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本该值得同情,但是部分被侵权人存在“花多少、赔多少”的错误认识,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小病大治、小病久治、拖延出院甚至反复住院的情形让人怎么也同情不起来。伤者超出合理限度长期住院,是过度医疗的一种表现,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对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李某与刘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推搡、厮打,致使李某受伤,其车辆损坏。李某报警后自行就医,伤后住院治疗30天,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半年后,李某再次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期间医院诊疗记录多次告知其可以出院,李某均拒绝。
出院后,李某将刘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两次住院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1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停车发生言语冲突,均未能冷静理性处理并解决问题,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陈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第一次入院就诊等情况综合分析,酌定原告对自己的受伤损失承担4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关于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因与原告受伤后间隔时间过长,且医疗记录中显示头部正常、颅脑平扫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胸廓正常、呼吸节律正常等,并无证据证明此次治疗与被告对原告的殴打有直接关系,且存在超合理期限住院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的60%。
原告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计算均无不当,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雷介绍,诚信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权利与义务相互平衡。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但是被侵权人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费用必须与其伤情相适应,因故意延长住院时限,甚至治疗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疾病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不应当纳入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被侵权人基于索赔心理和惩罚心理,采取过度治疗的方式要求侵权人赔偿更多的费用是一种过度维权且不诚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不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反而要自行为自己造成的相关损失“自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