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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小豸说法】买卖合同中运输风险谁承担?
作者:李锁娜 陈楠  发布时间:2024-07-09 10:04:1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外地经营的A公司与邳州本地的B公司微信联系,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大蒜,A公司自行联系车辆运输。大蒜货款166620元,A公司已支付10万元。因剩余货款66620元迟迟未支付,B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A公司提出大蒜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起火,所购大蒜已全部灭失,自身损失惨重,对簿公堂亦实属无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该法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六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A公司自行联系车辆运输购买的大蒜,自B公司将大蒜交付至承运方后,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到A公司,因而A公司以大蒜运输途中灭失、损失惨重为由拒不支付货款,于法无据。经法院释法说理,考虑到大蒜在路途中确已灭失的事实,B公司愿意放弃部分货款以分担损失,A公司同意近期将剩余货款付给B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交付风险转移规则系风险转移原则的基础。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而在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特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已转移至买方。且考虑到大蒜、蒜苔等属于时令蔬菜,本身对于存储、运输均有一定的要求,因而在选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时,一定要做好大蒜、蒜苔的保鲜、存储工作,避免大蒜、蒜苔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




 
来源:邳州法院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