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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发布2023年度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作者:楚鹏飞  发布时间:2023-12-28 14:56:38 打印 字号: | |

执行普法小课堂:正确理解“执行不能”


      1.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2.“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什么区别?

      与“执行不能”不同,“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其故意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相关义务人不予积极配合执行等原因,导致法院执行困难的情形。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案件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执行难”是有条件执行,但因为种种因素导致执行受阻。就财产类执行案件而言,“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

      3. 案件“执行不能”,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一是“执转破”,即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由申请执行人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破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债务进行统筹与协调,使得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受偿,有效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同时,“执转破”也有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二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在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三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下面让我们通过3则执行不能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一:某混凝土公司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混凝土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债权人陆续起诉并申请执行,共有39件案件未能执行完毕,债务金额高达4000多万元。新沂法院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2284.33%,具备破产条件,经被执行人企业同意,相关执行案件被移送破产审查。考虑到被执行人企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为救治“困境企业”,最大程度兑现债权人权益,自受理破产伊始,新沂法院即引导被执行人企业、债权人通过重整程序期获双赢。2023年4月14日,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各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执行债权受偿比例由5.39%提升至13.85%。2023年4月14日,新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债权兑付的效率和比例,很大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有无预期偿债能力。部分市场主体经营恶化,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足额的兑现,属于常见的商业风险。本案被执行人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2284.33%,债权得不到足额清偿,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新沂法院从救治“困境企业”和维护债权人权益角度出发,多措并举促成企业重整,大大提高了各方债权的预期清偿比例,实现多赢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李某某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自2008年起开办一家机械制造厂,因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需要陆续向10余人借款300余万。由于其经营的制造厂效益不好,导致其经济上出现困难,无力偿还欠款。其债权人均至法院起诉,并先后向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李某某与众多申请执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李某某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厂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辅助设施、机器设备及剩余的土地租赁使用权等整体拍卖,铜山法院启动处置程序,最终拍得价款112万。在铜山法院的主持下,各申请执行人按照比例受偿3成左右的债权。对于未受偿债权,各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李某某的财产线索,铜山法院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案件仍无法执行到位。本案中,铜山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对所得案款依法进行参与分配,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受偿债权,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未受偿部分,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铜山法院将执行过程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各申请执行人充分参与到财产处置、案款分配的全过程,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案例三:付某与谢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碰撞同向行驶的付某,造成付某左跟粉碎性骨折,丰县法院判决谢某给付付某3万余元赔偿金。判决生效后,谢某未及时向付某赔付,付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管、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谢某银行及网络账户3个,但其账户余额加起来不足二百元,未发现谢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家中开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年满76岁,且身患多种疾病,通过走访村干部及附近邻居,了解到被执行人谢某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续仍需继续治疗,家中无固定生活来源。丰县法院核实付某情况后为其申请司法救助6000元,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实践中经常遇到交通肇事、人身损害等被执行人无赔付能力,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为76岁的老人,已无劳动能力,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履行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情形。丰县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情况,依法对申请人进行救助,体现了执行工作的温度和温情。



 

来源:徐州中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