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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9月6日-“矛盾终点站”关口把控解民忧
——新沂法院瓦窑法庭解纷息诉纪实
  发布时间:2024-09-06 09:19:0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 王晓红 本报通讯员 赵雨秋

        坐落在新沂市瓦窑镇政通路街角的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人民法庭,法官们正在紧张地忙碌着,辖区3个镇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都汇集于此。每当老百姓遇到麻烦事,都愿意来此处解决问题,这里也被当地群众称为“矛盾终点站”。

今年以来,瓦窑法庭聚合多元之力,让大量矛盾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消在萌芽,提升了定分止争实效,为推进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

“预防在前” 全类型纠纷排查

瓦窑法庭依托“融合法庭”建立矛盾排查前哨,法庭干警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对辖区包挂村开展常态化走访,针对重点领域筛人、访事,引导村干部、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妥善处置纠纷。

5月的一个工作日,新沂市港头镇网格员接到电话,了解到村民田某与邻村村民黄某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他第一时间将该问题反馈至瓦窑法庭的“融合法庭”。法官在初步了解后,联系人民调解员一同前往村民家中进行走访,查明事件详细情况。

“两位大爷,你们矛盾的焦点在于土地边界如何确定,我们一起去现场查看,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厘清了调解思路,当即对矛盾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经测量,确定土地边界后,法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趁热打铁,多次采取“背靠背”方式对两位村民进行劝说。最终,田某和黄某同意留出一条通道,在土地边界问题上他们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该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为了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做到早摸排、早发现、早解决,瓦窑法庭在原告提交民事诉状时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情况,仔细甄别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买卖合同纠纷数量较多,时间跨度大,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瓦窑法庭及时介入并引导,在排查婚姻家庭纠纷线索后,积极与当地妇联联络,共同开展普法宣传、家庭教育活动。瓦窑法庭还将收集到的邻里关系纠纷信息发送给村委会,提醒村委会关注、调处并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新沂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晁岱卿告诉记者:“瓦窑法庭利用矛调中心,联合网格员,对矛盾纠纷进行日常排查,实时通报辖区内各村涉诉案件数量,主动收集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辖区党委政府完善社会治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调解优先” 全方位前端参与

瓦窑法庭办案团队以“轮驻”形式进驻镇矛调中心,庭长以“随叫随驻+线上联络”的方式进行对接,负责开展纠纷排查、指导调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同时,法庭对进入诉前的矛盾纠纷进行筛选,将部分调解成功机率较大的纠纷,安排专人对接人民调解员,负责纠纷登记、分流、材料收转等工作,明确由庭长负责指导调解、审核调解方案。

5月8日,办案团队通过村民反映得知一起村内纠纷,对接人随即联系庭长王海波前往现场一探究竟。

”“你在这儿建房侵占了我们的土地,还破坏了地里种的庄稼,我们能同意吗?”现场几人已经争执得面红耳赤。

王海波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判断此次纠纷属于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双方同属本地村民且矛盾较深,为更高效化解此次土地纠纷,他联系“地熟、人熟、事熟”的人民调解员,当即组成调解小组,前往涉案现场勘验。

随后,王海波组织贾某、陈某等人在村委会进行现场调解。调解期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现场气氛紧张,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在庭长的指导下,人民调解员首先平复双方激动的情绪并进行耐心劝导。随后,庭长与人民调解员结合“情理法”分别与双方沟通,引导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就贾某建房行为达成共识,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由法庭进行司法确认,该起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没想到压在我心头的烦心事,法官来到家门口,这么容易就解决了。”拿到调解协议后,贾某感慨道。

“案结事了” 全过程高效解纷

近日,王海波来到某公司进行回访,看到法官前来,负责人李某甚是感谢:“多亏了王法官,解决了我们公司的资金问题。”

原来在几个月前,该公司因拖欠加工费被某鞋厂告到法院,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差点陷入经营困境。

4月26日,经某鞋厂申请,瓦窑法庭经审查作出保全裁定。送达过程中,在了解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到庭调解。5月24日,承办法官听取双方诉求,以减轻当事人诉累为出发点,引导双方达成调解。该公司当庭支付加工费,鞋厂提交解封申请,法院解封公司账户。至此,本纠纷在一个月内圆满化解。

对于涉小微企业的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纠纷,瓦窑法庭用足用活诉前保全30天起诉期限,敦促当事人到院,充分释法明理,引导理性化解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撤诉28起。

对人民调解不成功的纠纷,新沂法院安排驻庭调解员继续组织调解,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依法登记立案,诉中委托调解成功的及时审查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转入审判程序继续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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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