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王某入职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核发工资。
2022年12月,某环保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短信通知王某等人续签合同,承诺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涨薪20%,提供免费食宿,安排其前往本省内或省外就近同类型项目从事本岗位工作。调整后,最近的工作地点离徐州至少有200余公里的路程,公司另外提供每年30天的探亲假期,可报销往返路费。并表示于2022年12月30日前往公司办公室,续签劳动合同并登记个人意愿前往的项目。公司表示:“逾期不续签者,视为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双方未能达成续约合意。王某等人于2023年3月3日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和某环保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王某等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王某等人提出续签但遭到拒绝,也不能就此当然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法官表示,即使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同中提高薪酬待遇,但是异地变更了工作地点,王某的职位系值班员,又是徐州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徐州。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王某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外省、外市工作,即便采取了涨薪20%、免费提供食宿、安排每年30天的探亲假,但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更,与原告长期生活地有数百里的距离,这种变更可能对原告的家庭生活带来更多困难,不能视为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3114.5元;某环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韦思琦 宋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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