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 关键字: 栏  目: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发布会
徐州法院发布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30 09:22:57 打印 字号: | |

      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为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徐州中院现选取一批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  离婚诉讼期间,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诉讼转移婚内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二  指使他人出具虚假材料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案例三  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稀释债权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四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清偿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竞合

      案例五  利用失效借条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竞合

      案例六  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他人产生相关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七  共谋提起虚假诉讼后,即使按撤诉处理的,仍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八  为逃避债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恶意变造的收据的,应予司法惩戒

      案例九  为诉讼便利,单方在欠据上添加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司法惩戒



案例一:离婚诉讼期间,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诉讼转移婚内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刘某某与武某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前育有二女武某甲、武某乙。2013年6月,武某某注册成立某建材经销处。2017年3月,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4月,为占有某建材经销处100余万元的债权,刘某某、武某乙分别与马某等人共谋,伪造借条,虚构与某建材经销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马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分别向法院起诉某建材经销处还款。刘某某与武某乙伪造授权委托书,作为某建材经销处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上述人员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马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债权100余万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马某等人得款后,将全部款项交给刘某某、武某乙。2019年10月,法院准予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

      【打击处理情况】

      2021年,武某某以刘某某、武某乙与马某等人的民间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为由,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将刘某某等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铜山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刘某某为侵占某建材经销处的债权,与女儿武某乙合谋,伙同马某等人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武某乙、马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该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原民事调解书,并对刘某某、武某乙等三人分别罚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夫妻关系恶化,一方伙同他人虚构债权债务,意图多分或者占有、转移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行为人与受害人仍为夫妻关系,其伪造证据更为便利,捏造的事实隐蔽性强。本案中,刘某某在离婚诉讼期间,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假冒委托代理人等方式,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武某某的合法权益,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法院对刘某某等人判处刑罚后,及时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民事调解书,并对刘某某等人予以司法惩戒。


案例二:指使他人出具虚假材料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徐州市人社局确认其工龄为30年。期间,何某某谎称在某工厂工作5年后下岗,并指使原单位职工吴某某、马某某通过出具虚假书面材料的方式作伪证。因何某某未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2013年10月至2022年7月,何某某以上述虚假书面材料为依据,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因原单位丢失档案,导致徐州市人社局对其部分工龄未予认定,造成养老金损失,请求某工厂的承继单位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该伪造证据及有关事实,认定某工厂丢失了何某某的档案,判决相关承继单位赔偿何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打击处理情况】

      何某某捏造部分事实,持续向法院提起行政、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出具虚假书面材料,多次向法庭提供,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云龙区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何某某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犯罪情节恶劣且拒不认罪,应予严惩,遂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基于该伪造证据认定事实的相关民事案件进行再审,并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以暴力、威胁、贿买以及唆使、嘱托、请求、引诱等方法,指使证人做出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证明等,是虚假诉讼的常见手段。本案中,何某某为达到非法目的,指使他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并多次向法庭提供,不仅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证明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符合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对何某某判处刑罚后,及时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基于虚假证据作出的民事生效判决。


案例三: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稀释债权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杨某某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担保,向陈某借款300万元,后双方发生债务纠纷。2013年10月,法院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杨某某的房屋因此被查封。为稀释债权,杨某某分别伙同姜某某、许某某,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100余万元,分别向法院起诉,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此后,姜某某、许某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杨某某的上述房屋拍卖款。因陈某怀疑杨某某与姜某某、许某某之间系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反映情况。姜某某、许某某随后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执行请求,放弃对杨某某房屋拍卖款的参与分配权。

      【打击处理情况】

      2020年11月,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新沂市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三人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遂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期间,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调解案件进行再审,裁定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往往以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审查甄别难度大。本案中,杨某某和姜某某、许某某相互串通,通过捏造借据、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妄图借助他人参与自己房屋的执行款项分配,以达到稀释债权和转移被执行财产的目的。法院对杨某某、姜某某、许某某等人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并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案例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清偿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竞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2019年5月,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邵某某、蔡某某等人已经付清草苫款的真相,持邵某某等人购买草苫时出具的“收货”条及刘某某、宋某某等人代为签收的收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邵某某等人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并支持了沈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后沈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共领取执行款11万余元。案发后,沈某某将11万余元执行款予以退还。

      【打击处理情况】

      沈某某刻意隐瞒涉案草苫款已经付清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清偿的债务,以达到对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沈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对方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和其他犯罪的竞合。本案中,沈某某明知邵某某等人的草苫款已经结清,故意捏造虚假欠款事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达到对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制裁。法院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对沈某某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利用失效借条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竞合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王某某、李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了20万余元的借条,借条中未写明出借人。2004年5月,双方换据结算,但换据前的借条没有收回销毁。2007年10月,张某冒用张某东的名义,以张某东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持上述已经作废的借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庭参与诉讼。因王某某、李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王某某、李某归还张某东欠款本金及利息。后张某又以张某东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执行王某某、李某的房屋,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打击处理情况】

