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近年来,徐州法院多措并举,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形成了源头预防、非诉机制挺前、多元化解的递进式治理路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徐州中院开设“徐法‘枫’景”专栏,全面展示徐州法院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在家门口就把我们的纠纷解决了,这都得感谢法院,感谢乡贤和网格员。”近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塔山法庭邀请贾汪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助推乡村振兴乡贤总会会长耿德堂,参与一起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现场,塔山法庭副庭长赵妍爽简要介绍案情,乡贤耿德堂用老百姓的“法儿”,平了老百姓的事儿,双方当事人当场握手言和。
近年来,贾汪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重心前移、力量下沉、内外衔接,着力构建高水平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打造“网格吹哨+乡贤调处+法庭跟进”多元解纷乡村治理联动模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拓展“法院+”解纷新格局
“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对有力促进民营经济领域多元解纷有着重要意义。”在贾汪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上,贾汪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围围如是说。
为充分发挥商会在化解涉企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贾汪法院与区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订《关于〈设立贾汪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成立“贾汪区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律师、行业专家、工会代表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工作,促进诉前解纷。
贾汪法院积极探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与区工商联和工程机械商会等搭建调解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拓展法院调解平台的辐射力,推动形成以行业内部消化为主、行业专业调解为辅、诉讼托底的源头治理模式和优势互补、专群结合、融合发力的“法院+”调解格局。
通过积极整合基层法治资源,贾汪法院在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设立巡回审判点、乡贤法庭对接工作室,建设法治文化长廊,依托当地有名的乡贤耿德堂及浓厚的乡贤文化开展工作,打造“网格吹哨+乡贤调处+法庭跟进”多元解纷示范点,强化新风良俗与政策法规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融合优势的解纷功能,服务乡村振兴。近三年来,塔山法庭与乡贤共同协作化解了近400起民事纠纷,有效减轻了法庭司法审判的压力。
破解类型化纠纷化解难题
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前,贾汪法院民一庭庭长付嘉丰已经和原被告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了相应调解。在开庭过程中,付嘉丰依然不断通过释法明理致力于双方达成和解。结束庭审后,付嘉丰又对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展开现场调解,经过努力,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圆满解决……
随着贾汪区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推进,近年来,辖区内劳动争议纠纷井喷。为从源头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贾汪法院与贾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工商联建立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建立纠纷信息预警通报、协同调解、信息资源共享等制度,打造“法院+工会+仲裁”等多元化解司法品牌,统一裁审标准,提升劳动争议纠纷裁审质效。会同区总工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定期召开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点,总结经验做法,研究应对措施。
贾汪法院重视类型化纠纷化解,推进类型化诉调对接机制改革,不断丰富多元化解“菜单库”,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金融纠纷等领域建立起30多项诉调对接机制,基本实现了民商事纠纷类型全覆盖,极大地促进民商事矛盾解决。
提升涉诉信访案件化解质效
“这几年来,我为了要回被抵债的房产,东奔西走,耗费心力,感谢贾汪法院,为我解决了积压心头多年的烦心事。”当事人韩某说起这几年的艰难历程,感慨万千。
多年前,石某诉韩某、蒋某、徐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涉案房地产及土地附属物在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最终以流拍价157万余元抵给石某。
此后,韩某一家老小居无定所。多年来,韩某以出借人石某存在虚假诉讼为由请求法院对原审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想要回被抵债的房产。为此,韩某及其家属走上了信访之路。在了解韩某诉求并依法审查后,贾汪法院第一时间对该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在多次协调之下,双方同意各让一步,握手言和,并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该协议已履行。
贾汪法院认真落实接访机制,秉持“有访必接,有信必办,接处有效”的原则,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人办、事事有着落。对来访登记信访案件,明确包案领导、包案责任人,做好息诉息访、法律释明工作。同时,结合区委政法委“两帮两认同”活动,对排查出的信访苗头案件每周进行包挂走访,实质性化解了一批持续多年的信访老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往期回顾
调撤率83%以上,这个法庭的解纷秘诀是.....丨徐法“枫”景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