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郑菊
1月6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大吴法庭通过现场勘查、情法理交融的调解方式,妥善调处一起十年的老房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某于1997年缴纳人民币2万元,购买涉案集资房产一套。姚小某是其妻弟。2016年,姚小某与耿某签订买卖房协议一份,约定内容为:卖方姚小某将案涉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耿某夫妻。耿某将款项付清后,居住搬至该房居住。原告张某某自2018年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退还,并报警处理,因存在纠纷不能达成一致。原告张某某及其妻子姚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耿某排除妨碍将原告所有的房产归还给原告;确认2016年9月25日被告耿某与姚小某签订的买卖房协议无效。
本案案情复杂,原告张某某、第三人姚小某、被告耿某各执一词。被告耿某某年龄大,情绪激动,法官多次劝说和安抚。原告张某某坚持称房子送给其岳母李某或妻弟姚小某居住可以,但不该不经其同意将其出卖,要求耿某某返还。姚小某称该房产是2万元从张某某处购得,双方有协议,现在因双方矛盾,原件已经损坏。
当天上午,大吴法庭副庭长、主审法官郑菊、法警等一行来到涉案房产中查看房产现状。随后到法庭进行多轮的背对背、面对面调解,三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姚小某向原告张某某当庭支付3万元出售房屋的补偿,原告张某某、其妻子、原告岳母李某某对姚小某向耿某某出售涉案房屋的合同予以认可,该房屋权利由耿某某享有,原告、第三人均不再有任何异议,原告及第三人不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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