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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发布2023年度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整理:楚鹏飞 审核:曾海伟 褚红艳  发布时间:2023-12-30 15:36:5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徐州法院紧紧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的同时,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有能力履行而故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做实“办理一案、教育一批、治理一片”,推动营造良好的外部执行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走深走实。


      案例1 
      酒驾致人死亡转移财产不履行赔偿责任,被判拒执罪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许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重伤,后不治身亡。云龙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赔偿死者亲属王某某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许某未履行赔偿义务,2019年5月,王某某等人向云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许某将未申报、未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法院亦不掌握的小产权房,作价42万元出售他人,售房款未用于履行赔偿义务。云龙法院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2日,许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开庭,经审理认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许某在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不申报财产、不履行义务,却以私自处置小产权房的方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云龙法院依法追究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充分彰显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对妄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


      案例2 

      隐藏、转移征收补偿款,被判拒执罪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王某、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返还案涉液压挖掘机一台、并支付租金534711.8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王某、王某某未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某融资租赁公司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名下房屋被征收,获赔房屋四套及补偿款500065元,并将其中的300000元交给王某。但王某某、王某并未将该笔款项向法院如实报告,亦未偿还其债务。后鼓楼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0月10日,鼓楼检察院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王某隐藏、转移房屋征收款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王某某、王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和解,且获得了其谅解,故依法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获得房屋征迁补偿款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亦未主动偿还案涉债务,而是将名下房屋征收款进行隐藏和转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鼓楼法院依法打击其拒执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法院打击逃避执行的鲜明态度,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3
      有租金收入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判拒执罪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邳州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徐某某向邳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邳州法院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陈某某在收到法院判决、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隐瞒财产变动情况,借用女儿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移资金、逃避监管。且先后将收到的租金收入30余万元用于其他用途,并未及时履行涉案义务。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亲属代为与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具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隐瞒财产变动情况,又借用其近亲属银行账户转移资金、逃避监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移送刑事审查后,虽家属代偿了其所欠债务,但其隐瞒财产变动、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依法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邳州法院充分考虑其和解履行完毕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故意转移资金并注销账户对抗执行,被判拒执罪基本案情


      张某某、卓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睢宁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某工资款22948元、卓某某工资款29881元。因义务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卓某某依法向睢宁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巢湖路支行有定期存单人民币50000元,后执行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对该存单进行扣划。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核实,被执行人马某某已于2022年2月4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巢湖路支行将其定期存单人民币50000元全部支取并销户。被执行人马某某恶意转移财产,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马某某惧怕刑事处罚,主动付清所欠劳务费。最终, 2023年11月24日,睢宁法院依法判决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其有偿还能力,存在定期存单足以支付所欠劳务费的情况下,依然取走存款并做销户处理,其逃避执行行为显而易见。尽管,最后马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付清欠款,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一起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劳务合同案,因被执行人的种种逃避行为,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