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出现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如果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触犯刑事、行政法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某、冯某某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6年、2013年生育两子,2015年10月张某某因病去世,冯某某离家出走后改嫁他人,多年来既未探望过孩子,亦未支付过抚养费。两个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教育,均表示愿意由爷爷奶奶作为其监护人,不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2022年6月,爷爷奶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冯某某对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并申请依法指定爷爷奶奶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监护人的父亲张某某因病去世,冯某某作为两被监护人的母亲,应当负担抚养监护的义务。但自2015年12月起冯某某离家之后怠于履行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两被监护人长期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由其祖父母照料生活起居,双方在生活上的联系较为紧密,两被监护人也同意由祖父母担任其监护人,愿意随其祖父母共同生活。按照最有利于两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其祖父母为监护人。案件生效后,邳州法院就两被监护人与其母亲之间抚养费纠纷进行了调解,冯某某向两被监护人支付抚养费,充分保障了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 法官说法】
监护权是我国民法典设立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一旦出现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况,将会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同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负担的抚养费义务并不会随之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