善涉及案件质效、院庭长办案、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发改案件分析、长期未结案件、案件评查等通报体系,以审判管理、专项整治、协同共管等方式,实现审判权与监督权协同规范运行。

四是建立相应平台和软件,让制度平台化。如在系统里初次点击案件或者案件进行报结时设置必要的“类案检索”项。设置统一的类案检索报告模式,只要进行类案检索,自动弹出制式的类案检索报告,由承办人填写检索结果,尽可能的保证案件质量。

五是发改案件沟通反馈机制。对于二审拟发改案件,落实与一审法院交换意见制度,必要时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庭长等人员列席二审专业法官会议。对于已发改案件,一、二审法院认识不一致的,给予一审法院相应的申辩机会,对于典型发改案件予以通报,统一裁判尺度。

三、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科学化

现行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是以质效指标为基础进行设计。审判质效指标机制的制度价值、功能定位是否科学合理,考量因素能否全面、客观反映审判工作,决定了其能否达到促进审判能力提升、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一)审判质效评估体系设定的价值取向

审判质效指标的设置,应当从审判工作规律、审判资源配置、审判管理优化等方面考量,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应当实现以下价值功能:

一是促进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设定科学合理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可以充分发挥其协调和控制功能,通过动态掌控指标数据运行态势,对偏离指标数据正常范围的相关工作进行重点监控,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工作薄弱环节,帮助法院、法官了解自己的审判质效情况以及与先进法院、优秀法官之间的差距,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进而促进审判质量稳步上升、审判效率不断提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

二是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近年来,人案矛盾愈发凸显,同时也存在忙闲不均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应当健全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质效指标、考核评价。通过直观展现部门工作量、人均工作量和案件平均工作量的横向对比情况,反映出各部门的业务难度、工作强度和人力需求;同时也可对某一阶段、某一时期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发出预警提示,从而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及时有效的优化和调整,实现科学定岗定编、匹配人员,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

三是促进审判管理规范高效。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面临监督管理功能弱化、政治激励效果弱化、绩效奖金分配缺乏标准等问题与挑战。从实践来看,在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将其与法院、部门、法官岗位目标业绩考核相结合,将质效考核结果作为入额退额、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进而激发法院、部门、法官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功能。通过设定审判质效指标并严加考核,传递审判权必须公正、高效、规范行使等信息,不能能规制权力滥用,进一步规范审判行为,也能形成倒逼机制,促使相关人员提高能力、提升效率。

(二)制约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价值实现的实践因素

一是对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认识存在误区。部分法院一定程度上存在唯数据论问题,只关注数据变化和排名,将考核指标看作成绩单,未深入分析数据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审判质效评估体检表的作用。一线人员抱怨考核指标设定过多,只感受到考核指标设定对其带来的工作负担及压力,并未意识到考核指标的长效规制导向作用。

二是缺乏对地区差异性因素的考量。目前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未能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因素,缺乏有差异化、针对性的考核。如各地人案比存在差异,案件类型、数量、难度存在差异,这些差异都是客观上的差异,在员额法官比例未实现动态调整的形势下,未能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而简单统一确定考核指标,出现考核结果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在所难免。

三是考核指标设置不尽合理。部分指标本身、指标计算方法、区间的设置上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存在与办案及管理导向、需求间不相适应之处。如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未能考虑部分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鉴定、公告送达等客观因素,一律分子设定为实际审理天数小于等于法定审限天数的案件。信息的有效公开率指标中,再审案件中必须填写代理人信息等。

四是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异化。实践中,部分法院、法官急于求成,为追求短期、明显的成绩,不自觉开始互相攀比,刻意以考核结果为导向来开展工作,为追求良好的成绩排名而使指标异化,违背了审判质效评估体系设立的初衷。如向当事人多方施压,迫使撤诉或调解。如将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蓄水池,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调撤率、审限内结案率等指标。在指标数据考核的导向下,部分指标没有能够实现预期的对执行工作正面规范长效引导作用,反而使部分法院为过分追求指标结果导致实际工作背离执行规律,出现恶性循环的极端情况。

五是考核指标造成法官压力过大。审判质效指标数量过于繁多,又有各自计算方式,既繁杂不易理解,又不能将指标设定的导向直接传导至一线法官。同时,指标体系中未按照公正、效率、效果等设定导向分类汇总出各项指标,致使办案法官无法直观理解出各项指标设定的导向,往往会陷入数字量化的怪圈,认为考核增加其日常工作负担,对其造成较大心理压力。

