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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小豸说法】未锁车辆被开走 发生事故谁担责?
作者:陈楠 吴丹  发布时间:2024-11-14 14:52:49 打印 字号: | |

      车辆经常不锁放在自家店铺门口,钥匙随意扔在车上,不料被朋友擅自开走发生了交通事故。近日,车主孙某因此“闹心事”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和孙某系朋友关系,孙某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平时停放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口,为了方便,经常将车钥匙放在车里,不锁车。

      2023年7月25日,王某到孙某店铺门口,见该小型轿车未锁,未经孙某同意便将车开走,行驶过程中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发时王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13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并间接促成交通事故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孙某将车辆停放在店铺门口,而非封闭式停车场所, 且孙某未妥善保管车钥匙,应当认定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孙某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孙某未妥善保管钥匙致使车辆被朋友私自开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基于王某无证驾驶行为,即便孙某的车辆有保险,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此,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及车钥匙,如果要将车辆借用给他人,应保细审查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具有饮酒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情形,保持审慎态度。


 
来源:邳州法院
责任编辑:唐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