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逃避、妨碍、规避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单某、石某、张某虽最终履行800余万元,但因其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较为恶劣,依然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单某、石某、张某从江苏某管理公司融资租赁了一台起重机,在支付租金80万元后,剩余租金一直未按期支付。某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单某、石某向该公司给付租金720万元及违约金80万元,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3年3月,铜山法院立案执行后,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查明在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单某、石某、张某预谋,将名下两套可供执行房产过户至亲属名下,意图“瞒天过海”,躲避法院执行。
铜山法院遂以三人涉嫌拒执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拒执犯罪的主要事实,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向某管理公司偿还804万元,取得了该公司的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张某、石某结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张某、单某系自首,被告人石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单某、张某、石某认罪态度较好,已偿还欠款 并取得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单某、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义务,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隐匿财产、躲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单某、石某、张某为躲避执行,有预谋地转移名下房产,已经构成拒执犯罪,虽然后续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但为时已晚,仍要为之前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铜山法院一以贯之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对抗执行的“嚣张气焰”,为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引导公民树立诚信意识、共建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