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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院发布“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7 16:50:19 打印 字号: | |

      “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小案事不小”,一件件小案、一桩桩小事,背后关联的却是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认同感。民生小事事关国之大者,徐州法院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部署要求,集中开展“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最大限度推动生效裁判执行到位,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积极展示专项行动工作成效,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01 巧用执行联动、精准识别身份信息,顺利执结小标的积案


      【基本案情】

      1998年,张某从徐某处购买红砖后,因拒不支付合同款,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新沂法院,新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支付货款6360元。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遂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2月,申请执行人徐某向新沂法院举报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被举报人否认自己为被执行人且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由于经过二十余年,被执行人体貌特征变化较大,现场的申请执行人徐某也难以确认被执行人身份。执行法官遂启动“警法联动”机制,在执行现场传输被执行人照片至公安技术部门,借助面部照片识别技术当场确认了被执行人身份,张某被拘传至法院。执行法院对张某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了司法训诫,张某履行完毕案款并出具具结悔过书后,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案件虽程序性终结,但执行工作并没有止歇。本案中,尽管被执行人耍“小聪明”,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但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新沂法院巧用执行联动机制,凭借现代化人脸识别技术,精准确定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二十余年执行积案得以顺利执结。


02  发挥执破一体效能 兑现227名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江苏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1日,系睢宁地区规模较大的生产钢化玻璃等产品的公司。2015年起,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对外负债较多,公司涉诉涉执案件较多,公司资产也被多家法院采取多轮查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睢宁法院发现该公司在全省内有256件涉执案件,案涉标的金额达2亿余元,其中包括227名职工工资共计445.84万元,但该部分职工在诉讼中未有优先保全到江苏某玻璃公司资产,在执行过程中也不享有优先分配顺序,江苏某玻璃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继续通过执行程序偿债,200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职工在了解到江苏某玻璃公司情况后,多次到法院及相关政府部门表达诉求、寻求帮助。睢宁法院与企业属地政府经过研商后决定将江苏某玻璃公司引入破产程序,发挥破产程序功能实现对职工债权的优先保护。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睢宁法院受理了对江苏某玻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某玻璃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通过破产清算,最终实现对200余名职工债权的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执转破机制优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职工工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获得清偿机会的情况下,睢宁法院秉承依法优先保护涉民生债权的理念,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打破执行程序依据查封顺序清偿债务的局限性,实现对企业债务的概括、公平清偿,妥善化解200余名职工工资权益保障问题。


03  发送预评估、拍卖通知,促使主动支付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朱某某是史某某聘用的货车驾驶员,因拖欠工资纠纷诉至鼓楼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史某某一次性向朱某某支付拖欠劳务费7000元。但史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朱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史某某名下除一处房产外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但此房产价值较高,与执行标的不相当,进行拍卖可能造成史某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因此,执行法官改变思路,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并向被执行人送达预评估、拍卖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会对该房屋进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前往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了义务。最终,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矛盾纠纷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执行标的不大,但却关系着劳动者对于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切身体验。本案中,当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且执行标的与待处置房产差距较大的这种情况下,鼓楼法院依法灵活采取执行措施,通过送达预评估、拍卖通知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既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充分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4  保全加绿色执行通道,助力民生案件快执快结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某钢结构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孟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孟某某、某建筑劳务公司连带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0余万元,某钢结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某钢结构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孟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某向铜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启动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执行法官根据诉讼保全措施,迅速从保全账户成功扣划40余万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由于涉案款项尚未全部清偿,执行法院经关联案件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在该院其他部门有案款未领取,执行法官通过沟通确认后,及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协助扣划相关案款,最终又成功扣划到40余万元。该案受理不足一个月便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坐着轮椅坚持亲自来到法院向执行法官送上了锦旗,对法院快速执结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聚焦涉民生领域案件快速高效执行,铜山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对涉劳动报酬、人身损害等涉民生类型案件,采取“快执快结”绿色执行通道模式,通过执行前审执联动,及时保全被告财产,执行中启动绿色执行通道,快速执行到位案款,高效兑现涉民生案件当事人胜诉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府院联动助执行,协助义务人提前付款解82人“薪”结


      【基本案情】

      李某某等82人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李某某等人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贾汪法院。经贾汪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某建筑劳务公司按期支付欠付李某某等82人的工资款。但该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李某某等82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系列案件立案后,经网络查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某建筑公司处有工程款尚未结清,但根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节点在春节以后。考虑到本案系工人的工资款,且春节将至,本着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原则,执行法院依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发挥府院联动优势,积极与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协调,并组织区人社局、住建局与双方当事人及协助义务人进行协商。最终,协助义务人经过预算,确保提前付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协助法院支付未到期的工程款126万元,82件欠薪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标的虽小,民生事大。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协助义务人在其欠付被执行人的债务未到期的情况下,贾汪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人社局、住建局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促使协助义务人提前给付了尚未到期的工程款,促使82件欠薪系列执行案全部执结,高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6  先予执行快处置 高效兑付暖35名民工民心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陈某等35人为江苏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2023年4月该工程完工验收,但陈某等工资仍拖欠未发。因多次讨要未果,陈某等35人遂诉至云龙法院。2023年11月4日,陈某等35人因生活困难向云龙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劳务报酬32万元。经云龙法院执行局与审判庭联合审查研究,江苏某工程公司欠薪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迅速启动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绿色通道”,积极与被执行人协调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因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执行法院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与多家银行联合协作实现足额冻结、扣划。案款到账后,执行法院畅通兑付渠道,快速、高效兑付陈某等35人劳务报酬32余万元。同时,及时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避免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典型意义】

      农民工劳动报酬是关乎千万家庭冷暖的民生大事,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用工,该类案件存在“标的小、拖欠长”的特征。云龙法院以“办理典型一案,促进解决一片”的决心,对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义务人有能力给付的,积极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秉持“快立”“快执”原则,畅通执行“绿色通道”,高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07  交叉执行显成效,20天执结民生案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5日,陈某某等3人的亲属孙某某因看病需要,借用他人的三轮摩托车,由车主陈某某驾驶前往医院就医。途中,与被执行人索某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相撞事故,导致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孙某某受伤死亡。新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索某某赔偿陈某某等3人各项经济损失31555.5元。因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等3人遂向新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邳州辖区,为便于查人找物,新沂法院向市中院提出交叉执行申请,市中院经审查后将该案指定由邳州法院执行。邳州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同时查阅执行卷宗,细心谋划,制定后续执行方案。在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未果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走访调查,同时依托“执行+网格”工作机制,通过网格员找到被执行人家人并电话联系到索某某,多次充分释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将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以现金方式购得一套“小产权房”。执行法官以此为突破口,一方面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小产权房”属于执行财产,另一方面向其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展示拒执典型案例。最终,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索某某积极向亲朋筹款,并当面交付全部执行款。至此,16年积案在交叉执行立案后20天内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涉人身损害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关乎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标的虽小,却是最大的民生。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在邳州辖区,为便于查人找物,市中院将该案指定由邳州法院交叉执行。执行中,邳州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基本招”,加大线下查人找物力度,打出执行“组合拳”, 充分发挥“执行+网格”机制优势,坚持耐心释明与执行威慑并用,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最终用时20天促成16年积案成功执行完毕,执行结果获得了双方的认可,同一天给执行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整理:楚鹏飞 赵帅  审核:曾海伟 褚红艳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