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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小豸说法】 随意的起诉状
作者:许莺歌 冯卫宁  发布时间:2024-07-26 09:17: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8日,被告李某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魏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5分,后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余款起诉至法院。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还款2万元,2020年2月22日偿还3万元。庭审中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还款数额有异议,主张除了原告自认的已偿还的5万元,还于2015年4月30日还款2万元,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4月30日及2020年2月22日原告书写的两张合计5万元的收条,并称2014年4月20日还款2万元的收条丢失。原告陈述被告仅归还两次借款合计5万元,因自己不识字,诉状由律师书写,2万元的收条没有拍照,还款日期记不清了,诉状中2万元的还款日期系随意书写。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方式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原、被告对借款金额5万元均无异议,对于收条上的还款金额双方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主要争议为被告是否另外于2014年2月20日偿还原告2万元。首先,在没有记账、没有凭证的情况下,能准确记忆近十年前具体哪天还款与常人记忆能力显然不符。原告手机中存有2020年2月22日的收条照片,对于未保存的2万元收条照片或记账的情况下,原告也难以说出实际还款的具体时间,符合常理。从原告陈述的诉状书写过程来看,对3万元的收条已拍照,所以收条出具记得准确,2万元没有拍照,还款时间记不清楚,对于诉状中诉称的还款时间的解释亦符合常理。也就是说诉状中的2014年2月20日的还款时间并非准确时间,诉状中所称的还款2万元与被告提交的2015年4月30日的收条应为同一笔款项。其次,被告能够提交两张合计5万元的收条,而对于其他的收条称丢失了,被告未能提交更有力的证据证明2014年2月20日另外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对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已偿还原告的款项5万元,经核算扣除利息后,多余的部分折抵本金后,被告还应当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0500元及欠付的利息。


      【法官提醒】

      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是原告对案件事实的自认。在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对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抱有无所谓的态度,认为反正庭审中会有询问、查明事实的环节,从而书写诉状时无论是诉讼请求还是事实与理由部分均不严谨,不仅给对方当事人钻了漏洞,而且也会增加自身的举证负累。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代理人一定要注重诉状内容书写严谨,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准确细致的陈述案件事实。



 
来源:邳州法院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