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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引领,多元高效解纷丨徐法“枫”景⑧

作者:​吴 婷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2:0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近年来,徐州法院多措并举,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形成了源头预防、非诉机制挺前、多元化解的递进式治理路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徐州中院开设“徐法‘枫’景”专栏,全面展示徐州法院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近年来,徐州经开区法院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审判执行工作精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中,努力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实落深,推动“枫桥经验”落地生根。


妥善化解风险防范,打造“精准联防联控环”


      2019年底,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某家园小区因环境污染治理和疫情等多种因素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房屋交付。因合同中约定,如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将协商支付违约金。后因协商无果,耿某某等370多名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我院。 

      对这批案件,经开区法院没有简单地直接进入诉讼,而是借力人民调解和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成本最低、效果最优、效率较高的诉前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努力把纠纷解决挺在诉前。

      为尽快化解矛盾,我院成立专项工作专班,实现扁平化运作,第一时间主动了解业主需求和企业情况并收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增进理解,积极引导业主通过人民调解多元解纷的途径实现权利。

      在双方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后,该批系列案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老调解员进行具体调解,调解法官跟进指导,参与化解,及时妥处新问题。同时,刘伟副院长多次与当地基层党组织、办事处领导沟通协调,形成认识合力,依靠基层党组织做工作,促调解,分析现状,明法析理。针对开发商陈述的公司经营状况不如预期,流动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侯希斌庭长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反复沟通,寻找调解的契合点。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逐渐达成一致意见。为在新春佳节之前完成业主的新房梦,2021年春节前夕,120余名业主和开发商在派驻我院的人民调解室订了调解协议,确认了标的数额、房屋面积补差、电费补差等内容,并在2天内完成了司法确认。


联合专家化解纠纷,打造“司法裁判普惠环”


      科技进步带动着新型农业科技装备迅速发展,无人机喷洒农药广泛运用到平常百姓的农业生产中。但如果操作不当,则有可能造成损害。我院法官助理赵超就调解了一起无人机喷洒农药引起的纠纷。他结合农业专家意见、走访现场实地调查,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原告耿某承包了807亩土地种植浅水藕、洋葱、草莓等经济作物。2022年7月,被告程某受雇为相邻田地进行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作业,但因风向问题,除草剂随风飘洒到耿某的浅水藕池塘里,造成70亩浅水藕受到药害而减产甚至绝收,耿某一气之下将程某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耿某愁容满面、情绪激烈,面对辛苦劳作了大半年,突遭“飞来横祸”,很是气愤。而程某则表示,自己的无人机喷洒农药是符合规定的,不可能对耿某的藕塘造成损害,并提供了喷洒当日的天气状况和风向证明。庭审中,耿某要求对藕塘的受害原因以及减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了解,省内鉴定库中仅一家农业科学院对此可以鉴定,而鉴定费高达3万多元。

      “针对藕塘受损原因以及减产损失的鉴定需要鉴定机构来实地勘验,而且费用高、时间久,无论是时间还是金钱上,都会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在法庭初步审理的基础上,法官决定暂时休庭,实地走访查看耿某的藕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请教了农业技术专家。专家表示:藕塘对农药极度敏感,一旦接触到农药,损失很难避免。”结合庭审情况以及咨询农业专家,赵超将调解工作转移至藕塘现场,要请经验丰富的村镇调解员一同耐心讲解侵权行为与藕塘受损的因果关系,并帮助原、被告分析藕塘减产损失的数额。

      对于鉴定费用,无论是原告先期预付,还是最终由被告承担,对于双方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都会增加双方的经济负担。鉴于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


暖企护航企业发展,打造“营商环境保障环”


      自2012年起,原告A公司与B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销售铝线。长期以来,双方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购销产品,因合作较为融洽,一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原告所在地发生水灾,大量送货单据丢失,导致原告无法提供完整送货单据。经双方多次对账均未达成共识,原告远赴我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

      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经过开庭审查,发现因原告不能提供完整送货单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争议很大。但是,从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来看,本案欠款事实应该存在,由于欠款数额不大,而被告企业口碑很好欠款或许另有隐情。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原来确有几笔退货,被告因时间久远未予保存相关证据,而在原告保存的退货单据也因水灾而灭失。原告对被告主张的退货情况,也就未予确认。被告认为,既然我退货的证据丢了,你否认退货事实,现你送货的证据丢了,我也否认收货。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形成本案诉讼。

      查清本案隐情后,法官对双方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教育双方坚持诚信经营,诚信诉讼。经法官教育批评后,双方本着友好诚信的原则,重新对往来交易进行了客观的结算。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将所欠货款从14余万元核减为9万元,被告关心的退货款问题得到了解决,原告也很快拿到了货款。由剑拔弩张,互相指责,回归到相互信任重新合作。

      “感谢辖区法院保护异地民营企业,感谢法官的调解使得我们又能像往日一样合作。”74岁高龄的原告A公司负责人李某,冒着36度的高温,驱车5个小时,从外地赶到我院。给谢龙法官送来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我院和法官的肯定与信任。


       往期回顾

      

      “三端发力”构建全流程诉源治理体系丨徐法“枫”景

      调撤率83%以上,这个法庭的解纷秘诀是.....丨徐法“枫”景②

      桩桩民生事,件件有回音丨徐法“枫”景③

      赋能诉源治理 绘就和美“枫”景丨徐法“枫”景④

      用老百姓的“法儿” 平老百姓的事儿丨徐法“枫”景⑤

      小站解决大麻烦丨徐法“枫”景⑥

      19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院“一揽子”化解丨徐法“枫”景⑦


 

来源: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唐新利