      王某某、李某在发现其房屋被司法拍卖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法院随即告知拍卖机构暂停上述房屋的拍卖,并裁定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丰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诉讼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借贷双方应当谨慎对待借条。借款人在借款时应严谨地出具借条,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还款或者换据结算时应及时收回借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本案中,张某利用已结算过的失效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冒用张某东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王某某等人履行实际不存在的债务,该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构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竞合,法院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对张某定罪处罚。


案例六: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他人产生相关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张某某起诉要求田某某、仝某某归还借款本息29万余元,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后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朱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申请查封了田某某的两套房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田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朱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朱某某向法院表示,田某某有还款意向,暂不对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张某某对朱某某和田某某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认为朱某某和田某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逃避法院执行,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朱某某与田某某之间的民事调解书。后张某某起诉要求朱某某、田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打击处理结果】

      田某某与朱某某恶意串通提供瑕疵证据、虚构借贷关系,以虚假诉讼方式逃避债务,导致张某某债权无法得到完全实现,并产生相关经济损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中认为,朱某某在原案中进行虚假陈述,田某某进行虚伪自认,二人存在串通行为,双方的原案诉讼为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朱某某诉田某某民间借贷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对朱某某、田某某分别罚款5万元、8万元。此后,云龙区人民法院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中认为,张某某因朱某某、田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损失,朱某某、田某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二人向张某某连带赔偿相关损失,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因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纠纷中,朱某某与田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给张某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其虚假诉讼行为及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张某某的经济损失,朱某某、田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在对朱某某、田某某予以司法惩戒的基础上,判决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七:共谋提起虚假诉讼后,即使按撤诉处理的,仍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周某甲明知周某乙已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仍与周某丙共谋,将周某乙曾向其出具的一张10万元借条提供给周某丙用于虚假诉讼。后周某丙持此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6日,周某丙在庭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并作虚假陈述,后因周某乙否认该笔借款,周某丙与周某乙协商,要求补偿1.5万元。同年12月13日,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时,周某丙经传唤未到庭,遂裁定按周某丙撤诉处理。

      【打击处理情况】

      2019年8月8日,周某丙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认为,周某甲、周某丙共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周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些职业放贷人为牟取暴利,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指使他人持已经清偿的借条提起诉讼,不仅危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妨害法院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中,周某甲与周某丙共谋,捏造虚假欠款事实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两次组织开庭审理,虽然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法院因周某丙未出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周某甲、周某丙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案例八:为逃避债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恶意变造的收据的,应予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梁某、刘某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2月经双方结算,梁某向王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付货款121080元。梁某、刘某某分四次偿还王某某货款34600元,其中于2018年3月偿还的18000元,王某某出具了收条。2019年1月,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刘某某偿还欠付货款及相关利息。梁某为减轻还款责任,将其持有的“18000元”收条进行了添加,改为“118000元”的收条,并将该收条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后经法庭询问,梁某认可对证据进行了添加、变造。

      【打击处理结果】

      梁某将其持有的“18000元”的收条进行了添加,改为“118000元”的收条,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泉山区人民法院结合梁某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对梁某罚款1万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伪造、变造证据是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之一。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本案中,梁某为逃避部分还款责任,通过变造提供虚假收据的方式,意图制造其已经偿还11万余元的假象。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并未轻信梁某提交的收据,而是通过法庭询问、法律释明等方式,引导梁某如实陈述,最终认定梁某存在提供变造证据的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案例九:为诉讼便利,单方在欠据上添加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曹某系山东某地经销观赏猫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4月,许某欲从曹某处订购观赏猫,预付货款3万元。后曹某未按照约定供货,亦未退还预付款。经多次联系,曹某向许某出具一张欠条,约定2019年5月19日前退还3万元。因曹某至约定时间仍未退款,许某遂诉至法院。起诉前,为使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许某单方在欠条上添加“如有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处理”的内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欠条该处内容笔迹与其他内容存在明显差异,经多次调查询问,许某认可该内容系其单方自行添加,并撤回起诉。

      【打击处理情况】

      本案中,许某单方在欠条上添加约定管辖的内容,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妨碍了案件审理,也影响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鼓楼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对许某罚款1万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管辖是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直接影响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为诉讼便利,伪造管辖约定的情况。本案中,许某在未与曹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在欠条上添加约定管辖内容,破坏了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双方纠纷处理。法院对此种利用管辖制度投机取巧的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来源:徐州中院研究室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