六是考核评价激励效果亟待提升。目前,考核指标的压力传导到院庭长,并未传导到一线法官。部分法官对审判质效考核指标计算方式不熟悉,甚至于具体指标设置不熟悉,对自身各项审判质效指标不关心、不了解,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较小,不足以对其产生压力。考核结果的实际运用还有提升的空间,对于法院、庭室、法官的考核结果运用尚待进一步深化。

七是考核指标采集手段有待完善。案件信息采集是审判质效评估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工作。目前,系统源头数据的采集依靠人工在系统内相应的信息必填项内手动输入、人工采集,这不仅增加了人工成本,加重了人力负担,而且也影响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客观性,进而影响审判质效指标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从而降低了考核体系的客观性、权威性。

(三)健全完善科学化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一是明确区分考核类别,强调考核体系的差异性。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应当具有通用性和相对性,既反映审判工作共性特征及可比性,又考虑审判工作个性特征及差异性。因此,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应当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情况下的实质公平问题,不宜在全省范围内搞一刀切。对此,应当科学设置法院考核分类。针对不同地区受理案件数量的不同,引入差别化管理方式。比如,可根据案件数量的不同,大概分为高、中、低不同档次,在每档次内对该档内法院的指标项权重、满意区间进行区分设置,其中受案量较大的法院注重对效率的考核,受案量较少的法院更注重对公正、效果的考核。

二是合理确定指标数量,强调考核体系的针对性。而指标的科学设置应以审判工作规律为基本出发点。精简指标数量,删除不能反映审判工作规律、又容易被异化的指标,比如一审判决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率,由于一二审法院捆绑考核,严重影响二审纠错功能的发挥。对于结案平均用时及执行完毕案件结案平均用时,因存在重复考核之嫌,且两项指标设定的考核区分点不够明显,因此,应保留其一指标即可。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率、有效公开率,部分案件信息不宜公开,部分案件没有代理人等都是客观情况,对其一刀切处理不符合审判工作规律。

三是完善考核标准设置,强调考核体系的可比性。各项指标的权重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尊重审判工作规律;加减分规则应充分考虑指标的良性区间,且加减分数值不易过大,可设置有所区分的满意区间和加减分规则,既体现针对性,又降低差异化带来的不良影响。设置态势指标、对比指标等附加考核指标,对考核对象进行全面、定量、定性分析。其中,态势指标可设置为考核对象当年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与自身近两年工作指标平均值之比,以反映考核对象质效纵向提升的可持续度;对比指标可设置为同类考核对象之间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对比,以反映同类考核对象质效横向间的差异度。附加考核指标在具体运用时可作为对考核对象测算综合指标数值时的加分项。

四是科学合理设置满意区间,强调考核体系的规律性。在考核对象实行综合指标分值评价考核时,可以对各考核指标设置满意区间。从得分角度来说,满意区间的设置以正向指标为例,低于或等于不满意值不得分,达到满意值可得100分。满意区间设置应参考以下方面因素:第一,要以全省法院3年来指标实际值的中位数为主要参考,综合参考一定时期内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情况;第二,80%以上法院的指标实际值位于满意区间内;第三,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针对部分法院利用诉前调解程序将案件体外循环的现象,在对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调撤率等指标设定满意值时,不宜过高,力求形成正确、客观、准确的考核导向。

五是充分依托信息化技术,强调考核体系的智能性。注重信息化技术在审判管理中的作用,实现数据采集、数据应用、审判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考核,才能变事后考核为实时、动态考核,使审判各项信息能自动、实时的关联到相应的指标项,记录各环节、各阶段工作状况并与考核挂钩,增强审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审判管理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核心组成部分,不仅关系执法办案的整体水平,还关系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更关系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审判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循审判工作规律,进一步提升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能力,指导、规范、服务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顺畅运行,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李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1] 郭松著:《审判管理规制及转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页。

[2]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即界限把握》,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3] 何佳君:《公正与效率: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价值取向问题研究——以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例》,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增刊。

[4] 李承运:《深化诉讼制度机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载202098《人民法院报》。

[5] 李占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6] 黄海龙、潘玮璘:《“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实践要求》,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

[7] 李承运:《深化诉讼制度机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载202098《人民法院报》。


 
来源:《徐州审判》2023年第2期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